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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4:58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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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职工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职工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仍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医保基金统筹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市本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并指导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职工医保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职医保基金的征收、解缴、支付和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帐户设置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设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市财政局设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专户(或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县(区)原设立的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予以保留,原设立的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在实施市级统筹后撤消或更名为补保资金专户。

  第五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征收的职工医保基金通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办理,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除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户除接收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上解的基金收入和向市财政医保统筹基金专户(或社保基金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向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统一通过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户办理。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户除向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市本级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拨付报销医疗费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六条 全市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标准。征收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及基金预算计划确定后下达。

  第七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征收的当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同级医保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25日前将收入户中的基金全额上解到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户。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在当月月底前全额划入市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统一制发个人账户门诊医疗卡(职工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结存额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九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各级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将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划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卡。

  第十条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或住院医疗费(自付、自费部分),可用门诊医疗卡内的个人帐户资金与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院进行刷卡结算,再由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院按规定向所属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拨付,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拨付。



第五章 统筹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应享受的医疗待遇,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在支出户中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作为周转金,当月发生的费用可在周转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据实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

各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在申报拨付职工医保基金应支付的医疗费时,应按规定提供支出明细表。

  第十三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县(区)申报拨付表及市本级支付表编报拨付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专户中划入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从统筹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市、县(区)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户。

  第十四条 对完成了上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县(区),职工医保基金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承担;对未完成上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县(区)经办机构在次年的一季度前清缴或由同级财政在次年的一季度前补足;超过一季度仍未清缴或补足的,在清缴或补足前,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该县(区)的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医保基金管理预警机制,在基金支付可能出现风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职工医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责任,并将职工医保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建立职工医保费征缴激励机制。对完成上年度职工医保基金征缴任务的,由同级财政按征收计划的0.2%—1%和超征收计划数的2%—5%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经办工作经费,其中县(区)应拨付的经办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30%。对未完成上年征缴任务的,适当扣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暂不实行市级统筹,仍由各县(区)管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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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

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激励人才更好地在我市的建设中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实际贡献为依据,不仅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而且要看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向关系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向工农业生产及教育、卫生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在指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业绩择优选拔。同等条件下学科带头人梯队成员优先选拔。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主要在除中省直单位以外的县(市)区、市直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中进行。 (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科研、新技术推广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含农民技术人员)。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已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很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市县(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及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特级教师和省优秀教师;获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者。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盛名,是获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者。 (八)在职业体育竞技中,其培养的运动员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金、银牌,在全运会取得金牌,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二年的教练员。 四、选拔数量 每年大约选拔20名,选拔人数采取条件和指标双控制的办法进行。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市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6000元津贴,并颁发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六、选拔程序 (一)市人事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推荐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 家的审批情况及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县(市)区、市直企事业单位下达参考指标,申报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占指标。 (二)各基层单位在广泛征求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主管部门审定并公示后报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并确定入选人员,在齐齐哈尔日报公示一周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七、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一式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推荐人选在2人以上的需附一览表1份。 (二)业绩说明材料一式10份,1500字以内。具体说明人选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业务和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及获奖项目等级等情况。 (三)《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由个人填写。 (四)有关证明材料。 1、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评选时在综合考虑获奖情况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近3年所获成果。 2、承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有市计委、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 3、在科技开发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 4、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其它材料。 5、上述证明材料的明细表。 八、其它 (一)每年选拔的时间根据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确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同步进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05年4月11日宣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就加强自身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直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肩负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范围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市重大事项,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重要职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只有不断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开创我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并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主要任务是: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治市”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履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使市人大常委会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进一步加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自觉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人大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主题和一主两翼”战略,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要不断增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党委意图和主张的能力,不断增强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能力,不断增强依法监督的能力。
增强履职能力,必须理清“坚持一个根本,围绕两大主题,处理好三个关系,突出四大工作重点”的人大工作思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自觉围绕发展这个中心、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来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正确处理支持与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办案与人大依法监督的关系;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得到正确实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主题积极有效地开展代表工作,不断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
增强履职能力,必须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议事能力;积极探索与人大特点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善于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确立人大工作着力点,找准人大工作切入点,通过综合运用各项法定职权,推动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善于沟通,及时把握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密切人大代表同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营造有利于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制度建设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依据法律法规认真清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行之有效的认真坚持,对不够完备的及时修订,对需要补充的抓紧制定,努力形成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机制,以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
六、加强工作作风建设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进一步畅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不断夯实履行职权的群众基础,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的职权能够更好地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指导。
七、加强廉政建设
要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正确行使权力,决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身作则,严于律已,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勤政廉洁的表率。
八、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对内形成好风气、对外树立好形象”的要求,不断加强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弘扬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人大机关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纪律严的工作队伍。进一步健全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增强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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