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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21:55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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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中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是我行资金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本办法下发后,各行要认真研究和组织实施。
二、各行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对现有实收资本按构成逐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核实实收资本实有数额,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各行要特别注意防止资产流失问题,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帐外资产,如帐外的投资及未入帐、未收回的投资收益,由我行支持开办而未界定产权的信用社、代办所、联办所等,要及时进行产权界定,以维护我行资产的完整、安全及应享有的权益。
三、各行要根据规定保证实收资本和其它权益的安全、完整与增值。
四、各行要根据总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本管理实施办法,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五、各行在试行本办法中,遇到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改进、完善。

附: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我行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商银行是一级法人的国有专业银行,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国家的资金及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明确我行资本产权关系,落实各级行经营责权利,切实加强资本管理,不仅是国家对其投入资金及保值增值行使所有权管理的要求,也是我行深化改革,开拓业务,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二、资本的构成
全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目前,工商银行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3.盈余公积。指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目前。工商银行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附属资本
1.呆帐准备金。指按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以弥补贷款的呆帐损失。
2.坏帐准备金。指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用于核销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三、资本的管理原则
资本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
四、实收资本的管理
(一)实收资本由总行集中管理,统一支配,可视业务需要部分拨付分行,授予其经营。
(二)各分行在本办法前已经占用的实收资本,表现为总行授予分行经管的资本,其处分权在总行。对县(市)级行不得核拨资本金。
(三)各分行对总行核拨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参加本行信贷资金营运。
(四)各级行对实收资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其安全完整。非经总行批准,实收资本余额不得随意增减。
按照资本金保全原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增减实收资本;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的净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增减实收资本。
(五)外汇资本金是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备抵部分。各分行经人行批准新开设国际业务机构,需将人民币资本金转换为外汇资本金,或自行增补外汇资本金时,必须向总行提出申请,经资金计划部与国际业务部研究,报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各行开办国际业务所需外汇资本金由分行自己解决,总行不再拨给。
(六)各级行(包括总行主办项目部门、省级分行)未经总行审批,不得自行办理投资业务。有关资本投资管理按《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管理
(一)资本公积为资本升值所表现出来的盈余,总行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并列为核心资本集中管理。
(二)盈余公积金的支配权在总行。由总行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各分行的提取比率,统筹安排。
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内,可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中公益金部分的使用和分配。
当全行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25%时,其超过部分由总行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六、呆、坏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各级行应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清理核销呆帐、坏帐。
(二)各级分支行无权批准对客户减免贷款本息。
七、分配利润的管理
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是属于总行所有者权益,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配。
(一)各分行当年实现利润按规定每季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收益已交纳所得税应从利润中剔除),关于季后10日内将应交税金上划总行,不得占用。
(二)各分行公益金由总行统一计算分配,亏损行不分配公益金。
(三)各分行年终利润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上缴,由总行统一清算分配。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全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30%。因此,总行对全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平衡比例,防止流失。
(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各分行凡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总行批准后,才可进行。
(三)各级行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比例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四)各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五)各级行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投资。
