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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2:14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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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署及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我部制订了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干部培训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为部管干部、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干部和特殊岗位的一般干部。
  二、交通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对教育培训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直接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联系。
  三、承担部办干部培训班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精心组织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先进、实用的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四、培训活动要以服务为宗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五、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教司。
  六、国家公务员参加本计划内的培训,应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列入本计划的培训,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表
拟办班司(局) 培训班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期限 举办期数 每期人数 开办时间
办公厅 政务公开培训班 待定 政务公开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重点部门有关人员 3天 1期 50 10月
办公厅 信访干部培训班 待定 信访政策、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交通系统信访工作人员 2天 1期 60 5~6月
办公厅 交通政务信息培训班 待定 政务信息采集、编辑技巧及规律分析 地方交通部门、部直属单位信息员 2天 1期 40 5月
办公厅 公文处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等 公文写作与处理 部机关及交通系统办公室人员 3天 4期 60 3~11月
办公厅 交通档案业务培训班 档案馆 交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 交通系统档案工作人员 2天 2期 8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立法干部高级研讨班 待定 交通行业管理和立法工作有关新法规、交通立法理论与实务 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立法工作及承担立法任务的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新闻宣传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宣传应急知识 交通系统宣传干部 5天 1期 5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行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应知应会、公共管理创新知识以及如何做好三个服务与产业转型升级 交通行业基层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交通法规和应急预案等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法制工作人员 3天 2期 50 待定
体法司 行政复议研讨班 待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基础理论以及行政复议案例研讨 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节约能源法》培训班 待定 《节约能源法》释义、《交通行业贯彻节约能源法细则》修订重点 各省厅及重点联系企业、示范项目单位能源管理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财务司 高级财会人员培训班 武汉理工大学 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决策分析 交通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3~5天 1期 80 待定
财务司 财会人员培训班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财政预算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部属单位财会人员 3~5天 2期 80 待定
人劳司 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政治理论研究 部属单位、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30天 3期 20 全年
人劳司 组织人事处长培训班 待定 学习贯彻2008年全国组织部长、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处长 5天 1期 60 待定
人劳司 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干部人事业务知识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干部 5天 4期 40 2~4季度
人劳司 领导干部预算管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预算业务 部属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5天 1期 60 上半年
人劳司 十七大精神轮训班 交通部党校 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在京部属单位领导干部 5天 3期 80 上半年
公路司 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项目管理与廉政建设 项目法人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公路工程评标知识与廉政建设 部评标专家库人员 4天 2期 80 待定
公路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骨干培训班 待定 农村公路建设经验、养护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经验等 各省厅或地市、县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骨干 3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培训班 待定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 标准规范主编单位人员 2天 1期 50 上半年
水运司 水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水运形势分析,水运任务、发展政策与管理以及相关理论知识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 5天 待定 50 3月
水运司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 待定 新修订的部令及航运管理的最新动态 基层港航管理部门水路运政管理人员 5天 4期 30 待定
水运司 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培训班 中交网 新修订、制订的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等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主要港航企业 3天 4期 100 待定
科教司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电子政务标准应用培训班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相关标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单位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3天 2期 50 5月9月
科教司 智能运输系统基础标准和电子收费标准培训班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智能运输系统的数据字典、体系结构和通用术语的原理,电子收费系统国家标准的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相关领域科研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2天 2期 50 6月11月
科教司 交通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新时期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及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 交通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 7天 1~2期 50 9~10月
科教司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法规、运输管理、公路法、知识经济等交通管理类知识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 7天 4~6期 40 3月12月
科教司 交通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学、教育与培训管理机制创新等知识 各省交通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管理干部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交通院校院(校)长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知识 交通院校院(校)长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冬季除雪保交通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冬季公路养护管理、防雪机械的配置与运用,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等知识 交通系统公路养护管理与技术人员 7天 2期 40 4月
搜救中心 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 待定 水上搜救应急管理知识 非水网地区搜救管理人员 7天 1期 80 3~9月
审计办 基本建设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基本建设审计理论与实务,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概(预)算、决算以及工程定额与计量等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7月
审计办 经济效益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经济效益审计的程序、内容、方法以及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9月
审计办 经济责任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讲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方法及审计结果运用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5天 1期 100 8月
质检总站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班 待定 质量安全业务知识 全国交通质量监督干务骨干 5天 4期 80 9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知识、鉴定考评的程序和方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与特有职业标准等 职业院校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鉴定站人员 3天 6期 60 1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国内外职业资格制度发展现状、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工作要求等 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管理人员 2天 2期 50 3月
评价中心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技能竞赛执裁制度、规则与方法 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管理干部 2天 1期 50 5~6月
评价中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师资培训班 评价中心 职业标准、培训课程选择、设置及要求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培训师资 5天 4期 60 4月
监察局 西部地区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 待定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西部地区纪检监察干部 10天 2期 40 4~5月
监察局 案件培训班 待定 案件检查工作及相关知识 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 10天 1期 40 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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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商标之争谈商标战略

