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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7:58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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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根据《追诉标准》第14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在这里,“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财产直接遭受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导致多个合同违约等,此时应将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计算;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这是对刑法第168条中“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标准的进一步具体化,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肯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无论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30万元,都应予追诉。
这里的“停产”不是指因原料暂时供应不上而小范围停产几个小时之类,而是指整个单位较长时间、大范围停产,这种情况下,直接经济损失可能一时显现不出来,但其影响是非常大的。而公司、企业的破产则是其法人资格的消亡,其危害后果自不待言,而且刑法中已对此情形也已直接明确予以规定。
3、造成恶劣影响的。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复杂多样,很难列举全面,为了不遗漏其他情形而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追诉而作的兜底性规定。当然,实践中对此也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追诉。 由于本案要求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具体衡量时也应从程度上加以把握。主要应从行为危害、影响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造成职工大量下岗、工资长期拖欠、罢工、游行、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应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追诉。
实践中具体办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正确进行认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该行使职权的时候却随意行使职权,或者不属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却擅自作出决定等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而行使志气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追诉标准》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利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能按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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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个人或单位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时,应当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向被申请单位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或明确线索。

个人或单位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提出。



第三章 确 认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在收到个人或单位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受理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后,应当组织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综治办,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当事人有无积极投身抢险救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在调查确认过程中,综治办应当组织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确认过程中,可以邀请市民代表参加旁听。评审结束后,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个人或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作出的评审结果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综治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综治办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

市综治办在收到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要求作出原评审结果的区县(自治县)综治办于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该评审结果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会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对疑似见义勇为且因其他原因未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组织评审确认。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七条 个人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有一定影响的,可予以嘉奖。

个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且成效明显,在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有重大影响,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可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见义勇为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堪称楷模的,可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第八条 每三年开展“见义勇为英雄”评选表彰,遵循总量控制、逐级申报、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市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或当事人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见义勇为英雄”奖励表彰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单独申请。

第十条 个人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嘉奖后,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其他应当撤销奖励行为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其中“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获得者停止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1994]62号

1994-12-01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94)豫财农税字第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县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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