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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31:42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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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
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
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
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
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
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
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
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
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
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1998年5月27日



19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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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
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
种。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本市内陆
水域和沿海海域中的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对全市水产种苗繁育
体系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市属和区、县属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撤并必须报所
属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所在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每
年审核一次。


第九条 原种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
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
质量。


第十条 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
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
亲本或后备亲本,要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
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现有的国家或地方有关质量标准,并按标
准规定的方法计量。尚无标准的,按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外省市调进和在本市销售水产种苗的,必须经产地或本市市水产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对水产种苗进行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
投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进行水产种苗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


第十六条 本市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和区、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


第十七条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水产种苗、亲本的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调查、处理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中的纠纷;
(四)其他水产种苗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的《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证》。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取工本
费;检疫机构检疫种苗,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建设的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由水产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投产;已经投产的,没收亲本、种苗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
和个人,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办证,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
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单位和个
人,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销售水产种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水产种
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从外省市调进和在本市销售的水产种苗,未经检疫即投入生产或
销售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购销活动,没收种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
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
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执行,其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货
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员和检疫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徇私舞
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水产种苗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仪、不提
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单位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和集中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分类处理工作

  目前,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中,仍有一部分项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对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处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60号)要求,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进一步清理、甄别和校核。具体分为3类:第一类是行政许可项目。对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第412号令中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一并列入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填报《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见附件1)。第二类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以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除外)为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填报《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二)》(见附件2)。第三类是停止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以省政府部门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纳入停止执行范围,填报《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三)》(见附件3)。此类审批项目,即使工作需要,且符合“合理性”原则,也要先停止执行,再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规范。新设立项目在填报时,应附法律、法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核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直接设立依据,填报时要摘抄出直接依据的条款及涉及的相关文件名称、文号等。项目名称要规范准确,内容要清楚,条件和程序要具体。相关的收费项目,要填写原始法律依据和具体批准文号、收费标准。在对项目的处理上,可按照国务院公布保留项目的做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规定清楚的情况下,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延伸到市(州、地)、县(市、区)两级。

  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等,要按照职能调整情况,重新填报自查清理登记表,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机构改革中未涉及职能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在原上报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待省审改办审核后再按新的登记表归类填报。

  二、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搞好集中评审工作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评审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8号)精神,省审改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现行行政审批项目逐个进行集中评审。

  审批事项集中评审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抽调骨干人员,充实力量,集中时间做好此项工作。对上报的登记表和分类处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严防漏报、重报、错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审改办。省审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单位适时下发督办函或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办。

  三、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切实把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到实处。

  (一)国务院到目前已公布取消了3批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已对前两批进行了对应取消,目前,要再核对一遍,并重点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公布取消项目的对应取消工作。

  (二)省政府前5批公布取消、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再保留,也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与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凡是省政府已经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相关收费。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重新进行审核,凡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要停止执行。今后,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收费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四)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审批项目的取消并不意味着管理职能的取消或削弱。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或仍需要继续加强管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并落实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制度;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四、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施政务公开,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公开许可(审批)事项。除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之外,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编印手册、登政报、上政府网站等形式,逐项公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有相应的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二)建立相对集中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许可(审批)制度。相对集中审批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是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的集中体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特点,针对许可(审批)事项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在认真规范、合理归并、程序化操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对集中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许可(审批)制度。

  (三)加强对许可(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完善许可(审批)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部门分权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环节对前一审环节的监督制衡机制。建立许可(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建立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许可(审批)结果要公开,以提高行政许可(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权责统一,监督有效。

  集中评审结束后,省政府将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上工作须在省政府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前完成,并将工作情况报省审改办。

  附件:1、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

     2、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二)

     3、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三)

     4、集中评审部门排列顺序名单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4:集中评审部门排列顺序名单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省公安厅(省边防局)
  3、省教育厅
  4、省民委
  5、省民政厅
  6、省司法厅
  7、省财政厅
  8、省人事厅(省外专局)
  9、省编办
  10、省劳动保障厅
  11、省国土资源厅
  12、省建设厅
  13、省交通厅
  ①省水运局
  ②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③省公路局
  14、省水利厅
  ①省疏勒河流域管理局 
  ②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15、省农牧厅
  ①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②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③省动物检疫总站
  ④省草原监理站
  ⑤省植保检疫站
  ⑥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16、省林业厅
  ①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②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7、省文化厅
  18、省商务厅
  19、省卫生厅
  20、省人口计生委
  21、省发改委
  22、省经委
  23、省政府国资委
  24、省地税局
  25、省工商局
  26、省质监局
  27、省环保局
  28、省广电局
  29、省新闻出版局
  30、省体育局
  31、省统计局
  32、省安监局
  33、省物价局
  34、省粮食局
  35、省国防工办
  36、省文物局
  37、省人防办
  38、省旅游局
  39、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40、省测绘局
  41、省档案局
  42、省无线电管理局
  43、省安全厅
  44、省政府新闻办
  45、省科技厅
  46、省地勘局 
  47、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48、省扶贫办
  49、省保密局
  50、省乡企局
  51、省外办
  52、省供销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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