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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1:38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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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属企业与之脱钩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粤财农〔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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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变相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策分析

刘京柱 李召亮


当前,一些企业为规避“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禁止性规定,采取了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以逃避人民银行的监管,扰乱了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秩序,极易造成企业间新一轮“三角债”的产生。
据日照中院近年来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分析,当前企业间逃避法律、变相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挂羊头卖狗肉”,以联营为名,行借贷之实。如在联营合同中订立“保底条款”,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是违反金融法规的无效合同。
二、“移花接木,釜底抽薪”,企业开办单位投资转借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些股东为躲避投资风险或根本不欲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临时将出资货币打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账户,待验资后再全部抽回,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有的母公司在与子公司的往来账中将其出资以子公司借款的方式挂账。
三、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融资不融物。融资租赁的特点之一是以融物代替融资,但是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却与承租人借设备租赁之名行拆借资金之实。其主要规避手法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后,由出租人直接将设备款借与承租人,承租人以偿付租金的形式还本付息;有的尽管也订有供货合同,但仅为形式,实际上仍直接或间接的履行借贷合同。
四、“红杏出墙”,农村合作基金会跨社区、超服务范围发放贷款。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为社区内农民、农业提供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存贷款业务,但事实上不少农村合作基金会背离办会宗旨,以招股名义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利用信用卡透支协议高息拆借资金。信用卡持卡人只能在规定限额、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透支。一些银行成立独立核算的信用卡部,绕开信贷规模的控制,利用一些企业急于借贷的心理,同企业订立信用卡透支协议,发放高息贷款,进行变相抵押担保普通贷款业务,实际已与信用卡业务貌合神离。
六、证券回购买空卖空。证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买卖双方必须是金融企业,买卖的债券必须是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债券。实际业务中,许多证券回购已演变为单纯的资金拆借,与证券买卖大相径庭。
七、典当行脱离实物质押发放当金。典当行必须以实物质押的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贷款,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和资金拆借业务。目前典当业务发展很不规范,有的非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有的根本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特别突出的是典当业务脱离实物质押的要求,变相地开展银行业务。如某商业开发公司1995年5月与日照市某典当服务行订立典当契约,开发公司以五十铃车一辆作当物典取当金7万元,当期两个月,月当息20%,但开发公司只将车辆保险单正本交存典当行抵押,车辆仍然由开发公司管理使用,典当期满后开发公司未付清当金及利息,典当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单并非当物,真正当物五十铃车典当行并未实际占有,因而认定典当契约无效。
企业间规避法律、变相融资的社会危害性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也对其规定了一些防治措施。但是从实践中反馈的情况表明,尽管有关金融法规已三令五申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但一些企业却依然我行我素,采取“打擦边球”等更加隐蔽的手法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达到变相融资、非法借贷牟利、投机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整顿金融秩序,清理非法融资上应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应该看到,有的非法融资纠纷各方因担心公了“两败俱伤”,已不愿诉诸司法部门解决,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因此,在重申制裁措施的同时应注重引导、规范,防患于未然。(注:本文写作于1997年,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录入人:徐楠)


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



根据中央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94]58号),为正确处理市与各县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市政府决定,比照省对市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的划分。按1993年财政收入和新的财税体制,分别确定上划中央和省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消费税的全额和增值税的75%部分上划中央,金融保险系统(包括非银行系统各种金融机构)的营业税上划省,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作为省与市县的共享收
入,除专项分成外,各县其他各项收入作为固定收入。
二、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的分成比例。各县1993年增值税基数由市返还,比基数增长的部分,省集中一半,另一半由县分成(即省与县各分成12.5个百分点)。
三、上划中央和省税收的返还办法。上划给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上划省的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部分全额返还,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县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率的1:0.25系数确定。如
果1994年以后上划税收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收入递增包干”体制的处理。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县上交基数、递增率都按原体制办法执行。如省今后对我市原体制上交的递增部分返还,市对各县也如数返还。
五、对以下几项按省规定实行专项分成办法。1、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分成50%,市分成10%,县分成40%。2、对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省市各分成30%,县分成40%。3、资源税1993年基数部分省不集中,比基数增长部分,省市各分成30%,县分成40%。4、
对城建税,改革实施细则出台后,市对各县将按省出台的办法执行。
六、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各县按1993年应交数负担。
七、统筹农业税灾减资金。从1994年起,省对各市按调增农业税部分集中10%,专项用于农业税灾减,各县按省办法执行。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严格按管理权限办理。要切实抓好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坚持力量而行,收支平衡。同时,要密切注意新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创造条件。



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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