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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37:11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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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活动(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征地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工作。

淮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征地实施工作,由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辖三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建议,市人民政府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

(二)拟征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并配合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前期的调查、确认、告知、听证及报件编制等工作;

(三)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四)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听证;

(五)各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由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审批;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部门同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材料随征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

(六)根据省下发的建设用地报批缴费通知,申请征地单位转付相关报批税费。

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5日内,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四)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市财政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经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地安置补偿保障对象和征地补偿费用已经核实的,自核定确认之日起20日内,申请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转入区财政专户,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区级财务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统一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

(六)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市财政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自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全部拨付到区财政起4个月内,区人民政府未交付被征收土地,先期拨付的费用从市与区年终结算或者土地收益分成中扣除。

第六条 征地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二)征地范围、面积、位置、地类、需要安置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口数量;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分配使用方式;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安置补助标准、数额,资金支付方式;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

(七)征询意见的期限;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淮北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淮政〔2004〕115号)执行。市国土资源、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按照《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07〕63号)执行。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标准选择缴纳的个人帐户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从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收入中收取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迁出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视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具体安置对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当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三)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200平方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应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日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 经确认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照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基准时点,征地时年满 16 周岁以上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按照《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07〕6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转户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濉溪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由濉溪县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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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三)制定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
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宿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宿州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安徽电信宿州分公司、宿州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武警宿州支队首长为市防指成员。
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并组织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工作。
市委组织部: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组织抢险、抗旱救灾中工作职责履行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市计委:负责安排防洪保安、除险加固、抗旱水源等工程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市农委: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
宿州军分区和武警宿州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送水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的防洪抗旱紧急任务。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提供汛情、旱情预报;负责所管防洪工程(含重点防洪城市)的实施调度;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对中央、省下达的防汛抗旱资金,按市防指确定的经费分配方案,与市水利局协调确定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管系统所属防洪、排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镇供水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安全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交警部门优先护送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和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因行蓄洪而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和其他受灾群众实施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接收社会捐赠,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报预警及其他相关工作,解决防汛抢险取土占地。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对灾害性天气形势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预报气象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水污染事件发生。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新汴河、奎濉河水质状况。
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抗旱的电力供应。
(二)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四)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可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机构。2级堤防、中型水库重大险情抢险,或需跨县(区)组织民工抢险的由市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其他情况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地方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当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时,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有关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①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上报同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测报水情信息20分钟内到达市水文局,市水文局根据雨水情况应及时作出汛情、旱情预报。
②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必要时应随时加测报。
③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灾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市水文局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超过100毫米时,实行分段报汛。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行洪、分洪河道分洪、中型水库泄洪,河道出现历史前三位洪水或断流时,应及时拍报特殊水情和河道断流信息。
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内容。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指办,重要情况县(区)防指办须核实后上报市防指办;出现重大险情可直接报告市防指办。当新汴河、奎濉河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县(区)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6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
3、水库信息
水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内容。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
4、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水毁情况;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居民住房、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行动总体要求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流量泄洪或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当遇到特大暴雨洪水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水库如溃坝后可能淹没范围的地方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老汪湖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行水位时,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市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所在县(区)防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等准备工作。
5、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市、县(区)及重点防洪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市及市直工管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市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四)预警级别
1、一般(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预警:
(1)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3000亩以下(不含3000亩)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或中型以上水闸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涝灾;
(5)发生跨县(区)区域性轻度干旱;
(6)一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2、较大(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预警:
(1)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3000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200万亩的涝灾;
(6)跨县(区)区域性中度干旱;
(7)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3、重大(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预警:
(1)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下堤防发生决口;
(5)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面积大于300万亩的涝灾;
(7)发生跨县(区)区域性严重干旱;
(8)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特别重大(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预警:
(1)新汴河和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400万亩的涝灾;
(5)发生跨县(区)区域性特大干旱;
(6)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汛期或发生严重干旱,各级防指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雨水情、掌握工情、旱情和灾情。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县(区)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可能危及下游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要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和防指,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防指。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方面等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地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Ⅳ级)
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
(2)县(区)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办。
(3)当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时,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2、较大(Ⅲ级)
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视情可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不定期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有关县(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
(3)当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主要支流堤防、中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重点小(二)型水库垮坝,
5000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
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3、重大(Ⅱ级)
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每日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督促有关县(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县(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抗灾救灾工作。
(3)当干流堤防、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下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特别重大(Ⅰ级)
