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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6:37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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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7日省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管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政府公益性测绘,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经费的,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实施的大地控制网、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的原则统一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求,按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础测绘实施经费按国家统一的分地区测绘成本定额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框架内加密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测制全省1:1万比例尺基本地图;

(三)采用国家提供的测绘数据建立全省中小比例尺基础空间数据库;

(四)建立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经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密网或局部独立控制网;

(二)测制1:500、1:1000、1:2000比例尺基本地图;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局部独立网应经联测,同国家系统建立换算关系。城市市区不得分区建独立网。

第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0至15年更新一次。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第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择优确定承担单位。由测绘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订立合同,依法确定权利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基础测绘项目禁止转让、分包。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基础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给国家和用户造成工程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该项成果的测绘单位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必须按规定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更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主管部门统一提供使用。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未经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业测绘时,应该充分利用基础测绘成果,避免浪费。经许可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按国家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收取费用。基础测绘成果属机密资料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擅自将承担项目转让、分包的,按违约终止合同,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取消投标或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或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擅自复制或向他人提供、转让基础测绘成果的,没收复制或转让成果及所得,并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规划、设计、建设等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擅自重复测绘的;

(二)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工程中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的;

(三)使用基础测绘资料不当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规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

(二)违规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上交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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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办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办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7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为推动我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特补充和重申以下几项规定:
一、各行可视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发行人民币太平洋万事达和太平洋威士照片信用卡(以下简称“照片卡”)。各发卡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选择发行信用卡的种类,但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做到:
(一)“照片卡”的推出,第一步先采用照片翻拍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采用实际摄像的办法。(二)须向申请人索取一张近期二寸以上免冠正面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均可),一次成像的快照和翻拍及不清晰的照片均不受理。(三)“照片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卡正面的各项内容与磁条卡相同。背面在左下方增加了持卡人的照片,照片的右方为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四)“照片卡”的年费为: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五)“照片卡”的其他管理规定、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办法与磁条卡相同。(六)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做好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受理“照片卡”的宣传培训工作。受理“照片卡”业务时,可免审身份证件,但要仔细辨认持卡人与卡背面的照片与签名是否相符。
二、信用卡年费应按章程规定每年收取一次。
三、对取现未超过规定限额〔普通卡500元(含),金卡1000元(含)〕或加手续费后超过限额的,均无需办理索权。对超过交易限额的,不论本地卡或异地卡都必须经过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使用销售点终端(POS)办理授权的,每一笔业务的发生,不论是否超过规定限额,都必须经过授权。如果因未经授权同意擅自受理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受理方负责。
四、交通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现金时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五、异地交易的手续费收入,代办行应将发卡行分成的手续费收入,每日随交易单据一并划转发卡行。
六、为确保止付名单的顺利下发,从11月1日起,各发卡行每旬6日向总行上报止付名单的时间改为:上午9:15至下午15:30。如当旬无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各行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总行联系。如既不上报也不联系,总行视同该行当旬无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于当日15:30以后及时下发。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冰岛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冰岛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冰岛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71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八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和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冰岛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冰岛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冰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冰 岛 共 和 国 驻
     丹 麦 大 使         丹 麦 大 使
      岳    良         西古多·比约纳森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八日于哥本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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