(六)各分行要按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和方法按季(月)计提折旧及计算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九、资本管理部门
(一)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全行参加信贷资金营运的资本,即外汇资本金、投资及新设机构、开办合资银行所需资本金的管理。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资本的核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提取、分配、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呆、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
十、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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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14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02-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J102-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道家法律思想简叙

孙荣杰 扬州


道家,又称道德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的一个学派。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旨》中写到:道家“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即道家主张以“无”作为宇宙本体,以顺应自然为最终归属。先秦道家学派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的集大成者。所以研究道家学术思想的人言必称“老庄”,道家学说也被有些人称为“老庄”学说。道家思想的最重要的两个关键词是“无为”、“自然”。“自然”指事物本来的状态,“无为”是指不作为。道家认为,宇宙的基本规律——“道”,是以无为顺应自然。这是道家的基本命题。下面我就从老、庄法律思想和稽下道家法律思想这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
一、老子和庄子的法律思想
1、 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书中。《老子》又称《道德经》,现存八十一章,一般认为并非老子所作,但基本上代表了老子的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道”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道”既指宇宙万物的本源,又指万物的规律。“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道德经》第25章)”道的运行历程循环往复,不可穷极。“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万事万物都有各自发生发展的途径,事物总是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老子所谓的“道”从本质上来看,它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老子认为虽然“道”可生育万物,但它却是毫无意志、无目的,顺应天地万物之自然,以自然为法则。所以“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没有一件事物不是它所为)”,“道法自然”。 既然道和天地万物都是以“自然”为其根本法则和运行规律,那么按照“人道本于天道”的原则,就必然会引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道德经》第六十四章)的结论。只有对事物采取“效法自然”、“顺应自然”的态度,使事物都处于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和无束缚的自然和谐状态,才能达到顺应自然规律和时代潮流的目的。这就是老子提倡的所谓“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正面来看即要求人类立法应持“以天合天”的态度。强调人在立法中应该“依乎天理”“因其固然”去行事,要求尊重事物和社会的自然本性和规律,切不可以人的一时功利价值随意地去衡量一切,剪裁一切。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反面讲,即要求人类对于社会进程切不可“以人灭天”。不可从人类的一时功利目的出发,以“妄为”的立法去破坏社会规律,以“强为”的立法去扭曲人的本性。
老子不仅用自然之道解释天地万物,而且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判断社会人事.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的稳定。这就是老子为统治者设计的理想治国方案——“无为而治”,也是“道法自然”哲学思想的体现。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道德经》第三十七章)天地是不偏私的,任凭万物自然生长;圣人也是不偏私的,任凭人民自己发展。这是老子对“自然无为”思想的说明。在老子生活的时代,“礼坏乐崩”的趋势难以挽回,老子同时又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而反对“法治”,肯定“为无为,则无不治”(《道德经》三章)。也即最理想的治国方法是无为而治。那么什么叫“无为”呢?《淮南子》对老子所讲的“无为”有比较确切的解释:“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权。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无为就是要求顺应自然,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贪功冒进,成功之后也不居功自傲。“无为而治” 的第一个要旨是要求对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二章)。在老子看来,不管是“以德治国”、“以智治国”,还是“以力治国”,皆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行为。无为而治”的第二个要旨是“不争之德”。老子依据“柔弱胜刚强”的道理,大力提倡“不争之德”。老子讲的“不争之德”,虽含某些消极因素,但它并不是纯粹消极的人生之道,而有着极其深刻的辩证法底蕴。在老子看来,道的本性是“利万物而不争”(《道德经》八章),所以道法者亦应“为而不争”,即是利万物而不与物争功,利他而不与人争名。正因它能“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这叫“不争即大争”。 “无为而治”的第三个要旨是要求国家治理者必须具备“无为”品格。老子所谓“无为而治”,在依法治国上不止限于国家管理,而且也要求国家治理者在自身道德修养上努力达到“无为”的思想境界,也就是治国与治人相结合。
老子还大力提倡“不仁、无私”的司法思想。这里的“不仁”就是“不偏爱”、“不感情用事”。“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是说天道不分亲疏,没有偏爱,永远帮助善人。善与不善的划分标准,就在于行动是否符合自然。符合自然,就会得到天道的帮助,违反自然,则要受到天道的惩罚。从现代法治建设的思想来诠释不仁、无私”的思想的话,可以这么来理解:正因为天道具有公正、无私的特点,所以要求顺应天道,体现公正、无私,这样才是符合“道”的要求。就是既己有了合乎“道”的法律制度,则就不能够厚此薄彼,而应该一视同仁;既然一切都己在法律的制约之下,那么一切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样看来,“不仁、无私”的思想体现了现今司法思想的核心价值内容,在当今也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2、 庄子自然主义法律思想
