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入世与我国“消法”的完善/张智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6:07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入世与我国“消法”的完善

张智育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是事实,普通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将是自身权益的保护。客观上消费者面对的可供选择的对象范围扩大,老百姓将成为入世最大的收益者。
在我国现行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依法有效的维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
首先是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问题
我国“消法”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确。仅仅以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附则中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视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单位用于单位成员集体消费而购买日用消费品也视为消费者。
在国际上,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明确,认为成为所谓的“消费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在消费性质只能是生活资料的消费;(2)消费者主体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3)消费手段必须进入市场交易;(4)消费客体为商品或者服务。很显然,我国“消法”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界定与国际通用的“消费者”概念有一定差异。国际标准明确的将“消费者”界定为社会个体;而在我国主体不仅包括个体,还包括购买生活资料的农民和一定条件下的单位,这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不利于新形势下的市场建设,也不利与国际先进立法接轨。
在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建议修改“消法” 第2条规定,明确界定消费者为“为满足生活消费,在平等的市场交易中,有偿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其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
其次是关于强化“消费者”地位问题
市场中消费者常常处于弱者地位,入世后,随着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各种国外高科技产品的不断涌入,消费者由于其认知能力的限制,再加上消费者今后更多的是面对国外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其弱者地位会更加明显,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扩大消费者的权利,强化其地位。
(1)扩大消费者“知悉权”。
所谓知悉权,“消法”第8条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入世后,涌入国内的国外商品和服务,一般而言技术含量较高,且更新换代极快,而消费者认识水平有限,为此,只有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经营者(主要是国外经营者)的警示义务,相应地扩大消费者的知悉权来达到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现行“消法”第18条规定了一些经营者的警示义务,但对国外商品的文字说明是否一定要使用汉语,各种指标是否采用国内的标准或单位,都无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外经营者所生产商品的文字和标准或单位易解性、全面性、真实性进行界定。
(2)完善消费者“监督批评权”。
“消法”第15条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现行“消法”制度下消费者对使用自己监督批评权缺乏积极性,为此,建立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多重意义。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能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这将此时消费者行使自己监督批评权积极性大大提高,同时,又间接起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权利的作用。
(3)加大赔偿力度。
相比国外先进立法,我国现行“消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受侵犯后,保护力度明显偏小,仅在第41、42条做出了十分有限的规定,且限制于经济赔偿。入世后,国外商家对国内消费者造成权利侵害的情况也必将增多,以我国现行“消法”与之保护,与国内消费者显然缺乏公平。
欧共体关于经济赔偿的范围包括三项:1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实际费用补偿、医药费、赚钱能力补偿等;2财产损失;3惩罚性赔偿,并示以额度。国外合理的立法规定在完善我国“消法”时颇值借鉴。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现行“消法”14条规定消费者有“维护尊严权”;25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关于侵犯消费者上述权利,经营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消法”仅仅在第50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缺乏对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显然是我国“消法”的一大明显漏洞。1994年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凡经营搜查消费者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应向其予以5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前年重庆高院亦出台有关规定,这是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有益实践探索。
在“消法”中补充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内容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具体数额,不宜于精确限定。只能在一定幅度内确定上限或下限的标准,并赋予法院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此维护消费者的精神赔偿权。法院有关自由裁量权的实行,必须紧扣法律的教育、赔偿功能。
关于“网络消费”问题。
当前,对于“网络消费”普通老百姓还比较陌生,此类消费纠纷亦比较少。但随着网络业的发展,不久的将来,网络消费势必将成为普通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消费方式,纠纷也会相应增加。为体现立法的前瞻性,有必要加快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
网络消费与传统的市场交易有区别,其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法律暂无规定。可以看到,网络消费的市场是借助“网络”这一高新技术形成并体现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市场在不断扩大其内涵,网络的出现和普及必将使“市场交易”的内涵发生新的变化。虽然“网络消费”与普通消费形式上存在有差异,但实质相同,理应将其纳入“消法”调整的范围。具体而言,可以参照“消法”第46条关于“邮购”消费法律责任的规定加以明确,以此使“消法”更为完善并顺应时代进步。
(646000 泸州桂花路46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 张智育)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1988年以来,人事外事工作紧密配合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中心任务,努力开拓进取,工作扎实有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打开了局面,形成了规模,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今后人事外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现在到200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人事制度深化改革、人事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使人事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事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依据《人事工作199
6—2000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事外事工作是我国外事和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事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贯彻执行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改革思
路,积极推动人事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为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扩大国际影响,主动开展各项人事外事工作。
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突出重点。今后五年,人事外事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推动全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努力为在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推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人事行政界交往。
—注重实效。各项人事外事工作,无论是多双边交流与合作,还是出国培训考察、专题研讨会、国际会议,都要紧紧围绕人事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并立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在充分了解、认真研究国外情况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坚决防止盲目地