王瑜


  知识产权战略推行了好几年,已经央企向其他企业推广实行,然而其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战略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10年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该案件从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后历时八年,几乎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全都走了一遍,但“解百纳”是否可以被确认为注册商标还没有最终的答案。“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作为一个商标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下面“解百纳”案件为例,从几个方面分析张裕公司的商标战略。

战略思维之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归为四个部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商标战略同样也包括这四个部分。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商标战略也必须从企业的商业利益上来设计规划本企业的商标战略。因此所谓商标战略就是从企业长远盈利的目标出发对本企业商标进行的整体性规划,其基本原则是利益优先。思路决定出路,商标战略规划必须具备一定的思维高度。我们来看看张裕的战略思维,“解百纳”商标背后是几十亿的市场,这个大蛋糕正是张裕与其他葡萄酒企业博弈的真正目的。在“解百纳”商标博弈中张裕首先出牌,将“解百纳”申请注册为商标,随后以行业中其它巨头组成的联盟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看起来是个二人博弈,但却是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博弈。在二人博弈中,如果只博弈一轮,当然的策略是和对方相反,即背叛原则。中国市场巨大,不是一家公司可以垄断,市场总是竞争与合作相伴相生,与竞争企业合作不一定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仅将同行业看作是竞争者,单方采取一些竞争措施,可以为企业带来一时的竞争优势,这种竞争手段在同行业看来无异于“背叛”。显然无论是从商标申请程序上还是从市场竞争看,都是多轮的重复博弈,即便经过多轮的博弈也不一定有最后的胜利者,目前该案件经过八年的反复博弈,还没有最终的结局。在多轮的复合博弈中,博弈双方就得考虑博弈策略,是与对手合作还是背叛,当一方背叛时,另一方最佳策略就是一报还一报,即选择背叛,如此循环往复,将博弈继续下去。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中,张裕的行为被看作是对行业的背叛。各方在“解百纳”博弈中从法律程序打到市场,各方纷纷降价,“解百纳”优厚的市场利益在各方的纷争中逐渐失去,而市场份额最大的张裕公司显然利益损失最大。张裕的背叛行为致使在整个行业陷于孤立,失去与行业合作的机会,对其今后的经营必然带来不利。张裕公司的商标战略背离了最基本的初衷——企业利益。
  “解百纳”商标之争各方博弈的是“解百纳”背后的市场利益,但其结局并不是胜独享“解百纳”产品的市场盛宴,败者退席。在二人的多次博弈中还有一种策略是合作,就是双方达成协议分享利益,终止无休止的博弈。笔者在多个场合提议,博弈各方休战,将“解百纳”商标作为一个证明性质的商标,各方共同制定标准,大家在大蛋糕中分享“解百纳”成果。中国葡萄酒正是发展的大好时机,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这个行业才能做大,才能抵御国外葡萄酒的冲击,才会有中国葡萄酒企业生存的空间。当张裕的“解百纳”商标之争陷入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利益博弈,是选择合作还是背叛?不仅需要一定的胸怀更体现出一个企业战略抉择水平。如果一味追求单方的胜利,将博弈进行到底,显然是狭隘的战略思维,其结果反而是与最终利益相背离。

商标注册之误

  知识产权战略排在第一位的事项是创造,对于商标战略而言创造体现在商标注册上,好的商标注册是商标战略成功的基础。就像奥运冠军,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努力都能得到,运动员还需要一定的天赋,他们要经过层层的选拔才能作为培育的“苗子”,这就是成为冠军的基因。其实驰名商标也是有基因的,并不是任何一个商标名字都可以培育成为一个驰名商标,也需要一定的“天资”。
  “解百纳”之争焦点在于“解百纳”是不是个通用名称,对于通用名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学》书上找到学者的描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一种商品区别另一种商品的规范化称谓,也包括人们习惯使用的俗称、别称”,根据学者的说法通用名称不仅仅是商品的规范名称,也还包括俗称和别称,就像土豆,在北京都叫土豆但是在山西却叫“山药蛋”,而江西人习惯叫“洋芋头”,土豆是规范的学名,而“山药蛋”和“洋芋头”都是别称,“山药蛋”、“洋芋头”都是土豆的通用名称。尽管“解百纳”是否是一个通用名称目前没有定论,处在如此大的争议中至少可以说“疑是”,其作为一个商标不仅没有成为驰名商标的天赋,反而在未出生前就已呈病态,那么它的基因就不健康了,一个有基因缺陷商标很难培育成驰名商标。使用疑是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申请,将引发无休止的争议。即使疑是的通用名称侥幸获得商标注册,也难保不被撤销。有效的注册商标被司法否定在我国是有先例的,北京××酒业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并驳回了××酒业公司的起诉。因为涉嫌是通用名称,一个注册使用了十几年的商标最终也没有逃脱被否定的命运。即使暂时没有被撤销,在无休止的战斗中“解百纳”这个本来含金量很高的词将大打折扣,甚至彻底丧失其市场价值,因陷入无休止的诉讼而沉沦的著名商标不在少数。选择一个有基因缺陷的词作为商标申请,张裕公司商标战略在起点上就存在问题。

