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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09:59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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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6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所有企业都必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独编制年度分季的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据以检查和考核企业的节约成果。这项费用的执行情况,应单独列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报同级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审核。
食品、医药、粮食等企业,除省公司按上述程序报请审核外,其余均报当地主管部门和监交机关审核。
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费,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其明细项目、开支范围以及开支计划和会计报表格式,待财政部颁发后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农业、农垦、水产企业按现行制度办理);开支标准除有单项规定的外,比照同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一九八一年企业的公用经费,必须在一九八O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加以压缩,压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对于过去公用经费开支大的企业,压缩比例还要大一些。
工业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中,除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包括企业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所有的管理人员)、工会经费、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车间耗用的机物料、租赁费、保险费、利息支出外,都属于公用经费范围。
商业(包括供销、粮食、医药商业)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按商品流通费中的其他费用扣除租赁费、保险费,都属于公用经费范围。
应该由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专项基金开支和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不得列入企业管理费和其它生产经营费用中开支。
三、企业的办公费用,是指管理部门耗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水电、取暖等费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凡是可以利用的废旧物资都应当加以利用。职工阅读的书报刊物,除图书室、资料室和阅报牌等外,都应当自费订阅。职工宿舍耗用的水、
电、气、煤等费用,由职工按实际耗用数负担,不得实行定额收费、包干收费和免费供给等办法,把这部分支出或超支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报销。企业对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水、电、气、煤等费用也应严格划分清楚,分别进行核算。
四、企业派人外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开展试销、展销、服务等活动,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规定,并力求节约,严禁借工作之名,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其费用应从有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企业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除了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按差旅费的规定由企业开支以外,其余会议的旅馆费、伙食补助费等,应当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
派。上级机关在企业开会的各项开支,应按规定付款,不得让企业负担。
企业召开本单位先进工作者会议、党代会、职代会以及其他会议,都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不报支伙食津贴,不用公款看戏看电影,一般不开支会议费。确属必要的少量的会议公杂费,可以在办公费中列支,企业所属单位住地较远,符合出差或发放误餐规定的,可按当地财政部门
的规定报支差旅费或误餐补助费。
五、对企业现有非生产车辆应当进行整顿,适当压缩。从1981年起,除国家计划分配的以外,一律不再批准购置非生产用车。
要严格用车制度,车辆一般不要用于长途耗能大的运输。企业的领导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把公用汽车作为私车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私事用公车时,必须按规定收费。
六、企业劳保用品必须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和使用期限,从严掌握,要坚持收旧换新,修旧利废制度。严禁以劳动保护为借口,购买或制作高级衣料服装,也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为名,变相扩大职工福利或奖励。
七、厂区的绿化和必需设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发动群众自己动手进行。
八、企业办的招待所,应作为附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招待所的收入,扣除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煤气费、清洁卫生费和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开支后的盈利或节余,除保留必要的周转金外,可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但不得作为企业的小公
家务,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游览等开支。企业不得把招待所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招待所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收住宿费,凡高于当地同条件国营旅店收费标准的要降下来,严禁用多收住宿费的办法来补贴伙食费。
九、企业招待外宾的开支,必须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人员,吃饭、看戏、住房等都应该照价收费,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其费用应从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工资中扣还。
十、各级专业公司要根据精简原则进行整顿,尽量减少人员,压缩开支,属于行政管理机构性质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比照行政单位的管理办法,暂从企业收入中退库解决。属于企业性质的公司,其管理费由所属企业负担(商业、供销、粮食、医药所属各专业公司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今后一般不再设立行政管理机构性质的专业公司。企业性质的专业公司的经费,也要按年编制公司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向所属企业分摊的数额,向企业职工公开。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的公司管理费,所属企业有权拒绝负担,财政部门也
不予核销。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属于行政管理机关,所需经费应当由行政费开支,不得向所属企业摊派管理费。
十一、企业的管理费计划确定后,要认真执行,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实行群众监督。全年企业管理费支出超过批准计划时,其超过部分,由企业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准计入生产成本。
十二、对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企业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企业领导人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财会人员如果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的,不得授予会计人员技术职称,或者撤销已经授予的技术职称。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各类国营企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




198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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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抢劫罪、行贿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案 例〕
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1998年4月7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周某认为该男子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1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为使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剖 析〕
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实施抢夺行为以后,尚未离开现场时,误认为迎面而来的男子是对其抓捕的,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其在主观有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父亲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找韩某帮忙,并且明示将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韩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韩某身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通过法官吴某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吴某的父亲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吴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吴某身为法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碍于韩某的情面,明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周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重点把握〕
关于抢劫罪,应当掌握:(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当场使用了暴力手段,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主体是以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二)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抢劫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及其他情节只是作为量刑情节。另外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杀人罪的区别。(三)对事后抢劫的认定。(四)抢劫罪的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关于行贿受贿罪,应当掌握:(一)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认定受贿罪应当划清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正确认定斡旋受贿问题,正确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行贿罪的构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单位行贿受贿的情形。(四)介绍贿赂罪。关于徇私枉法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二)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三)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


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制定的《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并施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是贯彻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现我省“一高一低”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高度,认清形势,严肃纪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
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保证完成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这一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省监察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构成犯罪,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生育证而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超生一个子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至开除处分,但一般应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超生两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或者为达到生育子女的目的,将已有子女送他人抚养后又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骗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以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而生育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从重处分。
第七条 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弃婴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溺婴的,给予开除处分。
婴儿出生后隐瞒去向的,以弃婴论处。
第八条 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出具假证明,做假节育手术,或者违反规定鉴别胎儿性别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第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育证或者批生育指标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
伪造、变造、出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或者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隐瞒、容留、强迫子女或者他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使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或者超生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纵容、支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者女婴生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计划外怀孕能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而故意贻误时机,以罚款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造成本地区、本单位人口严重失控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行贿受贿、贪污、挪用、侵占或者挥霍浪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或者罚没收入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婚姻登记、户口和粮食关系、营业执照等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户口和粮食关系、营业执照的,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处理。
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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