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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5:38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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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1998]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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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第31号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2日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下列区域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一)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
(二)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密集区及其产品集散地;
(四)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边境地区;
(五)其他容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区域。
第十一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分为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地方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设立,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提出或者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公布。
地方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统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命名。
第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当配备专职监测员,明确监测范围、重点、巡查线路、监测点,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测员。
监测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专职监测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实行全面监测、突出重点的原则,并采取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日常监测以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掌握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并对是否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提出初步判断意见。
专项监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种类、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特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护、观测和检测,掌握特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变化情况,提出专项防控建议。
日常监测、专项监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日常监测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规律等分别实行重点时期监测和非重点时期监测。
日常监测的重点时期和非重点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变化和疫病发生规律等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重点时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非重点时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但是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经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并公布重点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种类和疫源物种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种类和疫源物种补充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目录和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规律,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区域,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重点疫病的专项监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有权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接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组织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对确需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按照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务院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当按照不同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需要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护装备、消毒物品、野外工作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疫病风险评估,提出疫情风险范围和防控措施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发地的封锁、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中,发现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染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救护。
处置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过程中,应当避免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
需要采集陆生野生动物样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或者擅自公开有关监测信息、编造虚假监测信息,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发布《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本文废止。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深圳分公司,
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制定、修改、审核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的职责。现就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和已经废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清理,并于1999年2月10日以前将清理结果(文件及磁盘)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二、为严肃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和开发,要求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新险种开发权限应相对集中。
三、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新险种应即时向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报备。报备的条款费率文本一式三份包括有关的市场分析预测报告。文本须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外文书写的条款,可作为附件,但中外文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保险条款业经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执行。
四、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如需对已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修改,须重新报备。
五、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备保险条款时,须填写“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
六、未经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批准,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已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时,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内容或浮动费率。
七、1999年2月10日以后,任何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有效条款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条款名称|经营区域|险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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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1.有效条款指目前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
2.“险别”一栏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批准单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具体分行。如未经批准或备
案,请在“备注”栏说明。

废止条款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条款名称|经营区域|险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废止时间|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废止条款包括曾经使用但目前已经废止的保险条款;
2.“险别”一栏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批准单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具体分行。如未经批准或备
案,请在“备注”栏说明。

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
------------------------------
| 报备单位 | | 险种名称 | |
|------|---------|------|----|
| 险 别 | | 开办区域 | |
|------|---------|------|----|
| 报备时间 | | 受理时间 | |
|----------------------------|
|保| |
|险| |
|责| |
|任| |
|-|--------------------------|

|责| |
|任| |
|免| |
|除| |
|----------------------------|
| 保险费率 | |免 赔 率| |
|------|---------|-----|-----|
| 保险期限 | |无赔款退费| |
|----------------------------|
| | |
| 备 案 | |
| | |
| 说 明 | (印章) |
| | 年 月 日|
|----------------------------|
| | | |处| |
| | | |理| |
|同| |同|意| |
|意| |意|见| |
|备| |备|-|-----------|
|案| |案|部| |
|说| |时|领| |
|明| |间|导| |
| |经办人: | |批| |
| | 年 月 日 | |示| 年 月 日|
------------------------------
说明:1.外资财产保险分公司报备条款,填写此表一式三份;
2.险别中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3.备案表统一采用A4纸。



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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