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少年司法保护的原则/刘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0:28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少年司法保护的原则

刘亮


  少年司法制度是根据少年的生理、心理特征,以保护少年为出发点,在审理、处理和矫治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上实行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并着力使少年在未来建康成长为目标的一种专门司法制度。20世纪以来,少年犯罪问题逐渐演化为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社会问题成为世界公害之一,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逐步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特定群体的儿童逐渐成为家庭和社会的核心。以18周岁作为儿童年龄的上限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其他国际公约,如《保护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拔矿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等,以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18岁以下为儿童。我国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恰恰与这种界定相吻合。
  在中国,由于家长制的传统从氏族、家族和家庭生活之中起端,而后延展到封建国家体制中,家长制观念作为一种文化传统,长期影响着我国思想界、文化界和司法界对儿童的定位。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历来都是至于附属和“未来”的位置上考虑,没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利主体位置上。然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儿童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严重问题,其权利的维护可谓举步维艰。同样在中国社会中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也不容乐观,虽然我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但是实践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仍是被大部分人所忽视的。从很多社会现象中我们能看到儿童权利是得不到保护的。
  少年法庭的建立宣告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普通法院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法庭的出现,以其办案的实际效果,雄辩的证明了少年法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并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欢迎。
  但是,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还存在着一系列不完善的问题,没有形成独立于传统司法的少年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少年司法保护部分也仅在该法第五章部分的十条内容予以说明。实践中也体现出来了它的不完善之处:我国少年法庭目前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关于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辖;我国的少年司法机构主要有公安、检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会帮教机构,对于家庭、社区在少年司法保护方面应发挥的作用也只是试验阶段;在我国,目前除法院有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未有专门人员承担少年案件,即没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检察官,虽然我们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做到真正落实;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少且缺乏可操作性,道德、号召性的条款多,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而这恰恰给了司法者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和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工读教育、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笼统而概括,可操作性差,而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处置则根本没有统一的规定,且处罚机关复杂,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少年司法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少年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少年权益最大化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是具有本源性的、全面指导性的一项原则。最大利益就是将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实际儿童事务中,均应以儿童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最大利益条款是保护儿童的权力的纲领性条款;从运用上来看,最大利益原则被理解为处理儿童事物的准则;从原则的意义和蕴含上来看,它蕴含着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的理念。 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地位。不仅要在处理有关儿童的一切事务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制定国家政策、社会政策也要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涉及到儿童的事务中保护儿童的利益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
  (二)少年权益保护优先原则
  人们在保护儿童权利观念方面的落后,是阻碍完善儿童立法的重要因素,这种表现主要有:
  1.把儿童立法等同于儿童犯罪的法律。不少学者认为,儿童立法就是为了对付儿童犯罪,治理和预防儿童犯罪。完全忽视最为弱势群体的儿童,其权利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特殊性。我们应该确立起儿童法律就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的观念,即使是治理儿童犯罪的法律,也不是为了惩罚、报应儿童,而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儿童。犯罪儿童其实也是受害者,我们应该努力创造条件,让失足儿童回归社会。
  2.把儿童当作真正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仅仅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贯彻“儿童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树立“实现儿童权利就是谋求全人类的最高利益”的观念。以以往人们不注意倾听儿童的声音和了解儿童的需要,往往以保护儿童的名义侵犯儿童的权利。应该切实保障儿童享有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参与权。正由于少年生理、心理、认知能力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外界诱导等原因,所以反而论之,其塑造性也很强,如果能以少年权益保护优先这样观念的指导,那么会实现让他们向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当然对一些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少年也应同样适用。“少年权益保护优先”原则,无疑是摒弃了那些落后的观念,真正站在少年的角度而非“成人社会”的角度来为儿童立法作指引。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才能矫正社会对少年权利保护的错误认识,才能让少年立法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在上述二原则的指导下,走少年司法一体化模式是必然选择。但是这必须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的,实践中我国是通过局部的、分散的试点工作,正式与非正式、官方和非官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广泛的和长期的司法探索,向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目标前进。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10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利商”氛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淮发〔2006〕4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颁发范围和对象:市经济开发区、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和三区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第三条 优惠内容和规定:凡获得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淮投资经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服务:

(一)安排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深入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应邀列席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

(三)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时,可被优先推荐为候选人。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企业可优先得到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五)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申报备案。持卡人需要提供人身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公安部门首先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六)可优先享受公安机关开辟的出入境“绿色通道”。即办理各类证件、签证、签注,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台商申请一年以内入出境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七)在颁发投资优惠卡的同时,颁发两件车辆通行证。乘坐的工作专用车辆(六人以下座位的小型车辆)养路费征缴,由交通部门上门服务;车辆凭通行证在我市境内途中行驶时免于检查,保证正常通行,自由进出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免于检查、登记;在市区各收费站点凭证免缴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站点)。

(八)卫生部门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专门设立条件优越的“客商病房”。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医疗费用优惠30%;到医院健康体检时,体检费减半收取,并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

(九)子女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受学区限制,免收借读费。

(十)到市区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第三条 优惠卡的申报程序和颁发:

(一)申报。符合颁发条件的投资企业向市优化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

(二)审核。由市优化办和市利用外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投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资金、纳税情况和投资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初核,市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市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初核。

(三)颁发。经初核和审核,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由市优化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颁发。

第四条 优惠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淮北市投资优惠卡》及车辆通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为两年,到期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持卡人的投资撤离我市或不再进行生产经营的,其优惠卡随即注销;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均不得转借和复制;遗失后要及时向市优化办报告,并申请补办;持卡人在使用优惠卡时,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

(二)管理。《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由市优化办负责制发和日常使用管理。当持卡人遇到服务和优惠政策不落实时,可向市优化办投诉反映或咨询,市优化办负责协调、督查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坚决贯彻执行服务和优惠的内容。凡阻挠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并造成影响的,按照《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淮北市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投诉查实离岗制度》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办、市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卫生部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1979年12月21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确保病区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中加和销地集中加等方式进行。
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强职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盐加碘工作。要按供应计划加工碘盐,随产随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记,坚持非碘盐不出库。要有检验技术人员负责碘盐质量的检测,保证质量。要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注意改进包装,实现加碘机械化。
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卫生事业费开支;碘盐加工费用从食盐经营部门上缴利润中抵解,不敷抵解的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碘盐加工所需的基建、物质、设备和劳动指标,由病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病区跨越行政区划的,按经济区划由向病区供盐的食盐经营部门负责供应。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保证货运质量,防止污染,按时运送到病区。

第三章 碘盐的销售和加碘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碘盐销售部门对于病区,必须销售碘盐。碘盐要与非碘盐分开贮存,严禁挪用农牧盐或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第九条 碘盐加工、销售部门要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贮存、销售碘盐的容器应密闭加盖,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碘盐因碘流失含碘量低于规定标准的,为不合格碘盐,应重新加碘,销售碘盐时,应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使用、保管方法。
第十条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拨、供应。对防止地甲病和克汀病所需的其它药物,亦应妥善安排。

第四章 地甲病的普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查清病区,并向食盐经营等有关部门提供病情资料、供应碘盐范围和加碘药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地甲病和克汀病的防治工作,密切观察碘盐的防治效果,及时解决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吃碘盐的病区群众,卫生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开展防治工作。财政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靠近盐湖,咸滩等地加强稽查,防止湖盐和咸滩的原盐私自流入病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四条 卫生医药、食盐经营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卫生防疫机构要对碘盐的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实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测碘盐浓度,对未经加碘,碘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加碘不匀的碘盐,要督促重新加碘或拌匀。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