战国时期的庄子是继老子之后,道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中国思想史上是一位极有特色而影响深远的人物。
庄子的思想学说来源于老子,“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 。庄子和老子一样,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庄子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规则或自然秩序,此即“天道”。在《庄子》一书中充满了对“天道”的赞美和推崇。例如“夫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庄子.天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道运而无所积,故万物成。”(《庄子.大宗师》)。从《庄子》一书中我们可以得知,“天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无为,公正无私,广大无边,无所不在。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必须效法与遵循“天道”、“循道而趋”,而不可背道而驰。同时,庄子和老子一样也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庄子指出,“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不要加以人为。如果人为地加以改变,那就只会损害事物地本性。人们不能人为地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否则,必然酿成恶果。“天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而且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庄子认为,他心目中的“圣人”与“真人”就完全能认识“天道”,并能按“天道”的要求行事。“古之真人,以天待人,不以人入天。”(《庄子.徐无鬼》)“圣人”、“真人”都顺任自然,不强做妄为,一切取法于“天道”。
从庄子“天道”思想和主张效法自然来看,庄子与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一致的。老子和庄子之间思想学说关系可以说是前后承继的。不同之处,老子崇尚自然法,并不一概反对人定法。而庄子除了推崇自然法之外,对人定法持有根本否定的态度。也就是说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他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治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抨击。庄子认为,繁杂的法律制度和严酷的刑罚只能给百姓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痛苦,而且并能使社会长治久安。关于犯罪的根源使由于统治者实行苛政和横征暴敛造成的。百姓铤而走险,出现盗贼现象,只应责备统治者,而不应怪罪百姓。庄子在这里的看法是继承和发挥了老子的“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思想。在深刻揭露和沉痛的批判当时统治者的同时,庄子还进一步主张毁弃一切法度,认为君主制定和颁布“经式义度”是“欺德”、“逆天道”的行为,应当让人类返回到蒙昧无知的“至德之世”去。庄子对封建法律的揭露和批判是比较深刻的,但他主张取消一切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虚无主义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对我们民族的法律观念起了淡化作用。这种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在客观上也阻碍了中国古代法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
3、稽下道家的“法治”思想
稽下学派或称黄老学派,是指战国时期齐国稽下学宫中从事学术活动而主黄老思想的那部分学者所组成的学术派别。这一学术派别形成于战国,盛行于秦汉间,在道家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吸收、融会了各家学派的思想学说,而其所吸收、隐含的法律思想最为突出。稽下道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彭蒙、田骈、慎到、环渊、、季真等人。传说该派有来自老子的师承线索:老子——文子——彭蒙——田骈。稽下道家学派,在发挥老庄传统道家宗旨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学说的部分内容。他们克服了法家“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的弊端,扬弃了老子拒斥礼法,消极无为,创造性地把道、法结合起来,以道论法,以法求治,同时又吸收了儒家的礼治思想成份。从整个稽下道家学派来看,以慎到所含法制思想最为突出。
慎到在彭蒙、田骈的基础上,将道家与法家思想全面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稷下黄老派思想发展史上,道、法融合的关键性人物,被后人称之为“道德之为刑名,此其转关”。 慎到崇尚法制、反对德治。 慎到认为,宇宙之道通过事物的具体规律“理”表现出来,人类之“理 ”是自私的人性,君主因循人性自私之“理”建立法律制度。这一法理学说,构成了慎到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其崇尚“名法”、反对“德治”的理论依据;展现了早期黄老学派“道生法”命题的基本思路,是“道”、“法”结合的逻辑枢纽,为该派进一步融合诸子百家,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骨架。自私是人性的本质,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规律。因此,对统治者来说,无法改变人类的这种天性,只能利用它。正确因循(利用)人情之理达到天下大治的途径,是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本质是对人性的因循,从表面上看,立法过程属于帝王的个人行为,但帝王的意志反映了客观的“理”,即人的本质和行为规律。慎到指出,由于社会情况在不断变化,法律也非一成不变,顺应社会规律积极变法,则是君主“通理”立法活动的继续和发展。显然,慎到关于君主依照人性之“理”立法和变法的学说,即是黄老道家所谓“道生法”的过程。 他还强调统治者为巩固政权,就必须“立法”、任法”,将人们的言论行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即便是君主也必须严格遵从“法”度。
在“尚法”的同时,慎到还强调了“势”的重要。慎到所提到的“势”是指国家权力,其本质是社会众人的合力。这种合力是由有组织、有纪律、有法度组成的社会体制结构所产生的合力,而非自发形成、杂乱无章的。如何让这部庞大社会体制有效的运转呢?关键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建立严格的等级名分制度,使社会各阶层各安其分,各尽其能,形成巨大的可利用的合力“势”。可见,慎到关于“势”的理论,与其“崇尚法治”的学说是一脉相承的。
以慎到为代表的稽下道家学派,其法律思想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为法治思想。稽下道家的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在中国法制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道家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道家文化历史也源远流长。鉴于我本人的学术水平的局限性,上面的内容谬误和不足之处,肯定在所难免,希望老师不吝批评指正。

『参考资料』
1、杨鹤皋 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晓毅 《国学举要•道卷》 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刘新 主编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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