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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与商标侵权/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56:20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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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与商标侵权

商家泉 温宇洋

第一部分 案件警示录-----“21世纪金维他”通用名称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1987年,杭州民生药厂将自行研制的 "21金维他"向国家商标局提出"21金维他"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97849;杭州民生药厂是 "21金维他"商标的注册人。1997年,"91金维他"商标续展注册证号为105055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西药,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14日至2007年7月13日。2000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0050551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lSUPER-VITA"亦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杭州民生药业公司是 "2lSUPER-VITA"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59594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注册有效期自1992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19日,并续展至9019年5月20日。2001年3月6日,"21金维他"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

  1988年,"21金维他"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以下简称 《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该汇编并未涉及 "2lSUPER-VITA"注册商标。2000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2000)国药标字XG-005号国家药品标准 (药典、国家标准)颁布件规定,杭州民生药业公司生产的通用名 "多维元素片 (21) "使用商品名为"21金维他";南昌桑海药厂生产的通用名"多维元素片 (21)"使用商品名为 "桑海金维",并明确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嗣后,南昌桑海药厂仍使用 "21SUPER-VITA金维他"字样制售药品,该商品包装装演和标签上的"21SUPER-VITA金维他"字样,除标有 "桑海"注册商标外,其中英文字和使用方式与原告相同或近似,并销往安徽省太和县、湖南省望城县等地。对此,国家商标局商标案 (2001)47号批复认为,南昌桑海药厂在药品上使用 "21SUPER-VITA金维他"字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所述的行为。
南昌桑海药厂在其药品上使用 "21金维他"、"21SUPER-VITA "系经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1992年4月9日,国家卫生部药政局以卫药政发 (92)第103号文就桑海制药厂生产、销售"21金维他"药品问题作出的函复认为,"21金维他"是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002年7月27日,南昌桑海药厂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21金维他"、"21SUPER-VITA "的申请,已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二、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南昌桑海制药厂
被告:太和县工商局
第三人: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投诉人)
第三人:太和县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县西药公司(被查处方)

(二)案情简介
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1987年依法注册了“21金维他”,注册号分别为1050551。该公司于1997年依法办理了该商标的续展注册。2001年7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接到杭州民生公司的投诉,称在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医药市场上发现一大批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SUPER - VITA 金维他”,该批药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工商机关立即制止和查处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安徽省工商局随即将这一案件交太和县工商局处理。7月8日,太和县工商局分别封存和暂扣了太和县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和县西药公司正在销售的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SUPER - VITA 金维他”,案值近百万元。正当太和县工商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时,南昌桑海制药厂于7月31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太和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判令杭州民生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庭审辩论理由
  1、南昌桑海制药厂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21世纪金维他”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桑海”牌“21SUPER - VITA金维他”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系合法经营;杭州民生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民生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商标属非法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2、太和县工商局理由:首先,查处程序合法,其次,在对南昌桑海制药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安徽省工商局专门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请示,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26日作出了《关于金维他商标案件的批复》,认为南昌桑海制药厂在药品上使用“21SUPER- VITA 金维他”字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法院判决:2001年10月18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太和县工商局败诉的一审判决。10月28日,太和县工商局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
原告: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药业公司)
被告: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 (以下简称南昌桑海药厂)

(二)案号
一审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三初字第03号
二审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三终字第4号

(三)起诉与答辩

  杭州民生药业公司诉称,1987年,原告将自行研制的"21金维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21金维他"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97849;1992年5月,原告又将其英文字母 "21SUPER-VITA"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商标局核准, 商标注册证号为595941。

  1988年,国家卫生部曾将 "21金维他"作为商品名收入 《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1990年,被告试制移植生产 "21金维他"。为此,原告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未果。2000年5月2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原告生产的"21金维他"改为"多维元素片 (21)",使用商品名为 "21金维他";被告生产的"多维元素片 (21)"使用商品名为 "桑海金维",并明确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但被告至今一直使用 "21金维他"以及英文字母 "21SUPER-VITA "制售药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南昌桑海药厂答辩称,"21金维他"是药品通用名称。1990年,我厂经批准生产被收人 《申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所载品种的"21金维他",符合法律及有关药政法规规定。我厂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桑海"商标。因此,我厂生产、销售桑海牌"21金维他"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也是1992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但原告将药品的通用名称 "21金维他” 作为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此,我厂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原告商标注册申请,且已被受理。此外,原告使用在药品包装上的商标与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不一致,即未经注册就加注册标记,其行为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综上,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不应受到保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一审判决要旨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是中文 "21金维他"和英文 "21SUPER-VITA "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中载明中文通用商品名21金维他片,该情形己构成对原告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的淡化。从一定意义上影响了原告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但中文 "21金维他"注册商标系原告经过多年生产活动,创造出自己的品牌,是其辛勤的劳动成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的知名商品。因此,该中文 "21金维他"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并不因被收录《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而丧失。根据现行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又因商标的授权与维持以及撤销须依照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进行界定。按原《商标法》的规定,该界定机关应为我国商标局及其商标评审委员会。现行《商标法》则将商标权的授予和维持的终局裁决权交由审判机关,但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也不得迳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效力或是否属于不当注册作出认定,应以诉讼时的法律状态为准。本案中,原告的中文"21金维他"注册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内。因此,原告为维护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不因被告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21金维他"、"21SUPER-VITA "的申请己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而受影响。被告在其制售药品的包装装潢和标签上使用"21SUPER-VITA金维他"字样,虽然经过有关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有关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仅是一种行业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效力。由于商标权对商标权人而言是一种绝对权,除非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法定条件,该权利不因任何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而丧失。因此,被告制售 "桑海"牌 "21SUPER-VITA金维他"药品,虽然履行了相关行政手续,但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鉴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国药标字XG-O05号国家药品标准 (药典、国家标准)颁布件,系针对原告、被告间就解决 "21金维他"商标淡化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说对原告、被告均具有拘束力。该颁布件作为行政规章,也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因此,原告遵照该颁布件所界定的时间,维护其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使用的药品商品名称已经过有关的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而认为该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告主张的10.3万元的律师费用,因缺乏相关合同印证及其计算标准,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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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紧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应对危机,克服困难,龙头企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

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实施战略合作,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龙头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梯度转移,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统筹进程,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合作支持领域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互相确认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围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户面广、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重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要支持领域: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节能减排,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物流节点建设,园艺、观光、特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

三、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把农业银行当年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龙头企业。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增强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业银行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给予扶持。

四、农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对于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龙头企业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努力创新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龙头企业担保难问题。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企业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探索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信贷支持的新模式。

五、加强合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农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向农业产业化部门及时通报。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巩固我国无脊髓灰质炎证实成果,进一步消除免疫空白人群,我部决定于今冬明春继续在全国部分重点地区开展强化免疫活动。为组织好此次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并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各地要根据《2002/2003年度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每名适龄儿童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都能得到免疫,严防强化免疫走过场。
四、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强化免疫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五、此次活动所需疫苗由我部提供,具体分配方案另告。
为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届时我部将派专家组赴相关地区参加现场具体工作。

附件:附件:2002/2003年度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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