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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7:58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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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附:交通银行单个企业短期贷款审批授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授权规定,规范交通银行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单个企业短期贷款余额超过经办行的审批权限,可由经办行逐级上报申请单个企业贷款授权额度。
第三条 经批准的授权额度和授权期限内,经办行在总行批准的贷款规模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逐笔审批发放。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可由经办行逐级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增加对该企业贷款总额的审批权限:
(1)企业信用等级BA级以上;
(2)近2年在我行贷款年末无逾期、无欠息;
(3)上年末净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年净资产盈利率10%以上;
(5)最近半年内我行贷款日均吸存率不低于10%。
第五条 经办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包括:
(1)经办行的正式申请报告;
(2)经办行对企业的调查报告(调查内容见第六条);
(3)企业近3年的财务年报。
第六条 经办行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调查: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趋势,包括原辅材料的资源有限性,非公益性产品品种及质量评价,产品用户地区、行业与数量分布,工艺设备的先进性,管理水平等;
(2)企业近3年的财务比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盈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银企信贷关系;
(4)最近半年的日均贷款吸存率;
(5)上年末我行贷款份额及短期贷款份额;
(6)上年末企业在我行存款份额(在我行存款年末余额÷企业货币资金);
(7)近3年内原有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8)贷款担保。
第七条 凡经管辖分行报送总行的申请,管辖分行应对上述内容予以审核。
第八条 经办行为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的,直接向总行提出申请;其他分支行需先上报管辖分行。属管辖分行权限内的,由管辖分行审批;超过管辖分行权限的,由管辖分行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1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单个企业贷款授权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申请材料应于当年一季度内上报总行。
第十条 经办行对经总行批准增加授信额度的企业,需每半年向总行信贷部上报对该企业的贷款情况及各月末贷款余额。总行将不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若未经原批准行批准展期,经办行必须在授权期限终了时将企业贷款总余额压缩至经办行原有审批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 展期申请应于授权到期日之前1个月办理手续,送审材料与初次申请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凡经办行未经上级有权行批准擅自越权发放贷款,上级行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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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请示》(吉工商消字〔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2001年4月11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08〕44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扶困助学力度的要求,实现各级党委、政府“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孩子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的庄严承诺,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困助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困助学资金募集工作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通过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国内外资金,鼓励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 形成多方面共同筹集资金扶困助学的良好氛围。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扶困助学资金专户。扶困助学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入学和资助特殊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就学。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教育附加费中划拨5%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该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时扣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第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市政府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税前)用于扶困助学。由各大企业将扶困助学专款划拨到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四、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2005)22号文件要求,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五、民政部门从留用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切出10%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六、文化体育部门从留用地方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切出5%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七、当年募集的资金不足以完成资助家庭贫困大学生入学和特困家庭中小学生就学时。各级政府应从财政资金中予以补贴。

八、合理使用资金。按基金会章程要求和捐款人意愿使用资金,做到“谁募集,谁发放”。由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统一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涉及旗县区两级资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由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申请表,统一审批,避免重复资助。在确保贫困学生得有效资助后,富余资金可以用于改善农牧区学校办学条件。
九、要加强对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扶困助学资金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挪用、贪污和私分款物的现象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及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募集过程中资金登记不明、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的现象要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和私分扶困助学资金的有关人员,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扶困助学工作中,对所资助学生或学校的具体情况,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爱心助学阳光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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