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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医疗费可先予执行/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8:22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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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医疗费可先予执行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案例:吴唐、付英夫妇育有三子三女,并都已成家另过多年。近年来,随着年事渐高,两位老人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今年7月,经医院检查,付英老人患淋巴性结核癌(后期),需立即手术。按规定住院治疗应交纳住院费2万元,但此时老两口已无力支付。吴唐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无情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将六个子女全部告上法庭,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六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2万元。
这是一起追索医疗费纠纷。先予执行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㈡追索劳动报酬的;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上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作出实体栽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决了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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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825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增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目标

充分发挥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内涵,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有益措施和长效机制,保障患者权益和就医安全,促进医患和谐。

三、活动范围和主题

活动范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

活动主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活动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相关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五、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分设“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和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2个专项活动。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保障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

(二)“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和工作机制。医院成立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设置专门的部门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志愿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志愿者工作相关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和志愿服务工作评估与分析机制。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强化志愿服务意识,提高志愿服务能力。

4.活动稳步推进。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活动机制,志愿服务常态化。建立志愿服务双向机制,社会志愿者走进医院提供志愿服务,医务人员志愿者到基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活动有记录,并积极宣传,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主动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志愿者组织长效机制,具有完善的志愿者招募、组织、活动等制度并能确保落实。将志愿者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志愿服务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与分析,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医院成立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有医院管理、信息化、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能够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1)“先诊疗,后结算”。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与传统缴费模式并存的缴费模式,充分尊重患者的就医、缴费习惯。医疗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预付金保管、支付、结算、取现等配套制度。与医保部门建立患者就医时医疗保险预付或及时支付的衔接制度,方便患者就医。

(2)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医疗机构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工作制度和规范,为开展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的装备;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统筹协调,合理规划,科学调配人力资源,规范医务人员出诊和号源分配管理,做好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患者的服务工作。探索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3)优质入、出院服务。医疗机构积极改进入、出院流程,做到专人接、送患者入、出院,实现预约出院结算、即时结算和无假日结算,探索开展出院床旁结算。

(4)优质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多种途径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医院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患者教育机制,加大相关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4.工作评估指标。重点选取以下指标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1)患者就诊、缴费和办理出入院手续平均等候时间≤10分钟。

(2)患者对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知晓度≥80%,满意度≥90%。

(3) 参加“先诊疗,后结算”的患者数、结算次数。

(4)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门诊复诊和出院病人复诊预约服务有关情况。

(5)门诊开放时间,全年365天无假日门诊、延时门诊和夜诊开展情况。

(6)检查结果的报告及时性: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7)检查结果查询途径多样性: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邮寄、自助打印多种形式提供检验结果。

(8)定期对本机构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并持续改进。

5.建立长效机制。将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工作长效机制。

六、活动步骤

(一)自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评选出各专项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推荐不超过3家医院参加2个专项的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推荐1家医院同时参评2个专项的,按2家医院计算)。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部医政司。推荐名单要注明推荐医院的参评专项名称。推荐2家或以上医院参评单个专项的,要对推荐医院进行排序。

(二)复评阶段(2010年12月)。在各省(区、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推荐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复评,分专项评选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三)表彰总结阶段。卫生部在2011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对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具体体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科学统筹,保障考核活动顺利开展。

(二)以评促建,积极探索,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此次活动的良好契机,继续把改善医疗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常抓不懈。以评优促建设,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鼓励积极创新,继续探索多种改善医疗服务的模式,研究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将医疗服务水平与绩效考核体系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研究、完善和落实,逐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秀、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为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医患和谐营造良好氛围。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各企业和职工都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企业须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管理
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用于因工伤、残、亡职工的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用;
(二)伤残补助金;
(三)护理费;
(四)安装和维修康复器具等费用;
(五)工亡职工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料理丧事的费用;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节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
(七)劳动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总额3%提取管理服务费。
(八)按工伤保险基金总额2%提取职业安全卫生检测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职工工伤保险的专项基金,属于全休职工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生产、工作区域、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发生的伤、亡;
(二)受领导指派(含班、组长),从事本企业生产、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伤、亡;
(三)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科研、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中,发生的伤、亡;
(四)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意外伤、亡;
(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含职业病);
(六)在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
(七)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因工伤、残职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的诊疗费、普通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我市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二)伤残者医疗终结,按《大连市医务劳动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1至4级每月给付定期伤残补助金,分别为50元、45元、40元、35元;5到10级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按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十六个月、十四个月、十二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计算。
(三)确定为1至3级伤残者,退休后按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收入的50%、40%、30%发给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伤残必须安装假肢、假牙、补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等,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同意,在指定部门购买和安装,所需费用按规定的标准(见附表三)给付,并随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工死亡(含1至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给付以下项目。
(一)丧葬费,按五个月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计发;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每人每月按照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12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三)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三十六个月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计发。
(四)在职职工因工死亡,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不超过八人)的路费、住宿费(不超过十天),按我市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给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必须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按大连市卫生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转诊手续,报大连市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医疗费暂由企业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承办人持职工应工负伤报告(重伤和工亡,必须持职工因工负伤证和工亡证)、门诊检查资料以及出院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等,由劳动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报销。
未经大连市卫生局同意和大连市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到外地或非指定医院治疗、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以及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达到规定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必须做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由市劳鉴会负责组织评定。
第十五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被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发给《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对因工死亡者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证》。企业承办人员凭证到劳动保险机构领取工伤保险金。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伤残程度或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做相应调整。失去享受保险待遇条件时,应注销所发证件。
第十六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职工伤、残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档案。
第十七条 伤残者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停发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可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后,企业和死者亲属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故意拖延处理遗体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额的1%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假数据资料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按其年缴工伤保险费的1%至5%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虚报冒领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如数追回其冒领的金额,并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工伤残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影响工伤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企业和劳动保险机构可停发有关待遇。对于经市劳鉴会每年复查或鉴定确认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市劳鉴会评定为1至4级因工伤残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但诊疗费、普通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和住院期间本人伙食补助费,仍由企业给付。本办法实施前经市劳鉴会评定为5至10级的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 泄毓ど吮O沾觯笠悼刹握毡景旆ㄖ葱小? 第二十六条 比照工伤的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被聘用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劳务工、外委用工因工伤、残、亡,由职工所在企业或聘用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由企业照发,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表

