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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37:43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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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1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中心区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面积较大、基础设施落后、低矮连片的平房区。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合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应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有限定的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执行涉及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条 资格条件。



(一)凡拟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并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



(二)经审核同意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与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框架协议》,按建筑面积100元/㎡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



第六条 管理审批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意见,直接受理开发企业改造申请,报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决定。



(二)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回迁房用地面积(回迁房面积由动迁办初步调查测算)、配建廉租住房数量、公益性用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同时告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三)对已确定开发改造、并已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完成该宗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供地方式。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同时对回迁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办理行政划拨手续,市城乡规划局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环保局环评审核,市发改委按核准程序制发项目核准文件,市人防办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



(四)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方可实施。



(五)开发企业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发改委制发的项目核准文件,到市动迁办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由市动迁办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实施拆迁。



(六)对完成房屋拆迁的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到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在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予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城乡规划局定位放线和验线,以及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市房产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加强对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数量及户型。



(八)对于竣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和综合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对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第八条 开发企业须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局监督开发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具有与本资质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规范,无欠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方面不良记录。加强分包管理,须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企业方可分包,严禁分包给社会自然人。



第十条 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同意,按程序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回迁房,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上基本户型,用于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楼梯间墙面粘贴防冻瓷砖、白钢扶手、理石踏步,棚面刮两遍麻丝后刷涂料;设置管道井,供热供水一个通道,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表,对地沟内的供水管道和水表间设置防寒保护层;单元门采用“三七开”电子门。



新建的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须进行初装修。厨房设置洗菜盆、灶台,棚面吊棚,墙面粘贴普通瓷砖,并预留排油烟机等设施位置;卫生间配置洗手盆、座便等洁具,同时具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墙面采用普通瓷砖粘贴,棚面吊棚;其他居室墙面刮大白,所有地面铺装普通地面砖,安装普通照明灯具;设进户防盗门,室内安装普通实木门,采用单玻璃双层塑钢窗。



对于自愿自行装修的回迁户,由开发企业与回迁户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硬化、绿化、亮化,达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不低于50%。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的土地净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付,最多可预付总额的70%,综合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回迁用房、公益性用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及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按建筑面积的7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安置回迁用房、公益性用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电力工程配套费实行预算评审制度,按财政部门评审额度由开发商支付(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相邻城市规划道路、且需要同时拆迁的,其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以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控详规划图为准)减免土地费用,拆迁比例较大的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其余退红线部分的拆迁补偿和土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主路面及两侧各外延一米房屋拆迁需要回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按照《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将其回迁安置到所在的回迁楼房之内,市政府按照统一确定的新建楼房成本价格将拆迁费用返还给开发企业。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50%,剩余部分一年内缴齐。



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尽快组织实施,满一年没有实施拆迁的,按闲置土地处理;需要分期使用土地的,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且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依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居民出资”。具体按照《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妥善解决被拆迁人子女就学问题,临时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临时居住地证明,由市、区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就近安排上学。



第二十二条 规范物业管理,开发企业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负责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棚改项目的服务和管理,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政策及进展情况的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做好主动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集约化服务,一次性告知,分阶段办理,争取两次办结,加快推进速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动拆迁、户型设计、工程质量、回迁安置、回迁期限等进行全程监督。



因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回迁安置拖延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由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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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和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简称新疆社科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类政府奖项。
第三条 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社科奖评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奖活动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
第六条 评奖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新疆社科奖。
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可以以全部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八条 下列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等;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在国家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年限范围之内的成果。
第十条 在评审期限内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审核确认后,直接授予同届评奖的荣誉奖(不占奖项比例)。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新疆社科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青年佳作奖等同于三等奖。
第十二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各等级奖项的基本评审标准为: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特别重大作用;在国外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区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突破或填补区内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重大作用;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选题较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较大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
优秀奖:选题有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有作用。
荣誉奖:成果已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成果基本达到优秀奖标准,而且有一定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特别奖:选题有特别重大意义;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填补空白;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外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的基本原则为:
(一)每届评奖获奖总数控制在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5%以下;
(二)一、二、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和10%、30%;
(三)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每届总奖项的2%。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获奖比例。
第十六条 各获奖项目的评选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各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和基层人员的成果优先入选的原则。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参加新疆社科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向规定的申报点申报成果。经评委会确定,可在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自治区各地州市社科联以及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设立申报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军队系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初评由评委会批准组建的评审组评审或者采用网络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评审;复评由评委会按专业设立的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终评由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组的组建原则、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
第二十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由自治区社科联制订,具体方案由各届评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听取社会各方面反映意见后,由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复核确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委会审定确认的获奖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奖活动所需奖励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定额每年不低于30万元,逐年专项拨款,累积使用。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受理申报和三级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审慎评选。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评奖期间的投诉等事宜,对评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评委会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置不当的各级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作者个人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和获奖作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评委会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制订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c.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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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第226号

苟建丽

  危险化学品不仅在经营、储存等方面还存大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习习相关,许多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等里面都有相应的化工原料和添加剂。作为生产厂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也不能判断和获知相关信息。

  鉴于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其在经营、储存、生产上可能对环境、对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各种安全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

  一、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对化工厂、化工市场、化工仓库、经营商家实行有效监管,对相关空气、土壤、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化验和抽查,对老百姓反映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查实,控制潜在的污染源。

  二、对各种食品中的公工原料的添加,严格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

  可参照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高不就低。对于国家;不能监控的严禁使用,如一些饲料添加剂中,以控制最终进入人体。

  三、对生产后的化工原料的废料、废液的处理形同虚设。

  四、赋矛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不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交叉

  某些监管部门的专家就是某些利益人,使对某些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

  五、建立无论大小污染均须上报制度,对于瞒报、谎报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污染的问题上,无论大小,一律上报,形成制度,免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制造污染并企图瞒报、谎报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

  六、加大宣传作用,提高老百姓自我保护的能力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认识不足,明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被施以小恩小惠便帮助污染单位共同隐瞒事实,最终对自己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老百姓有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就无形地自发形成一道监督屏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苟建丽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6号)收悉。经我们会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监局、省编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源头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项目的安全审查、审批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才准予核准登记,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持实行巡查和年检制度,对凡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快查、严处、重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把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关于对食品中化工原料添加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间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规定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得出的结果也就有差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部分自律性较差,一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有毒有害材料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一些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色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方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向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而努力,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创造条件。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做到妥善处置。围绕废弃化学品的环境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自去年5月以来,对全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源、产生数量和类别、处置方式等开展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信息库。二是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各产废单位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和处置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制度,目前全省已有30余家专门从事该类经营的企业。四是对转移危险废弃物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自的责任。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指导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一方面不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近期将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四、关于赋予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问题

  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家职能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政府于2004年对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来由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分散管理的职责作了整合,集中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该局内部单设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从我省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政府授权分别行使独立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与您的建议是一致的。目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健全,但也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五、关于建立污染事故上报制度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比较敏感,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污染事故的发生属于公共事件。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对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出通知,就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程序、方式和渠道、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各地各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宣传问题

  为减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关部门始终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宣传对象上,以生产经营企业、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并重;在宣传内容上,以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考虑到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办公厅去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目前,该方案已在我省全面实施。

  特此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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