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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4:24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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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第15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确保夷陵长江大桥安全畅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第三条修改为“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删除第四条。

  五、第七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六、第八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一、夷陵长江大桥主桥、两岸引桥(以下简称大桥)及其一定范围内的陆地、水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机动车辆通过大桥,必须遵守时速限制和间距规定,不得停车、调头、倒车、逆行、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五、在大桥及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毁坏植被、违章搭建、乱涂乱画、张贴及从事其他妨碍通行或影响大桥容貌的活动。

  六、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七、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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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意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70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0年十一月六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三个月之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意大利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意大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意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卫生部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国办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试点过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违反中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试点指导原则的做法。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盲目定指标,赶进度,虚报工作成绩;一些地区不注意深入细致地宣传发动群众,违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用贷款、包干、摊派、垫付等简单手段代替农民选择,强迫农民参加,并虚报参加人数和筹资金额,套取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这些做法虽发生在少数地区,但应该引起各地的重视。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对桂阳县人民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的错误做法进行了通报批评。这个通报是及时和正确的,现转发各地,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严格防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出现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做法,更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一旦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桂阳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
2003年10月30日

郴州市、长沙市、岳阳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桂阳县、长沙县、华容县、涟源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10月中旬,省卫生厅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桂阳县政府在9月20日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省级财政配套经费的请示》(桂政[2003]84号)中,已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与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存在明显虚报,违反了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至8月29日止,桂阳县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仅占农业人口的5.85%。为了提高合作医疗覆盖率,9月11日,桂阳县委办、县政府办下发了《桂阳县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责任奖惩办法》(桂办字[2003]42号),要求各乡镇在9月20日前务必使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达到农业人口的40%,同时制定了对县级领导、乡镇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分管领导的奖罚措施。为了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指标,多数乡镇将任务指标分摊到了乡镇干部和卫生院。到9月20日,许多乡镇因不能完成县提出的40%的指标,采取了未完成指标的部分由乡镇干部与卫生院先垫资上缴、再继续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错误做法。据核实,到9月20日止,在各乡镇上缴县合作医疗基金帐户的资金中,有29个乡镇共垫资2629930元;截至10月22日,仍有28个乡镇垫资1968340元,核减垫资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实际人数应为168615人,比桂阳县政府9月20日上报的人数少98417人。
桂阳县政府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下达不切实际的硬性指标,对部分乡镇分摊指标和乡镇干部、卫生院垫资的错误做法没有及时纠正,并将垫资计入已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交费中一并上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指导思想不明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广大农民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2月桂阳县申报、确定为试点县后,前期工作很有成效。但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由于指导思想不明确,相关政策学习不够、把握不准,加上对试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缺乏认识,进入动员农户参与、缴纳个人资金的关键阶段后,试点工作逐渐滞后。为此,桂阳县政府曾于7月30日使用大额借贷资金转入县合作医疗基金帐户作为农民个人筹资上报,并因此受到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之后,桂阳县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整改,清退了县合作医疗基金帐户中的借贷资金,但没有切实端正指导思想,以至在后段工作中出现垫资虚报的问题,再次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是工作作风不踏实,工作方法简单。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必须从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宣传动员和经费保障等各个方面把工作做细、抓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桂阳县政府下发了文件,召开了会议,实行了对乡镇的目标管理,并组织了许多宣传活动,但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并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尤其是直接面向广大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没有抓实,采取了给乡镇下达脱离实际的硬性任务指标的简单做法。由于基础工作抓得不实,群众基础打得不牢,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大多数乡镇都不能按期完成,促成了垫资虚报问题的发生。
三、处理意见
桂阳县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上述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桂阳县政府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错误做法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县政府立即对上述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整改,切实纠正思想认识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清理、退还乡镇干部和卫生院的垫付资金,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县、乡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努力把群众的宣传发动与组织引导工作做细、做扎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农民群众合作医疗的参与率,使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县政府的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结果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根据桂阳县农民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与个人缴纳资金总额,核减垫资虚报的人数和资金,并尽快如实上报财政部、卫生部,请中央财政相应核减对桂阳县的补助资金。
(三)郴州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桂阳县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帮助桂阳县政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努力抓好下一阶段的试点工作。
(四)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农村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近期内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其它试点县市的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各试点县市及所在市州政府要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措施,努力把这件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实、办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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