当发生一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强化行政首长防汛抗旱目标责任制,市行政领导到受灾县(区)分片指导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日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通报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
(4)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水利部门向防汛抗旱第一线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财政部门安排应急防汛抢险、开辟应急水源工程经费;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电力部门为防汛抗旱提供电力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督促相关县(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县(区)防指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
(6)当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决口,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组织抢险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新汴河、奎濉河洪水
(1)当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新汴河、奎濉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工程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当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区)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县(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按照新汴河、奎濉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新汴河、奎濉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实施。
(4)当新汴河水位出现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0.5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新汴河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县(区)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2、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老汪湖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区)防指接到启用行蓄洪区的通知后应做好开闸进洪的各项准备。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市防指及时通知,做好一切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区)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防指。
3、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县(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县(区)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市防指研究调度有关防洪工程,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市行政领导到受旱县(区)分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县(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强化重点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尽最大可能保高效良种田用水。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由本级政府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③严重缺水城市应当通过临时建站、打井等应急工程措施补充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限制直至停止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和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
(2)严重干旱
①县(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适时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
②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县(区)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有关单位送水。
③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④出现水源紧缺的城市,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3)中度干旱
市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市防指办及时掌握受旱地区旱情,定期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
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式,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市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四)信息报送和信息处理
1、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信息处理,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按分管权限,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按等级分别由各县(区)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并将结果报市防指。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市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将结果报省防指。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省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专业性较强的险情,应委托专业部门检测、评估,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新闻报道重点
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抗洪、抗旱救灾的英勇行为;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顾全大局,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社会各界对我市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3、新闻审查
由拂晓报、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市防指审核。
(七)应急结束
新汴河、奎濉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转入正常防汛抗旱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县区政府应抓紧组织灾后重建、水毁工程修复、临时抗旱截水水工程拆除恢复原貌、行蓄洪区运用补偿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达到三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高效运转。
(二)队伍保障
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宿州市防洪预案》中规定,奎河组建6个队、濉河组建7个队、新汴河组建9个队,每个队50~10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宿州军分区、武警宿州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3、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区)防汛抢险队由县(区)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行蓄洪区行洪等大洪水时,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三)物资资金保障
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市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物资消耗巨大,市级贮备物资难以满足需要,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持。
(3)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2、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市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市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市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4)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3、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维护,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和对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补助,抗旱设施设备等运行维护;县(区)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因汛情、旱情需要,应动用市长、县(区)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保证防汛抗旱需要。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市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四)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对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由当地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防疫部门保障提供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五)通信保障
1、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应急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2、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应根据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编制和完善应急通信预案,当出现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应急通信
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六)技术保障
1、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各单位应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避免重要信息丢失。对故障率高和关键设备视情实行在线冗余或及时补充备品备件。
(2)建设备份信道,当主信道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信道,下级单位网络信道出现故障需采取备份方式工作时,必须向同级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网络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当下级网络发生重大故障且自身不能解决时要立即向上级网络中心报告。市、县(区)二级网络中心同时出现网络故障,应当优先组织上级网络中心的故障抢修。
2、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洪水调度、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防洪调度、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易旱地区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全市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成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2)建立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市、县(区)防指、市直管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3、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七)宣传及培训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部门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遭到毁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水毁修复工作,并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二)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三)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成立行蓄洪区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部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财政、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补偿工作。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违法行为,是指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是指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以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摊位、仓储、运输、隐匿、宣传、广告等便利的行为。

  第三条 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接受公众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违法行为。
区(县)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行政检查:
(一)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
(三)检查或者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四)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统一着装,规范用语。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经检查未发现专利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经核实排除嫌疑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市、区(县)知识产权局接受公众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专利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执法检查或者接受举报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受理回避申请的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日内对回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是否回避的答复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的调查行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要求。
  调查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帐册等资料和物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核实证据材料,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图纸、帐册资料,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下列建议:
(一)专利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撤案处理;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特殊、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召集案件承办人员、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讨论,部门负责人根据讨论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请求。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除涉及技术秘密等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 听证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承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确凿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行政罚款:
(一)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
2、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二十条 冒充专利行为确凿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给予行政罚款: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制造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2、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专利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知识产权局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上海知识产权网上予以公告。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市知识产权局即予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经法院审理维持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后即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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