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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林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44:11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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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


因特网发展速度是如此惊人,如果有人说不懂得上网就好似落后了一整个时代。现在成千上万的人不只满足于通过网络搜索资料和互相联络,而是开始感兴趣于建立自己的网站甚至经营电子商务。在此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法律,很可能就会被卷入一系列侵权纠纷之中。网络侵权案件在今天已不属罕见,许多正在或准备利用因特网的人开始感到手足无措,他们极想知道究竟自己的何种行为属于侵权?怎样使自己避免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之中呢?其实也不必过于恐慌,只要各网站主人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意避免以下几种网络行为,大可免去“网络侵权”的困扰。
网站提供下载服务时极易引发侵权纠纷。许多网站为了吸引浏览者的点击,在自己的站点上向公众提供各式各样的下载服务,供下载的文件包括各种影音文件、图片、文章和应用软件等,如果这些文件并非自己的原创,就很容易涉及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版权)。我们知道,为了私自欣赏而复制某些作品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倘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放置在自己的网站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网站是公开性的,你是在实施传播作品的行为。前一段时间许多MP3站点被迫关闭正是因为触及了法律的禁地。我国新的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因此,在建立网站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你是否在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如果是,那么是否通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倘若没有的话,避开这种行为吧。
网络上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还有网页外观的设计和链接的设置。网页设计者借鉴别的特色网站的风格、色调搭配、内容放置的方式等,固然无可厚非;但是有的人贪图方便或者因为别的目的完整拷贝他人的网页设计,再稍事修改形成自己的网页,使浏览者一目了然此网站是某某网站的翻版,这就侵犯了他人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了。另外,在网站上设置通往他人网站的链接(link)时,要注意采用普通链接的方式(即指向对方网站首页的链接),避免采用深层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对方网站的其中一个网页而不是其首页),因为后者绕开了对方网站首页,容易使浏览者误认为被链接网页是正在浏览的网站的一部分。这种深层链接属于使用他人网页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作品的复制权。如果非得采用深层链接的话,建议在设置链接的文字表述时尽量写明是指向哪个网站的页面,以声明自己并非直接在使用这个网页。
网站在运作期间有时会需要收集浏览者的某些信息,目的是获得信息反馈或者进行数据统计。收集信息的方式包括网上表格、cookies或通过其他技术。网上表格是最常见的提交资料的方式,网站常常会要求浏览者填写姓名、年龄、联系方法、职业、收入、证件号码等内容,许多内容涉及填表者的个人隐私。在利用这些信息时,应当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将这些信息公诸于众,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Cookies是一些特殊的文件,有些网站通过cookies把自己的文件发送给访问该网站的人们,然后cookies在访问者的个人电脑上收集类似于该人平常浏览哪些站点这样的资料,把这些信息再反馈回网站。Cookies可能被认为侵犯他人隐私甚至侵犯他人财产(个人电脑硬盘空间),因此在使用cookies技术之前,务必让访问者自己选择接受或是不接受cookies,这样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也是网络上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问题。有的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为了宣传自己的站点和服务,往往向它们所收集到的任何E-mail地址发送广告邮件。广告宣传本是正常行为,但问题是邮箱的主人并未同意接收来自该网站的邮件,这些邮件不仅使邮箱主人在分辨和删除它们的时候浪费了上网时间和资费,而且还占用了电子邮箱的空间,如果这些垃圾邮件过多还可能导致邮箱超容。因而倘若不是事先经过请求并得到同意,不要采用这样的宣传方式。希望发送广告邮件可以事先在网站上设置订阅本网站电子宣传品的同意书,由浏览者自己来选择邮件的接收或是不接收。
因特网是开放的地带,但开放又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就来自法律。因此,多了解些法律知识,我们就可以在网络上创造一片属于自己的干净透明的蓝天。

(作者: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林曦)

TEL:0592-2194543
ADDS:厦门大学1556#信箱(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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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责任之我见

作者简介:
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标准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由此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与赔偿进行论述。


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上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抽象,致实践中操作和把握的难度加大。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表述,由此确立了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有:

  (一)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在现实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是复杂的,难以统一的对责任主体做出认定。实际中事发生后,还有象机动车辆挂靠单位、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被盗机动车辆、存在雇佣、租赁、借用关系的机动车辆、在维修当中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他人无偿搬运物品的机动车辆、经济利益归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辆、第三人擅自驾驶的他人的机动车辆如何确立责任主体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仅依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概然地确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显然会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实际相违背,造成司法与社会实际不符,因此有必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对机动车享有支配、使用、支配和收益的人员范围比较广泛。责任主体既可以是驾驶员和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借用人、承租人、受雇人、机动车所有的单位的职工,甚至可以是盗车者和第三人。因此,必须确立一个比较固定的完整的认定标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就该类问题作出一些规定和解释,为我们具体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很完善,需要我们的司法者在具体适用中运用一定的立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价值进行处理,以达到个案平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侵权物的特殊性。主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行为时,对周围环境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或能性的危险性。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我国法律规定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如果是故意造成危害社会的,则是属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而且不能是交通肇事罪。

  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上的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四个要件构成,即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其免责事由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即可构成,不需四要件齐备,其免责事由一般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使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机体的某种能力,不能获得或少获得收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扶养人扶养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即得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将得的财产权利。实际中。道路交通事故行为往往同时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2〕11号
1992-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本人流动;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则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是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仍感到不明确。为了顺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提出要求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其原工作单位应予支持,不要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拦(与原工作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应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生活福利及奖金等享受设站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在借调期间,其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问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并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结果书面通知借调单位。

  四、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可以享受五十元两地分居生活补贴,其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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