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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29:20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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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春季是雷击、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期,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高发期,也是很多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的时期,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增加。针对春季多发易发事故特点,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现特发出预警,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落实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特别是抓好学校门卫防范、宿舍值班、巡逻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及时制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排查学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严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坚持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在组织春游、运动会、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外出集体活动时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活动前有预案,活动中抓落实,活动后作总结,将安全保卫落实到活动各个环节,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野炊引发火灾等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集体活动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深入开展常规安全教育和演练,充分利用教育部网站和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网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安全小卫士儿童伤害预防手册〉优秀课例集与教学资源包》、《气象防灾避险指南》、《应对地震灾害自救自护常识》、《电梯乘用安全宣传片》等资源,积极配合各地地震部门开展的“平安中国”防灾宣导系列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联系家长共同做好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把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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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

河南省计经委


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细则
省计经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确保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条 省计经委主管全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的新开工计划,并持有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材料、设备、电力供应及外部协作条件、同步配套工程等已经落实,当年需要的投资、材料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三)施工图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设计单位已提交全部或当年开工的单项工程施工图纸;
(四)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择优选定了施工单位,并已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五)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办妥,施工需要的水源、电源已经接通,外部的运输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现场已经整修,并建有必要的临时设施;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
第五条 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共同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交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征用土地、年度建设计划等批准文件和供电协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材料。经基本建设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由省计经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部属建设项目按国务院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省计经委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有关银行出具资金落实证明后,报省计经委批准。
(四)市、地计划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地主管部门、县(市)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地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抄报市、地计划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由市、地确定。
第七条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及时审查批准,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性 质
隶 属 关 系
项 目负责 人
建 设 地 址
筹建机构通讯地址
联 系 电 话

开 工 报 告 申 请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 人(签字)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申请用文字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建设依据、开工条件落实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其他说明的问题等(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开工报告申请附表(一)
项目建议书批准
机关、文号、日期
设 批准机关、文
计 号、日期

务 建设规模 控制总投资
书 及投资来源

批准机关、文
号、日期
初 建筑安装
步 批准总概算 工 作 量

计 建设工期 劳动定员

况 主要工程 M2 主要单项
生产区 M2
数 量 生活区 M2 工 程
施 设计单位及
工 总负责人

设 施工图交付
计 情况、全部
情 交图日期

筹 筹建机构名称 职能机构设置

机 工程技术人员
构 总 人 数 主要负 管理人员

况 责 人
施工招标
组织单位 招标方式

关 中标单位及承 土 建
施 担主要工程 安 装


况 承包方式 签订合同日期
质量监督形式 监督机构

开工报告申请附表(二)
开工当年投资
资 及资金来源
金 已到户资金及
情 来源

开户银行
开 材 三材需要总量
料 已进场三材数量
情 供应方式及供应
工 况 单位
设备需要总量

条 备
情 已订主要设备
况 供应方式及供应
件 单位
外 水、电、汽、运
协 输、原材料等落

况 实情况

批准征地面积 亩 已征地面积 亩

情 地 批准单位文
拆 征地协议单位 号、日期

批准拆迁户(人) 户 人 已拆迁户(人) 户 人

三通(五通)一平
情 况
施工组织设计及网络
计划编制、审批情况
计划开、竣工时间
及投产时间

开 工 报 告 申 批 表




部 单 位(盖章)
门 负责人(签字)
意 年 月 日



经 基
办 建
银 主
行 管
意 单 位(盖章) 部 单 位(盖章)
见 负责人(签字) 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批 查

单 见 主办 审核
有 主
位 关 管
处 领
意 ⌒ 导
科 审
见 批
会 意
签 见



附件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存根)
第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主要工程数量 总造价
施工期: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
一九 年 月 日

…………………………………第 号…………………………

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第 号
工程
由 承担施工,

经审查批准从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建成。

审批单位(盖章)



1988年5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6]29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我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2月1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附表:一、GMP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tz2006/W020070123512066649980.xls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tz2006/W020070123467964679302.xls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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