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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2:43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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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体改委 经贸委


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5日,财政部、体改委、经贸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范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政补贴办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特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不能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包括:
1.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2.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3.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上年的净亏损剔除不合理开支,加减国家最新规定的政策性增亏或减亏因素后确定。储备国家特种物资的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的,不单独核算亏损补贴。
第六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数量标准,按国家指定生产经营商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储存量、经营量以及其它指标核定。
第七条 由于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同,各地区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定的补贴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则应依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的方法
第八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核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对下逐级核定。
第十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中央财政管理或企业亏损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补贴方法由中央财政核定。
第十一条 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每月按规定及时拨补;不宜按月拨补的,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季、半年或年拨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亏损补贴。
2.其它按国家规定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
第十三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应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时,应该纳入企业盈亏总额统一核算,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对未按规定使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或挪作他用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企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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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7日在加拉加斯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4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4年12月23日起生效,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1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1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全省高校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试行)》(湘教通〔1999〕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校我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推进全省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10分。总分110分。

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包括:A、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B、基础建设;C、课程教学;D、课外体育活动与训练;E、教学与科研成果。二级指标12项,包括:1、领导重视程度;2、组织机构和管理;3、师资队伍建设;4、教学条件;5、课程设置;6、教材与教学文件;7、体育教堂;8、教学管理;9、课外体育活动;10、课余体育训练;11、教学成果;12、科研成果。评估因素58项。

第三条 评估定级

评估定级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等级的分值标准为;

本科院校: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级;80分以上为合格级;7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专科学校: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级;75分以上为合格级;7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对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1、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或随意停开体育课的;

2、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体育场地挪作其他用途,造成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严重困难的;

3、体育教师待遇得不到与其他专业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严重挫伤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的;

4、近2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帮,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5、在参加体育竞赛或活动中疏于管理,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奖惩办法

1、评估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通报表彰优秀级和合格级学校。

2、对评估评定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及时认真整改,接受再评估,仍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办法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2、评估采取自评、省级评估的程序进行。学校先根据本《评估办法》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省教育厅申请评估,并上报有关自主总结材料。

3、评估以近四个学年内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三个学年的工作。学校接受评估的材料应参照“评估备案材料目录”的内容,规范整理成册建档。

4、评估一所学校在1至2天内完成。可将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结合进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5、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体育管理干部和学校体育工作专家参加。评估人员不得参加对本校的评估工作。

6、评估以看、听、查、访、测等方法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与学校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将评估定级和评价意见等资料立卷上报。

第七条 本《评估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任命》评估表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

工作条件》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一、学校体育管理方面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学校体育领导机构名单;★

3、各项体育规章制度;

4、学校3~5年体育发展规划;

5、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总结和经验材料;

6、组织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材料;

7、学校领导研究体育工作的会议记录;

8、学校领导参加体育教学部(室)工作研究的会议记录及检查体育教学的记录

9、学校体育活动安排表;

10、各院、系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

11、学校评先、评估条件或规定;

12、学校体育经费预、结算表;

13、体育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表;

14、学校体育场图、学生人均活动面积数及场地设施的近期、远期规划示意图;★

15、体育器材登记表。

二、学校体育工作方面

1、体育教学部(室)教改实验报告总结论文科研成果等;

2、各院、稍顷各班体育委员名单;

3、学校各学生体育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材料及计划总结;

4、学校定期检查盖印的学年、学期、课时教学计划;

5、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6、体育课教案、成绩考核记录册及理论考试试卷;

7、学生早操及体育课外锻炼出勤登记表;

8、《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评分统计表和直方图;★

9、校代表队名单及运动员档案;

10、代表队训练计划与总结;

11、校远会、体育竞赛秩序、成绩册;

12、校运会及体育健身竞赛活动最高记录;★

13、体育获奖证书、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或照片;

14、其他在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材料(含录音、录像、照片等)


注:1、以上材料均为近四年内的

  2、记号“★”的应上墙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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