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1:19:22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基金帐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工"和"一事一议"操作程序,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切实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一事一议"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基本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7号文《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九府办发〔2002〕100号《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定要做到有事必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由农民评议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接受,县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有权查处。
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操作。
 第一步: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二步: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即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形成"一事一议"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三步:项目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经管站审核。乡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四步:项目审批。乡经管站将审核后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乡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填写。花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五步: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资金须于3日内缴乡经管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纪委监督。村民委员会统一到乡经管站领取专用票据。
 第六步: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审定后,向农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 第七步:审计监督。乡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的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以上七项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
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由他们在"一事一议"工作中"唱主角",属于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任何人不能自以为是,越俎代庖。
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农民把"一事一议"同他们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理解,使广大农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 三是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对大村和小村议事如何组织;常年外出劳力比例较大,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 四是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把准。对动态的人口数据,按政策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等,都要做过细的工作,务求把情况查明,并建立完备基础数据档案。
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
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和九纪字 〔2002〕12号)明确规定:"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或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或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582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路 勘察设计 招标 评标 办法


--------------------------------------------------------------------------------
抄 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部体法司。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四)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中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标阶段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九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并附有公证机构公证书;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附有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计划,并附有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条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勘察设计取费依据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规定;

  (二)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方法合理;

  (三)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清单明晰。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评审打分。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或第二个信封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一)投标人的信誉和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经验,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二)拟从事本项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分值范围 25~35 均值30;

  (三)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技术建议,分值范围 25~35 均值30;

  (四)工作计划和质量管理措施,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五)技术设备投入,分值范围 0~10 均值5;

  (六)后续服务,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

  (七)报价,分值范围 0~10 均值5。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十五条 报价得分应以平均报价为依据进行评分。平均报价是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实际报价的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投标人实际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为最高得分;

(二)投标人实际报价高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0~10)×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排列顺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招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1):

  (一)评标工作回顾;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五)综合评价后的投标人排序;

  (六)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

  (七)附表;

  (八)评标细则。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报告报请核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一)项目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组织及评标程序;

  (四)中标人的确定;

  (五)附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