分类 行业 标准(%)
1 0.05
2 0.08
3 商业、贸易 0.10
4 饮食、居民服务业、农、林、水利业 0.20
5 邮电通讯业、清洁卫生业 0.30
6 缝纫业、皮革、毛皮及制品业、电子业 0.40
7 纺织、食品、饮料制造业、文化、体育、工艺美术品制 0.50
造、电子制造业、医药工业、化学纤维和塑料制品业
8 造纸及纸制品业、汽车客运业、印刷业、采盐业、一般 0.60
机械加工业
9 家俱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其它计算器具制造业、机械设 0.70
备制造业
10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建材及其它非金矿物 0.80
制造业、石油加工、化学工业、有机化工、无机化工、
炼焦、煤气制造业
11 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轧制、压延加工业、船舶修造业 0.90
12 港口业、汽车运输业、仓储贷运业、装卸搬运业、木材 1.00
加工业
13 海上养殖、海上捕捞、水上运输业、建筑安装业 1.10
14 露天采掘业 1.20
15 有毒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 1.30
16 金属及非金属井下矿井 1.40
17 煤矿 1.50
18 1.60
19 1.70
注:1、企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4754-84)执行。
2、未注明的行业或企业,按相应行业或企业进入本表。

附表二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行业 工伤事故频率(年‰) 动费率
分类 死亡 重伤 轻伤 (%)
1 0 <=0.06 <=2 0.05
2 0 0.06-0.08 2-3 0.08
3 0 0.08-0.10 3-4 0.10
4 0 0.10-0.12 4-5 0.20
5 0 0.12-0.14 5-6 0.30
6 0 0.14-0.16 6-7 0.40
7 0.00-0.02 0.16-0.18 7-8 0.50
8 0.02-0.04 0.18-0.20 8-9 0.60
9 0.04-0.06 0.20-0.22 9-10 0.70
10 0.06-0.08 0.22-0.24 10-11 0.80
11 0.08-0.10 0.24-0.26 11-12 0.90
12 0.10-0.14 0.26-0.28 12-13 1.00
13 0.12-0.14 0.28-0.30 13-14 1.10
14 0.14-0.16 0.30-0.32 14-15 1.20
15 0.16-0.18 0.32-0.34 15-16 1.30
16 0.18-0.20 0.34-0.36 16-17 1.40
17 0.20-0.22 0.36-0.38 17-18 1.50
18 0.22-0.24 0.38-0.40 18-19 1.60
19 >0.24 >0.40 >19 1.71
说明:1、行业分类与附表一所列行业分类对应:
2、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来确定其次年上(下)浮动值。例如:3类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事故频率(年‰):死亡0,重伤0.11,轻伤4。参照本表死亡为0,重伤高于本表3类行业中的0.08-0.10值,属于本表4类行业中0.10-0.12值
,轻伤值4等于本表3类行业的值,取三项中的最高值一重伤值,矿本企业下年度上浮到4类,其费率为0.20;
3、经市劳鉴会评定为1至4级的伤残者,患有职业病经市劳研所确诊的,比照重伤值计算浮动费率;
4、根据企业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当调整浮动费率。
5、浮动范围:每年最高向上浮动两类,最低向下浮动两类。

附表三 康复器具费用标准表

项目 购买安装费(元)
大腿 400.00
假肢 小腿 300.00
上肢 200.00
轮椅 500.00
假眼 15.00
镶牙 普通牙



199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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