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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42:07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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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2001年4月27日 国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全国开展了打击走私、偷税、骗税、骗汇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仍然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日益严重,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突出,文化市场混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触目惊心,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五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

(四)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针对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

2.整顿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帐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5.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

6.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

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五)当前的工作重点。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以及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

经过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七)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九)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明确分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都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十)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五、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十二)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按照立法的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的建议,制定、修订行政法规。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和公民必须守法经营的观念。

(十三)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执法机构装备,加强执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同时,要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办案经费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从严惩治并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六、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十五)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 “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信息网络监管手段建设进展迟缓的部门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的,要撤销其领导职务。

(十六)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

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十七)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十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要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八、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1.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2.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由省(区、市)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地区也要确定本地的整顿工作重点,进行具体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整顿工作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没有列入全国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各部门要尽快提出同本决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协助搞好对各级政府公务员的培训,并指导地方政府抓好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严肃执法,边整边改,转变职能,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

4.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地区、部门之间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各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提出时间和进度要求,严格依法进行整顿,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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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槿一与赵宰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槿一与赵宰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03]沈民(4)外初字第3号


原告:金槿一,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朝鲜族乡新光5-21号。

委托代理人:朴明哲,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宰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韩国籍。护照号:BS1439806。


原告金槿一与被告赵宰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槿一委托代理人朴明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宰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槿一诉称:2002年10月19日,赵宰基借用金槿一人民币38,000元,并承诺两日后偿还。到期后,金槿一多次向赵宰基催要欠款,赵宰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赵宰基未进行答辩。

查明:2002年10月19日,赵宰基向金槿一借款人民币38,000元。赵宰基于2002年12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于2002年10月19日借用金槿一人民币38,000元。金槿一多次催要借款,赵宰基一直未予偿还。故金槿一诉至本院,要求赵宰基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槿一与赵宰基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虽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金槿一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赵宰基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金槿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宰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槿一人民币38,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由被告赵宰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金槿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赵宰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坤 赤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东 峰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



泸市府发〔2004〕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控制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特对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
一、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类标准。
(一)一类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二)二类区
泸州市四县三区除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三类区
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公司沿321国道东北方向6平方公里的化工园区。
二道溪至泸永路2公里以东至龙溪河4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
泸县福集工业集中区(2平方公里)。
合江县榕山镇工业集中区(2平方公里)。
二、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相连部分的缓冲带为500米,一类区与二类区、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为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三、全市三个类区的地带范围,应于2010年前达到所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标准。   四、本规定确定的各类功能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本规定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GB3095—1996)附件: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浓度单位二氧化硫
  SO2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002
  005
  015006
  015
  050010
  025
  070总悬浮颗粒物
  TSP年平均
  日平均008
  012020
  030030
  050可吸入颗粒物
  PM10年平均
  日平均004
  005010
  015015
  025二氧化氮
  NO2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004
  008
  01208
  012
  024008
  012
  024一氧化炭
  CO日平均
  1小时平均400
  1000400
  1000600
  2000臭氧
  O31小时平均016020020毫克/立方米
  (标准状态)铅
  pb苯并〔a〕芘
  B〔a〕P氟化物
  F季平均
  年平均150
  100日平均001日平均
  1小时平均7①
  20①月平均
  植物生长
  季平均18②
  12②
  30③
  20③
  微克/立方米
  (标准状态)微克/(平方分米·日)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泸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减轻噪声污染,保证城市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关于“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特对泸州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划分。
  一、泸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类别地带范围噪声标准〔等效声
  级Leq:dB(A)〕昼间夜间 1城区忠山片区〔市人大、忠山公园、泸州医学院(含附属医院)、环境监测站、泸州高中、江阳职高〕55452城市规划区内除1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以外 的区域60503 茜草坝机械工业区,泸天化集团公司、天一科技股份 公司及东北方向6平方公里的化工园区
二道溪至泸永路2公里向东至龙溪河4平方公里的化 工园区
(以上化工园区内的生活小区面积达0.5平方公里的执行2类)65554 城市规划区内的过境公路,321国道54公里处经沱江 一桥、百子图大桥、江阳路、迎宾大道、迎辉路、新马 路、治平路、慈善路、平远路、长江大桥、泸纳公路至 安富大桥、泸宜公路城区段。
  高速公路及其引道,绕城公路。
 安宁火车站片区、纳溪火车站片区及铁轨沿线两侧30 米内。7055(铁路轨道两侧执
行70)二、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的工业企业按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管理办法管理。
三、本市规划区昼夜间时间规定为:
昼间:北京时间6∶00至22∶00
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6∶00
四、本市所辖四县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地带划分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定。
五、本规定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境内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如下:
一、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二、市辖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
(一)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I类的水域:叙永县画稿溪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域。
(二)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Ⅱ类的水域:
1泸州市及所辖四县三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以内的水域。
2合江县福宝国家森林公园域内的地表水域。
3古蔺县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域内的地表水域。
(三)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类的水域:
1长江(泸州段)及一级支流沱江(泸州段)、永宁河、赤水河(泸州段)等及其次级支流除划分为Ⅰ、Ⅱ、IV类水域以外的所有地表水水域。
2泸县的三溪水库、艾大桥水库和纳溪区的马庙水库,以及以农灌为主兼有养鱼功能的其他水库。
(四)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为IV类的水域:
所有只适宜农灌用水的小溪、小水库等农灌水域。
三、实施与监督
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定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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