商标使用之殇

  商标战略第二个重要部分是运用,商标的运用被我国企业所忽略,我国企业一般不注重商标的运用,甚至连最起码的商标使用标志○R都没有。好的商标运用方式对商标的宣传推广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运用不当则可能将商标断送,“吉普”、“席梦思”、“氟氯昂”等商标就是因为运用问题被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解百纳”陷入通用名称之争与张裕公司运用不当有直接关系。
  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当某个产品有了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名称,这个名称就是通用名称。行业的约定俗成是因为一定时间的使用,基本原因是自己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不利。驰名商标有个淡化的理论,说的是驰名商标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淡化为通用名称。我国对商标的淡化了解不多,当“Google”被当成一个词收录进了著名的词典时,我国很多媒体为Google公司欢呼,其实这是一种很可怕的淡化行为。“Google”是一个商标,被收录进词典该商标就失去了商标意义上的区别作用,不再成为一个商标,巨大的商标价值立刻灰飞烟灭。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商标权人必须积极主张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商标,“Google”立即向媒体发布了声明以维护该商标。我国的商标权人唯恐自己的商标不驰名,花费巨额的费用去推广,而许多不当的推广行为是在自行淡化自己的商标。
  张裕称“解百纳”是在1931年当时兼任张裕经理徐望之先生组织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研究为公司葡萄酒定名,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从那以后,解百纳干红就一直是张裕的核心子品牌,多年来早已和张裕的文化融为一体。另一种说法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并非张裕所独有。我们不否认“解百纳”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张裕就已经注册为商标,但“解百纳”本身也被张裕忽略了,如果在我国商标法恢复时注册就不会有今天的纷争。不管“解百纳”是什么来历以及历史关系,难以否认的是目前市场上有无数种“解百纳”葡萄酒,大部分葡萄酒业企业认为“解百纳”为通用名称。这与张裕公司自身的使用不当不无关系,张裕公司在建国之初承担了全国葡萄酒行业人才培训工作,学员们被告知一种“三珠合一”的葡萄酒品种就叫“解百纳”,这些学员后来成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的中坚力量,他们在全国生产制造“解百纳”葡萄酒,这是张裕公司自行淡化商标的开始。张裕对自己的淡化行为并没有知觉,直到现在其广告都是直呼“张裕解百纳”,其产品标识也是使用“张裕解百纳”(如图1),“张裕”是个商标,按照消费者一般称呼习惯“解百纳”自然被当成产品的名称。基于张裕的用法,市面上也就有了“长城”牌的“解百纳”(如图2)和其他牌子的“解百纳”(如图3)。“解百纳”商标陷入通用名称之争这是张裕商标使用之殇。