、脱离实际地照搬照抄。
—拓宽领域。根据人事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宽人事外事工作领域。人事外事工作既要立足于人事系统,又要努力促进和推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将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合作领域,从目前的人事领域逐步扩展到人事行政和整个人才
资源领域;从发达国家逐步扩展到东欧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
—扩大规模。扩大双边和多边人事外事工作活动范围;扩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加大公务员出国培训力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务员出国培训体系;加强国际人事调研;扩展国际职员队伍;加强外事人中队伍建设,提高人事外事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随前当前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发展,人事外事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到2000年,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是:
—深入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批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提高交流与合作层次,扩大合作领域和规模,充分发挥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渠道作用。到2000年,计划派出各类出国团级200个共计1000人次:接待来访团组300个1500人次;建? ⑺吡到涣鞴矣上钟械模玻掣鲈黾拥剑矗案觯磺┦鸬乃浇涣骱献餍橛上衷诘模保蹈鲈黾拥剑常案觯⒌亩酝夂献髑烙赡壳暗模保玻案鲈黾拥剑玻埃案觯⑿纬梢慌献飨钅俊? —拓宽多个外事工作活动范围,积极发展与国际人事行政界的交往。积极参与人事行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努力争取在重要的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扩大我国在国际人事行政领域的影响;充分利用多边外事工作活动范围广、层次高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
加强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继续教育工程协会、东部地区公共行政组织等重要组织的联系,争取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到2000年,拟举办2—3次国际会议,组织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关于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改革的论
文、利用国际舞台,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成就,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努力巩固和扩大国际职员队伍,认真做好国际职员的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充实完善向“国际惯例靠拢”的管理规定;国际职员管理工作将加强国内外、前后方的密切配合,做好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力争巩固并保留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现有的高级职位,争取更多高层职位;争取在今
后5个内派往国际组织的任职人员由现在的280人增加到300人;建立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库、现任国际职员库和国际职员人事档案库,将后备人员由现在的200人扩大到400人。
—认真落实公务员国外培训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业务骨干;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行政管理人才,派遣一批年轻优秀公务员出国培训进修。出国培训工作将加大规模和力度。在今后5年内争取派遣40—50期共600人次的短期出国培训考察考证;派遣100人次
的长期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在将中央各部委和所有省、市、区人事厅(局)长普遍轮训一次的同时,努力为一批年轻有为的中青年公务员创造出国深造的机会;五年内争取国外培训经费资助200万美元;争取国内其他部门资助300万人民币。此外,计划召开1—2次出国培训经济交流
会和出国培训成果效益评估会。
—组织召开全国人事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人事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国际人事行政调研工作,广泛介绍国外人事行政管理经验,为我国人事行政改革服务。在今后五年期间,计划编撰发行30期《国际人事调研》(双月刊),组织100多篇质量较好的文章
,撰写出版第二、三册《外国公务员制度》以及出国培训考察报告集《他山之石》续集。
—努力提高外事人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的外事人员队伍。尽快解决外事人员队伍缺编问题,并努力为外派机构储备一定的后备干部。

三、主要措施
人事外事工作由于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要领导重视、思想解放,长远规划,在拓宽交流合作渠道、开辟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加强组织管理和加强外事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方法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人事外事工作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规划和任务。
—多方面开辟建立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利用双边互访和多边交流以及出国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拓宽合作领域,丰富交流合作内容,促进新的交流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新的合作项目的形成,为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
—努力开辟多种途径,积极争取国外资助和国内有关部门配合与支持,确保足够的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同时,努力通过建立交流合作协议和项目,争取外国经费资助,为双边、多边交流,国外培训考察,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工作筹措必要的经费。
—加强人事外事工作的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中央有关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按外事工作的规定和外事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每一项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细心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人事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规,用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充实完善人事外事工作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充实完善国际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国际职员工作向国际
惯例靠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外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人事外事工作在各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做到有章可循。
—积极选拔政治思想好、外语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外事人员队伍,不断加强外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国情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专业技能培养,使之成为既精通外事工作又熟悉人事行政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1996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一支至少由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赴摩洛哥进行医疗工作。
  将来,经共同商定,原成员名额数目可以增加。新到人员应并入已在的医疗队。
  在此情况下,应让新到人员无保留地行使本议定书所述规定之同样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的方法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摩洛哥政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执行任务所需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摩洛哥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他们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车辆由摩洛哥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因公所需的交通费用由摩洛哥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摩洛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摩洛哥政府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用品),在摩洛哥政府事先同意后,摩洛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冠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