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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32:18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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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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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财政部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介绍

李继忠 李菡君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摘要】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同时鼓励和引导其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纵观世界上关于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做的好及成熟的当属英国。PFI是英国于1992年提出来的概念,英国PFI实践被称为“国际最佳实践”,英国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有超过一半的是采取PFI模式来进行建设的,通过PFI模式实施,达到了使资金物有所值,并向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英国各个行业的PFI标准合同文本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鼓励私人投资的成熟做法是一个捷径,可以少走弯路。

【关键词】 PFI SoPC SoPC4

一、前言

1、中国背景。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与“旧36条”相比,“新36条”第一次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同时鼓励和引导其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鼓励私人投资的成熟做法是一个捷径。我们可以少走弯路。

2、英国实践。纵观世界上关于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做的好及成熟的当属英国。PFI是英国于1992年提出来的概念,英国PFI实践被称为“国际最佳实践”,英国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有超过一半的是采取PFI模式来进行建设的,通过PFI项目实施,达到了使资金物有所值,从而向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政府采取PFI模式是要通过PFI模式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不再注重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英国各个行业的PFI标准合同文本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学习。

二、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

英国财政部网站上关于公司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的定义:公私伙伴关系是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联合一起工作的安排。从广义上讲,任何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协助来实现政策、提供服务及基础设施均是公私伙伴关系。在基础设施领域中需要私人部门投资来提供公共服务的最常见形式就是私人融资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PFI不能同PPP划等号,私有化、外包等属于PPP范畴,PFI也属于PPP。

英国财政部有一个PPP政策小组(The PPP policy team)。PPP政策小组设在财政部Infrastructure UK内。PPP政策小组制定有关PPP的政策、指引和提供有关PPP/PFI项目建议及统计资料,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动力及物有所值、维持市场信心并改进项目执行。

PPP政策小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负责PFI标准合同(SoPC)发布及更新,指导PFI项目的实践。PFI标准合同明确了公共部门及私人部门风险分担的标准模式、原则、主要合同条款。1999年7月,第一版“PFI合同标准化指引(SoPC)”发布。发布标准化合同的目的是在PFI项目的主要点上促进合同取得商业平衡、保证公共部门采购到符合要求的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第二版在2002年9月发布,第三版在2004年4月发布,2005年12月发布了“附件”。最新版本(SoPC4)于2007年3月发布,最新版本不仅更新了指引,吸收了法律的新规定及PFI市场的新发展,整合了附件的变化及减损,根据2006年3月“PFI:加强长期伙伴关系”文件中明确的事项提出了新的指引观点。

1、制定SoPC的目的

出版SoPC合同的初衷或者目的,从第一版到现在最新的第四版是一以贯之的,没有变化。首先,促进对标准PFI项目可能遭遇主要风险的共同理解;其次,在同样项目上保持定价及条款的一贯;第三,降低协商谈判的时间和成本,SoPC指引提供给项目参与方所能遵从的标准条款,尽量降低需要协商的范围。

2、SoPC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境内的所有PFI合同,但不适用月IT项目。针对IT项目有单独的指引适用。PFI项目的投资应该不低于2000万英镑。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自治区地区的PFI合同适用本指引应该符合该地区法律规定。

2007年5月1日前仍处于竞争采购(competitive procurement)程序(最终标书还没有收到或竞争协商没有完结的)的PFI项目均要适用SoPC4。

3、遵守SoPC的定义

根据1.4.1规定,必备条款必须包含在PFI合同中,才是符合SoPC。根据SoPC指引中规定,有一些明确的“合同原则”(没有具体的合同条款)也必须遵守。“必备条款”和“强制性合同原则”构成SOPCD“核心范围(Core areas)”。

不遵守SoPC的项目及没有得到到财政部的批准的行业合同将得不到财政部对他们财务模型(Final Business Cases)的批准。地方当局的PFI项目,遵守SoPC是得到项目评审组(Project Review Group)批准的前提条件。

4、行业合同同SoPC的关系

有些部门根据SoPC3的规定,已经编制出了自己部门的行业合同。该行业合同反映了不同经济部门PFI采购的差异。 鉴于SoPC4指引的发布,行业合同(Sector Specific Contracts)应该根据SoPC的要求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行业合同要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将同具体部门沟通并督促具体部门尽快对行业合同作出修改并报批。

在新的行业合同根据新颁布的SoPC4作出修改并报财政部批准的过渡时期,财政部希望各个部门确保2007年5月1日及以后仍处于竞争采购的PFI项目符合SoPC4所规定的“核心范围(Core areas)”。

5、具体项目的报批(Individual contract derogations)

财政部相信并理解,有些具体项目在特殊情况下,标准SoPC指引和行业合同某些规定根据具体项目条件需要调整。财政部强调的是,具体部门的负责私人融资单位要从严掌握并最大限度的保证标准指引的适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还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教育基本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师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和职务、续聘或者不予晋升工资、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杂费,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师范生在校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在1997年前解决好城近郊区教师中人均住房在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本市居民平均水平。

  对于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拨专款专项解决。建设计划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驻军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夫妻一方为中小学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照顾。(2010年12月23日删除)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超过3个月,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第二十条 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对退休教师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减免费或者其他优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教师”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申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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