图1 图2 图3

商标维权之困

  单纯的维权已经在知识产权战略中逐渐淡化,在商标战略中不能再陷于单个案件的胜败,而是从企业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商标诉讼策略。先前有报道说张裕公司在大量招聘法律专业的员工,意在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储备人才。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是个负和博弈,基本没有赢家。马丁•苏比克发明了“美元拍卖博弈”,一个极为简单、非常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游戏,游戏中一张1美元的纸币被拍卖,规则是:每次新的报价必须高于上一次,以价高者得,报出第二高价者什么也得不到,但是要付出他最后一次报价的款项。苏比克的规则很快让人发疯了,因为后一次报价让总让前一次报价的人处于不舒服的地位,谁都不愿意做出价第二的傻瓜,白费了钱,却什么也得不到,于是在相互攀比下,参与者相继将价格抬高,这个价格很容易被抬高到超过1美元,出这个价的人得到这1美元,但是支付的价款要高于1美元,得不偿失。而出价第二高的人更是倒霉,白白扔掉了1美元。这个人为设计的游戏规则,理性的思维告诉我们这是疯子的游戏,现实中大家不会这么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非理性的博弈处处可见。张裕在“解百纳”商标之争的多轮博弈中同样也陷入“美元拍卖博弈”困境,每一次博弈,各方付出的成本在递增,总有一方要败诉,败诉的一方就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其为此付出的所有成本都要泡汤,而出价最高者也将是得不偿失。
  如果卷入人为设定的“美元拍卖博弈”中,一旦陷入很容易失去理性,当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时,怎么办?是停止“出价”让对方胜出,还是继续“报价”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如果博弈双方都意识到这是傻瓜陷阱时,就可以达成合作,约定由一方胜出,胜出的一方分担出价第二者的损失,这样避免在多轮重复博弈中陷入“美元拍卖博弈”的陷阱,恢复博弈各方的理性,减少各方的损失。如果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选择了背叛,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可以获得全部的收益,同时他的背叛必然遭到另一方的报复,于是恶性而疯狂的傻瓜博弈又开始循环,终究各方都要遭受损失。
  在知识产权多轮博弈中,要想自己不成为“傻瓜”,达成合作(和解)尽早结束博弈对博弈的参与者而言都是唯一的选择。成熟的跨国公司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以“和解”来终结,尤其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跨国公司很容易达成交叉许可协议,以自己的专利交换他人专利,这样不仅免除了侵权之诉,还免费得到他人的专利技术,各方达成和谐共赢。我国企业也逐渐在成熟,避免陷入知识产权诉讼的陷阱,在华旗和朗科的专利大战中,朗科取得了一审的胜利,但其浩浩荡荡进京宣传的列车还没有到达北京,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应声而落,朗科产品价格不可避免地受到拖累,所以在二审中,这对“冤家”握手言和了。在这场“解百纳”旷日持久的博弈中,与其他巨头们相比,张裕是最输不起的,如果张裕失败,从前为“解百纳”巨额的付出全部白费。聪明的张裕应当私下与巨头们组成的联合体达成“和平协议”,尽快结束令人疯狂的“美元拍卖博弈”,但是到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张裕和解的迹象。
  张裕对“解百纳”的保卫战虽然还没有进入维权阶段,但张裕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暴露出缺乏整体商标战略思维,对商标制度缺乏深度甚至是常规性的了解,不能从长远的战略层面审视诉讼的得失等等。张裕公司是大型企业,其实这些也是国内企业的通病,国内企业从“解百纳”商标之争中应当进行自省、反思并规划好自己的商标战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兴办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中医药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

(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学,发挥中医在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
  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发扬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勇于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贯彻执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中医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事业。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教育、科技、物价、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展中医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与服务

  第六条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完善中医科室。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设立合作、合资和其他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经长期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个体开业行医,经法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依法从事相关的诊疗活动。
  第八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应当以中医人员为主体,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标准配备专业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加强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充分发挥中医的作用,为社区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中医工作的领导,发挥中医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优势和作
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评估体系,应当包含农村中医工作的内容。
  城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口支援;鼓励城市中医人员到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中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中医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
  第十三条鼓励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者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中医人员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中医传统的高尚医德医风。

第三章教育和科研

  第十五条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教育,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与中医事业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中医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医医学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的评选制度,培养中西医结合复合型人才。鼓励西医和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运用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倡导中医人员学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的继承和发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继承工作。
  在继续办好中医学校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名中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带徒授业。
  第十八条建立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积极引进优秀中医人才,加快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队伍的建设。
  对健康状况许可、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名中医,由所在单位申报,经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全省中医宣传日。
  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以及有关学术团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在全社会普及中医知识。中小学健康教育应当包括通俗易懂的中医常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中医科研投入,重视中医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将中医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
  中医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以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疾病为重点的临床应用研究,加强民间中医药的开发研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产业,采取措施扶持发展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兴办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文献的收集、整理、保存、出版,在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要加强中医科研的协作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中医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从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开发利用和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中药材的加工炮制,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单位要运用中医理论和新技术,加快研制开发中药新产品、新剂型,推广中医药科研成果,开拓中医科技服务渠道和技术市场,促进中药高科技产业发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事业费实行预算单列,并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
  省中医事业发展基金,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中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利用境外资金,通过捐赠、合作、合资等方式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
  第二十九条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建立合理的中医价格机制,中医特色技术劳务收费标准,应当体现中医劳务价值。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自制特色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和鼓励学术争鸣,繁荣中医学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中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医事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中医全行业的管理;
  (四)管理中医事业经费;
  (五)指导中医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管理力量,履行中医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下列中医工作应当有中医专家参与或者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评议:
  (一)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评奖;
  (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省中医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中医工作。
  第三十五条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中医管理机构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承办、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第三十七条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中医药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中医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四)名中医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改变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第四十条擅自撤销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中医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挪用、克扣、截留中医事业经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
  (三)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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