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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09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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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民团字(199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在革命斗争年代,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国革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的解放,这些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自动宣告解散。现已时隔四十年,我们认为不宜再以过去的秘密外围组织为名组成新的社团。
2.中央一再明文规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经商办企业。因此,应该按照中央的规定办理。



199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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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人[2008]20 号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机关职能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所属事业单位和部主管社团(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以前休完。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没有扣发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三)、(四)、(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纳入工资统发。
第九条 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当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除以12月份的计薪天数计算。
机关各司局和专员办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的。
(二)请事假的天数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申请休年休假时,应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1),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部长审批,其他司局级人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处级以下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司局审批。
专员办领导成员和司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年休假,需经人事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专员办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年休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
机关各司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附3),报人事教育司核定,按工资渠道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专员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办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事教育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暂行办法》(财人字[2000]39号)同时作废。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附1: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年第 号

申请人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来部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未休假天数)
天( 天)

本次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时间
 

拟休假地点(画√)
①京内( ) ②京外( ) ③国(境)外(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2: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登记表

(200 年度)

姓 名:

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天



休假次数
本次休假的起止时间
本次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第 1 次
月 日至 月 日



第 2 次
月 日至 月 日



第 3 次
月 日至 月 日










附3:






财政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年度统计表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序号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未休假天数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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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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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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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船大队、远洋船舶:
现将《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障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结合我局远洋科学考察船单独执行任务、航线海区不固定、登船人员、协作单位多等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远洋科学考察船全体出海人员(含船员和登船调查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纪律性、法制观念、保密观念、敌情观念。不允许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 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把好海上防线,防止劫船、爆炸、纵火、外逃等政治事故发生。全体出海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推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
第三条 远洋科学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考察任务的组成部分,在党委(支部)的领导下,保卫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每次重大远洋考察应视情派保卫干部随船出海,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出海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人员审查。全体出海人员都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委(支部)严格审查。审查工作根据国海干(1988)206号文件《关于加强出国船员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安全、纪律、保密、外事、爱国教育。全体出海人员集中后,根据执行的任务和远洋海域及国家、地区的军、政、敌情、治安和风俗人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纪律、保密、外事、爱国教育。由主管单位领导组织实施,向全体出海人员提出要求,讲明注意事项,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安全检查。严格登船制度,做好登船人员的检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除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派员协助船领导做好登船人员的检查工作(一律凭保卫部门发的“登船登岸证”上下船)。保卫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登船检查安全防范情况。船只启航前都必须按照《船舶离港检查实施方案》对船舶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每次重大远洋科学考察,保卫部门应积极参加局有关部门组织的出航检查。保卫部门检查的重点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消防设施、防劫船实施方案等,并及时了解掌握全体出海人员现实思想情况。查出的问题,必须在启航前解决。
第七条 安全保卫组织。每次重大远洋科学考察,应建立临时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政委、副政委、大副、科学考察队领导和保卫干部等组成。在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上安全领导小组既有合理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八条 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平时枪、弹分开,专舱(柜)存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控制,钥匙分别由政委和水手长保管,远洋出海时,船长、政委佩置的枪弹应存放在专门配置的保险柜内。出海回单位后枪弹交回集中保存。政委和水手长应经常组织进行枪弹检查和枪支擦拭工作。
枪弹舱的钥匙要妥善保管,绝不允许与其它钥匙混放一起,不允许委托他人开启枪弹舱门锁,舱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以保证枪弹存放,稳妥可靠,万无一失。
第九条 严格消防制度。船员必须严格执行船舶防火规定,熟悉船上消防器材的性能,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保卫部门在远洋出海前应对船上的消防设备、消防制度,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格保密制度。全体出海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国内未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不得带出国外。如因工作需要携带文件、资料等,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船上的秘密文件、图纸、电传电报、重要资料、标本等,要有专人保管,专簿登记。遇到外国专家随船进行科学考察,其住舱应远离我电报房、机要室等保密舱室。安全保领导小组应布置力量做好监控工作,防止窃密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在航行和考察中,全体出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航行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船只通过重要海峡、复杂海区以及重点港口时,遇到不友好船舶、飞机对我船进行跟踪侦察以及恶劣天气进行调查作业航行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每个成员经常地与支部保卫委员、治保会成员、各部门安全保卫积极分子互通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掌握不同条件下的各类人员思想情况,利用一切机会向全体出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劫船、爆炸、纵火、外逃等重大政治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值班、巡逻、警戒的人员要确实做以尽职尽责。尤其要做好重点部位(枪支弹药库、电报房、驾驶台、机舱、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巡视、检查工作,注意测点考察作业中的检查;注意监督、制止在禁烟区内吸烟。发现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劫船事件时,按照1987年6月7日国海保471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加强防劫船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织实施。
当发生侵犯我船敌对行为时,及时请示上级,全船同志应在船领导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海上情况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船只停靠外港前,要向全体出海人员宣布注意事项和要求,做好登岸前的安全、纪律、外事等教育。做好文电资料、标本等的清理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停靠外港时,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梯口更昼夜值班。防止未经允许的外籍和非船上人员登船。
第十八条 停靠外港时,严格登岸手续,建立登岸登记制度,登岸人员要向梯口值班员交“登船登岸证”,并在登记本上按登记项目填写清楚。回船后取回“登船登岸证”,并在登记本上注明回船时间,超过时间要向值班员说明理由。
登岸人员实行三人以上编组同行,指定专人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严禁单独离船行动。情况特殊者,未经领导批准,梯口值班人员不予放行。在登岸进行集体活动时,严格纪律,听从指挥,领队除亲自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指定一、二人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全体出海人员必须遵守国发(1981)156号文件关于(国务院转发《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和国海察字(1990)267号文件《关于加强对船员和出海出国人员进行法纪教育的通知》以及国函(1989)5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订《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批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外籍和非船上的人员参观、留宿。组织上出面邀请外籍人、华侨等登船时,要有领导、有组织、有专人接待,值班人员注意安全。

第五章 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远洋考察工作结束后,在总结远洋考察工作的同时,安全保卫工作也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出海中如发生案件,应由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会同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在远洋考察中,凡是在安全保卫、保密、纪律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船党委应将其先进事迹报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远洋考察中,对于不重视安全或明知故犯,玩忽职守,使国家或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主管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除第四章“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其余条款原则上适用中、近海海域考察作业和海上执法的公务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船舶条例》相抵触的地方,按《船舶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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