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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1:05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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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1]1918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要求,做好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要求,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对车主淘汰更新老旧机动车并通过老旧车淘汰更新审核程序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环保、交管、商务、财政等部门授权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受理和审核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资金申请,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核。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补助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

第四条 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年度市级预算。

第二章  补助范围、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6年以上且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

对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发放政府补助,其中转出车辆需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并检验结果合格。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机动车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别确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车主本人(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领人应在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平台信息系统)或到环交所指定现场办理网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申领人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后,通过网上平台信息系统或业务办理网点申请获得企业奖励凭证,更换新车时使用企业奖励凭证在汽车销售单位兑现企业奖励,新车注册登记后,再到环交所办理网点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并签字确认审核结果。

如申领人承诺只淘汰老旧机动车,但不在办理平台上购置新车,办理平台审核后即可到现场办理网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助申请。审核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的补助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第十条 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金额的核定,由环交所负责审核。审核依据为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的注册登记日期、淘汰日期(转出、报废或注销)、检验有效期、环保信息、财政供养信息、车主信息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领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文件: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须本人签字),港、澳、台及外国籍车主,须提供护照及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须本人签字);车主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开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上述(一)的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须本人签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交所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交易办理平台实施监管。

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授权,环交所通过建立平台信息系统为老旧机动车主审核办理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凭证。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申领人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不能在当地落户注册,如再转入本市的,车主须先行办理补助资金退还手续。车主须在老旧车淘汰更新窗口领取现金交款单、老旧机动车补助退款申请书,到指定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补助退款。退款缴纳完成后,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查询,确认车辆没有领取补助资金信息后再行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政府补助标准

2、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附件1: 政府补助标准

(一)转出老旧机动车补助标准 (单位:元)

车辆使用时间
6-8年
8年以上

车辆类型








微型
3000
2500

小型
4500
4000

中型
4000
3500

大型
14000
12000








微型
2500
--

轻型
3000
2500

中型
7000
5000

重型
10000
8000



(二) 报废老旧机动车补助标准 (单位:元)

车辆使用时间
6-8年
8年以上

车辆类型








微型
3500
3000

小型
5000
4500

中型
4500
4000

大型
14500
12500








微型
3000
--

轻型
3500
3000

中型
7500
5500

重型
10500
8500



备注:

1、6~8年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办理转出或报废手续之日止6~8年。

2、8年以上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办理转出或报废手续之日止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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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建设已经进入部分省市试运行阶段,各地根据我部两个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系统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2年11月1日22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上报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但仍有7个省区建设厅未上报“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12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上报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19个省区市建设厅(委)未上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上述未上报方案的地方,要按照建设部“建办科函[2002]336号”、“建科函[2002]147号”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并上报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特别明确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处室、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已上报方案,但未明确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处室、系统运营维护单位的地方按要求尽快补充有关内容后上报方案。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监管工作指示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紧系统建设,为建设行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4期公报)

1965年7月1日
任命陈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郝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5年8月4日
任命岳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勃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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