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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0:47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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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属省级以上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2)属市级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财政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收回财政预算。

  第七条 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财政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资金进行逐笔核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当年和累计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逐项清理汇总,对形成结转和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1月20日前,将《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及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于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预算单位,同时对批准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第四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要责成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核查,审计机关要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列收列支专项收入项目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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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法规[2013]128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鉴于全面建成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办法》没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及其环节作出强制要求,留由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此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不同主体分散建立的情况下,《办法》通过统一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各部门、地方和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消除技术壁垒,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将统一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的范围内,为技术创新留出足够空间。
(四)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有必要减少管理环节,优化交易流程,提倡全部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但是,提高效率需要以行为规范和交易安全为前提。为此,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以及系统检测、认证等安全制度。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家解读、问题解答、实践动态、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结合有关招标投标业务进行培训,并将《办法》学习培训纳入考核内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办法》的学习作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检测、认证等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及技术规范,确保系统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行业组织要立足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培训。各种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四、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应用步伐
(一)引导各类主体有序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建设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交易平台,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鼓励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选择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平台适度规模经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依法合规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要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及技术规范,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为主,可以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其中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应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将交易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分由不同主体负责。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五、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借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打破技术壁垒、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信息集成等提出了迫切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分为国家、省和市三个层级,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安全保障、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具有部分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经检测认证后投入运营,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二)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交互有关信息,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
(三)探索形成可持续运营的机制。在立足公益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公共服务的及时、全面和可持续。公共服务平台要妥善处理好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关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不断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夯实服务基础。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执法主体。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开放监管通道。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根据《办法》以及将要发布的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进行改造。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要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不得限制或排斥。
(三)推动在线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载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和核准环节,加强与项目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投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开的优势。
七、抓紧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尽快制定配套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制。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明确检测认证的主体、标准和程序;起草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方式,进一步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和再利用;编制出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数据编码规则、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规定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二)健全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为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除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项目交易信息外,鼓励公布不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履约信息。通过最大限度的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整合功能,做好全国或者本地区、本行业数据统计利用,分析预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联动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
八、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为尽快实现全部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的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科学规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建设步骤、推进措施和各阶段要求,于2013年9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创新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和单位,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创新示范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在发展目标、综合性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3年7月3日




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全行动发[2005]1号)精神及各省市自评申报情况,全国“行动”办定于2005年11月下旬开展“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现将督导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程序
1、省级“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2、查看档案资料和自评报告
3、申报“行动”示范县区的现场评估
4、督导反馈
二、督导组成员组成
全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全国“行动”专家组专家,部分省市健康教育所所长。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督导时间
自2005年11月下旬开始,每省3~4天,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2。
四、其它
1、请被评估省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安排好省内日程。
2、每组督导成员名单电话另行通知。
3、联系人: 安家璈、杜维婧
联系电话:010-64260495 010-64241455
手机:13718958476 13683179951

附件:1、《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人员名单
2、《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日程安排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健康教育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附件1:
《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人员名单
一、全国及省级“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
张 斌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
刘家义 全国爱卫办助理巡视员
赵卫东 中宣部宣教局处长
朱晓征 全国妇联宣传部处长
宁 澈 共青团中央青农部处长
陶 金 卫生部妇社司健教处处长
陶茂萱 中国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所长
张智民 河南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
姚凤华 吉林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
黄慕陶 甘肃省爱卫办主任
董晓一 黑龙江省爱卫办副处长
刘 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处长
曾建立 中宣部宣教局农村处
二、专家组及健康教育所
常春、米光明、王燕玲、胡俊峰、安家璈、徐晓超、牛建平、刘忠华、康爱成、李小宁、张新卫、钱国宏、其其格、黄明豪、罗万云、孙建国、魏南方、董波、李方波、敬新苗





附件2:
《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日程安排
时间 地点 督导组成员
11月21日-23日 黑龙江 姚凤华、米光明、牛建平、敬新苗
11月24日-26日11月27日-29日 吉林
内蒙古 董晓一、米光明、牛建平、敬新苗
11月25日-28日 广东 黄慕陶、常春、刘忠华、安家璈
11月27日-30日12月1日-3日 甘肃
内蒙古 刘为、孙建国、康爱成、李方波
12月7日-11日 江苏 待定
12月7日-11日 四川 待定
12月10日-11日 天津 待定
12月12日-15日 辽宁 待定
12月12日-15日 湖北 待定
12月12日-15日 山东 待定
12月12日-15日 重庆 待定
12月12日-15日 云南 待定
12月16日-19日 河北 待定
12月16日-19日 贵州 待定
12月16日-19日 浙江 待定
12月20日-23日 江西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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