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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58:24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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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打造高效快捷的审批服务平台,提升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是指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带领办理或全程代办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新的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台(以下简称“服务台”),负责咨询、带领和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免费提供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咨询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办理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服务对象解难答疑。
  第六条 带领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带领服务,带领其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代办服务。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台”提供免费代办服务,为服务对象代办市本级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服务内容可扩大至:(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审批事项;(二)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等审批事项;(三)其他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代办程序


  第八条 代办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实施代办、办结回复”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接待咨询。“服务台”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提交申请,代办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提交领导复核,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实施代办。代办员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跟踪,限时办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前置条件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引导委托方按规定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办结回复。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要将证照、批文等所有资料当面送达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后,结束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中止或者终结代办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各项规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办职责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代办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办手续。
  (二)指导委托方熟悉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协助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主动提供审批过程需填报的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对代办项目进行跟踪办理,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办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推动代办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八条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及时纠编正纪,严肃处理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索、拿、卡、要”的现象发生,确保工作高效优质、方便快捷、群众满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件: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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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融资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以纳入储备的土地为担保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融资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司法、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融资工作。

  第五条土地融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运行、计划融资、风险可控、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

  第七条自本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具体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土地储备、供地程序。

  第八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储备土地搬迁成本的实物量调查。实物量调查应当自搬迁服务机构接到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财政部门核查。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的实物量及费用明细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出土地净收益和出让价格。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和地价评估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作出储备土地决定。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决定,拟订储备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各工业、旅游、产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制定出让计划和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融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其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出让计划制定融资计划,并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签订贷款意向合同。

  (二)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可进行融资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权限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该储备土地的土地证书,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十四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按下列规定实施储备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一)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由区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实施征收与补偿。

  (三)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实物量及储备费用明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签订土地储备资金拨付协议。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

  (五)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确定的交地时限,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征收与补偿款项。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出让地块的招拍挂工作。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出让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通报区政府或管委会。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同时将供地成本支出额的书面报告送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地成本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将供地成本拨付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拨付的供地成本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二)其他储备地块的预付资金;

  (三)土地储备融资的经费。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本息资金,对公益性低收益项目所需成本的资金由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失职、渎职、虚报土地储备成本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切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确保明年零售物价指数明显低于今年,为今后几年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现就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作如下规定。
一、努力保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实行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价格一律不动。议价粮、油和猪肉、大路菜价格要努力保持相对的稳定。面粉、大米、食油的议销价原则上由各地物价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最高限价(具
体品种限价由省物价局,粮食局下达)。猪肉销售价格放开以后,省辖市肉食经营部门要直接同产地签足收购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省辖五市的猪肉销售价格,从现在到春节力求稳定在放开初期的价格水平。省辖五市的大白菜、红白萝卜、茴子白、夏季时期的西红柿、豆角等大路菜的零售
价力求保持稳定。今年春节前大白菜、红白萝卜的零售价格,应与去年同期持平,一般不得提高。
农贸市场上的猪肉、大路菜等在必要时,由物价、工商部门共同加强管理和指导,实行临时性的限阶措施,食糖价格,计划内定量供应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计划外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生猪收购保护价格,每公斤按与当地集市玉米价格一比五计算确定。
二、要严格控制主要工业品价格水平。棉纱、棉布、涤棉布、食盐、火柴、肥皂、洗衣粉以及其它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同一商品省内销往省外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批发价格。生产企业要保证调拨任务的完成,凡未完成调拨计划,而自行
高价销售或变相涨价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应视情节处于罚款。
对本省生产放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如毛巾和名牌自行车、洗衣机、卫生纸、酱油、醋、普通糕点等,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控制在合理的购销差率和最高限价之内。
各地自行规定开设的“价格特区”、“价格特厂”“价格特店”等,不利于控制物价,稳定市场,应立即取消。
三、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工农业生产资料,计划内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计划外的要认真执行最高限价和有关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农膜、农药实行综合平均价并实行专营。重要的工业生产资料钢、铜、铝、锡等国家规定的品种都要实行专营,严禁倒卖。
四、强化外贸收购出口商品的价格管理。重要出口商品及其原材料,属于国家定价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也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产地规定的协调价格,不许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对提价收购者,处以提价贷款三倍以上的罚款。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重要的收费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方可收费。凡未经省批准的收费,在年底以前要进行清理整顿报批,逾期不报者均按乱收费查处。
六、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开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如
七、严肃物价纪律,遵守价格法规。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极限办事,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变动管理权限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价格变动不得政出多门。有关价格的调整报报省物价局同意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管价格的业务主管部门,即使调整所分
管的商品(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纳入年度计划,统一安排。消费品的调价金额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内,不得突破。
八、强化物价监督检查。对乱涨价的违法行为,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严肃查处,对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和检举揭发乱涨价的违法行为,各地要以消费者协会和职工物价监督站为主体,邀请懂政策、
懂经济,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的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基层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民主人士、群众代表组成市场物价监督站,协助政府监督市场物价,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交易。对于检举揭发和办案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于适当奖励。



198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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