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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37:11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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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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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函[2004]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办法监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制意识,对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卫生管理,促进其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知识与法制意识已成为影响食品卫生安全总体状况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提高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制意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是《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水平,形成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

二、统筹安排培训工作

本次培训工作是在日常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开展的一次针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卫生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原料采购等方面的负责人,每个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明确培训工作的重点和范围,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别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培训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对辖区内企业负责人的培训。

三、分级、分类组织培训工作

为做好培训工作,各地应事先掌握所辖企业的基本情况,查找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应分级、分类进行,如省级负责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则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业等行业分类进行培训。

(一)餐饮业应重点开展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及宾馆、饭店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学校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5学时,其余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在8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等,学校食堂及集体供餐单位还应培训《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危险性管理的原则,重点开展对乳制品、冷饮食品、熟肉制品、糕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本地区产销量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10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及有关的管理办法、卫生规范、标准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培训《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评价方法与评价准则》。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重点开展对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经营店及集贸市场等负责人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在12月底以前完成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及有关索证管理规定等。

有条件的地区应印发有关培训教材。

四、结合培训,开展警示教育

在培训工作中,要与本地区近期发生的大案要案相结合,让企业在培训卫生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受到一次警示教育。

五、培训工作与提高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相结合

培训中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发现和报告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次培训工作中,要体现卫生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及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食品卫生问题。

六、将培训工作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要纳入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中,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开业或进行年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负责人未经过培训合格的企业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或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年审。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情况要纳入企业的食品卫生档案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培训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并在2004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的总结报我部法监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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