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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19:4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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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徐荣凯
                            2003年11月18日


为了适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1994年4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1999年6月15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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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厂务公开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厂务公开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炭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积极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现就在国有煤炭企业建立和推行矿(厂)务公开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矿(厂)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胡锦涛同志在对厂务公开经验材料的批示中指出,厂务公开不仅使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了新台阶,而且调动了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使企业的管理和效益达到了新水平。实践证明,实行矿(厂)务公开,有利于扩大职工民主参与,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企业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职代会制度的巩固提高,加强企业民主建设;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国有煤炭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尉健行、吴邦国同志在全国厂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随文下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站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矿(厂)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
二、矿(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实行矿(厂)务公开,要把关系企业改革与发展、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企业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如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投资计划;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分离分流方案及执行情况;重大技改方案、重大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等。
(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职工招考聘用、重要岗位调整、下岗分流、职称职务晋升的情况;职工工资、奖金与劳务报酬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如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质量、价格标准;配套协作厂家的选择程序;基建项目、委托加工项目的招标情况;重要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及履行情况;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的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与奖惩办法;质量保证体系及业务标准等。
(四)与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问题。如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的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的兼业禁止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情况;涉及企业领导人的重大事件及诉讼情况;干部民主评议结果等。
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不在公开之列。
三、建立矿(厂)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制。企业成立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企业党委在矿(厂)务公开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统一组织和协调矿(厂)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工作。
(二)公开机制。由行政系统建立公开的具体制度,明确各项公开内容的具体负责部门、人员和公开的时间、程序、要求,实行责任制。矿(厂)务公开要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的程序是: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定期整理提出公开内容,企业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的工作及时公开。
(三)议事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工会积极配合有关方面通过职代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职工议事,参与企业决策。
(四)监督机制。由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定期检查、民主评议等方式,监督矿(厂)务公开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进行;督促落实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四、探索矿(厂)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矿(厂)务公开的基本途径。凡是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分别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
(二)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民主议事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依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其职权;并可以依据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矿(厂)长(经理)的授权,就所授权事项进行审议、质询、决定的议事机构。职工民主议事会与所授权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民主议事的结果应由所授权机构确认。职工民主议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章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是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凡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签订集体合同要多方面听取职工意见,体现职工意愿,合同草案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合同生效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
(四)通过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党政工联席会及局、矿(厂)长(经理)办公会等形式研究和通报企业内部重大事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依法了解企业情况、参与高层决策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参加有关会议行使职权并发挥作用。
(五)企业设立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矿(厂)情发布会、座谈会、联席会、协商会、议事会,以及通过广播、报刊等形式进行矿(厂)务公开。车间班组也要建立相应的公开制度和渠道。
五、切实加强对实行矿(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实行矿(厂)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切实发挥其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一)矿(厂)务公开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1)企业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纪委、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对矿(厂)务公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2)各企业应根据公开内容成立矿(厂)务公开若干工作小组,由企业主管副职任组长。工作小组根据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公开方案,做好有关事项的公开实施工作,并负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同时,要建立矿(厂)务公开档案,长期保存备查。(3)成立矿(厂)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监督评议小组由企业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评议小组的职责是根据矿(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评议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促进矿(厂)务公开工作良性运行。
(二)实行矿(厂)务公开,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决策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要与企业脱困工作结合起来,把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交给职工讨论,发动群众为企业改革脱困出谋献策。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进行分类指导。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进行矿(厂)务公开工作的试点,努力抓出成效。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国有及国有资产控股的煤炭企业普遍建立起矿(厂)务公开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执行。
对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望市政府各有关委、局加强领导,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施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体改委反映,以便把这项工作切实搞好。

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七五”计划建设》中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国营小型企业可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把企业搞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把租赁机制与按劳动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的新型社会主义经营方式。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其所有制性质和行政、党群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租赁时间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下的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企业和供销企业,也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单个车间进行租赁经营。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租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集体企业的出租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企业的租赁方式,可以集体承租,也可以个人承租。
第七条 企业出租的招标,可以在企业、本系统内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承租投标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较好的政治素质;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组织能力和相适应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和两名以上具有正当社会职业并拥有一定财产的担保人(集体承租不用保人)。
第九条 出租方对承租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认定的合格者提供企业的各种资料数据,为其进行实地调查、编写投标书和治厂方案提供方便。
第十条 由企业职工代表、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公开答辩考评,从中选择优秀者。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品德、业绩考核后确定承租人。
第十一条 承租者自行确定担保人。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同出租方的原法人代表进行清产核后资后的财产移交。
第十二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产值、利润指数、租金额标的基数与缴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在合同书上签字的出租方代表是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企业是职代会负责人),承租方式代表
是承租者本人和担保人。
第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时,要由出租方、承租方、财政、税务及银行的代表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评估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持合同书到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后,租赁合同正式生效,租赁合同与公证书一式若干份,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承租人和公证处各留一份。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及有关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法人代表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手续完备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人到所承租的企业,当众宣读租赁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职。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人是租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当然的厂长(经理),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劳动者。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会权负责。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干部的任免和人员配备;有权自主使用、支配企业的财产;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自觉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和设备不断更新,必须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必须主动地接受企业党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租 金
第二十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除了照章纳税外,承租人要向出租者按期规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租金的核定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条件等实际情况,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由出租方进行计划,也可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固定租赁,是指不受利润增减变化的影响在承租各年度内向出租方缴纳的固定租金数额;二是基数递增租金,是指在基数租金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与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的租金,当实际利润低于基数利润时,承租人要照缴
基数租金。
小型商饮服修企业或亏损企业可采用固定租金形式,其它企业一般应采取基数递增租金形式。
第二十三条 租金按年度由承租方依据财务决算缴纳,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能足额交纳时,由担保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收入,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为个人劳动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的个人收入扣除每月预支后,其余部分作为承租风险金存入企业,以丰补欠。租赁期满后从企业全部提出,归租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停发原工资、奖金及一切生活福利待遇,但保留原有工资级别,享有晋级权。日常生活费每月可预支二百元左右,在年终个人所得中扣回。若个人所得不足预支的全部生活费用时,租赁者则以个人财产抵补。
第二十七条 承租者的个人收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风险金在提取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双方在租赁期未满出现以下情况,可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经济效益达不到租赁前水平或完不成合同中规定的指标的;
二、承租人所进行的经营活动超过合同规定所赋予的权限,并使出租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承租者个人收入得不到兑现的;
四、承租者因特殊情况无力继续承租的;
五、出租者违背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行使经营自主权的;
六、租赁合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城市统一规划、自然环境变化等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经租赁双方协商或经有关部门调解仲裁得不到满意解决的;
七、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实行租赁的。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租凭合同在执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必须修改或补充时,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必要时须经出租方主管机关审定,并经公证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满时,由租赁双方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一起对企业核查无疑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部门。需要延长期限时,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章 经 营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但商饮服修企业免征能源税开继续享受国营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用承租者个人收入支付给担保人和有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三十四条 用承租方所得收入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租赁期满后由承租方收回或双方协商折价卖给企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租赁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办法要列入租赁合同条款。商饮服修企业的承租人,不承担原有企业的财产挂帐损失和国家贷款之外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六条 租赁企业的职工保留原有身份,晋级和评定职称不受影响,职工所得不应低于上年收入,如低于上年收入,其差额由承租人以个人财产抵补。
第三十七条 租赁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本着归口管理的要求,对年度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经营上遇到的困难进行服务、协调。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间,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原主管部门承担的合同义务由新的主管部门继续承担。
第三十九条 租赁人的身份、待遇在租赁合同解除时随之解除,其工作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利贯彻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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