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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1:11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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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13日,铁道部

铁路开办保价运输,目的在于加强客、货运管理,促进负责运输,维护人民利益。因此,开办保价运输所得收入,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安全运输上,使之发挥社会效益。
保价运输的财务收支,采取收入统一上缴,支出由部拨款,单独分帐核算的管理办法。
一、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在银行开立帐户,由专职财会人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按系统垂直编报决算,由部并入全路运输企业决算。具体核算手续由部财务司另行规定。
二、行包、货物保价费收入,由发站填入行李包裹票或货票,向旅客或托运人核收,随运输收入逐级上缴铁道部,由部统一交纳营业税。铁路分局、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在编制收入报表时,对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分项统计列报,并将实收金额按月抄知保价机构。保价费收入审核、加总工作,集中于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进行,收入检查室所需人员由各铁路局根据任务核定。
三、保价机构的支出,由财务司于每月中旬按上月保价收入总额的60%(含5%提成)预拨部保价机构,作为各级保价机构的周转金。此项周转金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每季清算一次。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周转金由部保价机构拨付,拨付数额由部保价机构核定。
四、保价费的支出范围:
1、各级保价机构专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费;
2、组织联防护路、护场,武装押运行包、货物及其他安全防范发生的费用;
3、保价行包、货物发生的赔款;
4、发展保价运输业务发生的其他支出(在运输成本开支范围之内);
5、规定限额内的表彰奖励费;
6、改善行包、货物运输设施(由部安排下达计划)。
注:1—5项在各级保价机构负责列支。
五、保价行包、货物的赔偿,由各级保价机构按规定权限办理赔偿,并与责任单位互相清算。属于站段支付的赔款,准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由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铁路分局保价机构收回垫款。赔偿后的变价收入由保价机构冲减赔款支出。
六、各级保价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费,由所在机关财务列支。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行政管理费,由各级保价机构自行列支。
七、为鼓励基层单位按照“铁路法”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保价运输,加强管理,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工作质量,准许铁道部保价机构按行包、货物保价收入总额的5%提成,用于奖励。此项奖励在分配给职工个人时,应根据部铁人劳〔198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各级劳动工资部门进行统筹分配和调控,同时注意保护与该项收入有直接关系人员的积极性。此项奖金在“万含”外列支(单列科目)。
八、为加强铁路负责运输、发展保价运输,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需要立项的投资,由部保价机构归口,根据保价费提供的款额,提出投资项目计划,报部计划司统一下达计划,按计划拨款。
九、各级保价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审计。
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受铁路分局财务科监督指导,上报决算要经过铁路分局财务科审查盖章。
铁路局保价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受铁路局财务处监督指导,上报决算要经过铁路局财务处审查盖章。
十、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有关文电,凡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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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2日,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劳计〔1992〕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等三部委文件(劳力字〔1991〕15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三部委的文件仅仅是针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具体办法,符合国务院第87号令的基本精神,目前仍应贯彻执行。回乡补助金的交纳发放办法也应继续执行,并可供你省制定其他农民轮换工政策时参考。
二、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不一定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形式相同。此时,仍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
三、国务院第87号令提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定期轮换工,是指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使用的农民轮换工,为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必须定期轮换。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则不作限制。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6]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活动,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并组织编制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


  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制定本使用规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绿色建筑处于起步阶段的发展状况,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采取适时修订评审标准、逐步提高评审要求的方式,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二条 本使用规则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使用。

  第三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包括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综合奖(以下简称“综合奖”)评审标准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专项奖(以下简称“专项奖”)评审标准。专项奖评审标准分为建筑节能创新专项奖评审标准、建筑节水创新专项奖评审标准和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评审标准。

  第四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由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组成。评审指标体系分为评审指标和分项评审指标;评分标准分为评审要点和评分等级。

  第五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指标体系全面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奖设星级达标、创新、推广及效益等方面的分项评审指标。评分标准按照高于当前建筑工程实践一般状况和对绿色建筑发展能发挥整体促进作用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入选奖励项目必须满足控制项评审指标要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其控制项评价指标的要求等同。经评审委员会审查满足控制项评审指标要求的申报项目,才能进入评分程序。

  第七条 综合奖评审标准依照以下规则使用:

  (一)审查申报项目满足控制项评审指标要求(附表1)的情况,全部审查内容通过的为审查合格项目。

  (二)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分别依据相应的评分表(住宅建筑评分表见附表2、公共建筑评分表见附表3)进行评审打分。

  评审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6类评审指标组成,每类评审指标分设星级达标、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4个分项评审指标。

  分项评审指标中的星级达标评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一般项的要求确定等级,达到三星级属Ⅲ档、达到二星级属Ⅱ档、达到一星级属Ⅰ档,并按满足项数的情况确定分值。优选项单独评审,作为附加分计入总分。

  (三)依照《综合奖评分汇总表》(附表4)计算评审总分。

  第八条 建筑节能创新专项奖评审标准依照以下规则使用:

  (一)审查申报项目满足控制项评审指标要求(附表1)的情况,全部审查内容通过的为审查合格项目。

  (二)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依据相应的评分表(附表5)进行评审打分并计算评审总分。

  建筑节能创新专项奖评审指标体系由降低能耗、提高用能效率、使用可再生源、节能指标、技术与应用创新和经济技术评价6个评审指标组成。

  第九条 建筑节水创新专项奖评审标准依照以下规则使用:

  (一)审查申报项目满足控制项评审指标要求(附表1)的情况,全部审查内容通过的为审查合格项目。

  (二)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依据相应的评分表(附表6)进行评审打分并计算评审总分。

  建筑节水创新专项奖评审指标体系由用水效率、雨污水处理与非传统水源、节水指标、技术与应用创新和经济技术评价5个评审指标组成。

  第十条 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评审标准依照以下规则使用:

  (一)审查申报项目满足控制项评审指标要求(附表1)的情况,全部审查内容通过的为审查合格项目。

  (二)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依据相应的评分表(附表7)进行评审打分并计算评审总分。

  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评审指标体系由系统功能、工程质量、运行管理、技术与应用创新和经济技术评价5个评审指标组成。

  第十一条 本使用规则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使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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