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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1:18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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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全社会投资和消费增长。管好国债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突出重点,搞好开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摆在重要位置,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做好就业工作。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保持外贸较快增长,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纠正经济领域的各种不正之风,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今年是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实施“十五”计划第一年,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对于今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乘势前进,为全面实现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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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濮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市辖所有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包括: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6个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辖区。主要河流:马颊河、金堤河、卫河。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等,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生态补偿基准金依据为《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所确定的各河流的生态补偿基准金标准(附件1)。

第五条 对各考核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按照排水去向确定断面,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1.0.2<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进行计算;
2.1.0<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进行计算;

3.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进行计算。

第六条 扣缴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濮阳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按周计算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濮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省定目标值及我市实际情况负责相关县(区)、高新区目标断面的划定和断面水质目标值的制定;负责断面水质的监测;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每月超标倍数和补偿金数额,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将补偿金扣缴情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扣缴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扣收该县(区)财力的办法办理,扣缴的财力作为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扣缴的我市海河流域的生态补偿金,按照责任主体分别从市本级和各县(区)的生态补偿金中列支。

扣缴生态补偿金结余部分,加上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划拨我市的上游城市对下游城市的生态补偿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对有关县(区)、高新区进行补偿和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如下:

(一)50%用于上游县(区)、高新区对下游县(区)、高新区的补偿;

(二)30%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三)15%用于对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度达标率均超过90%的县(区)、高新区进行奖励,每个考核断面的奖励金额按照扣缴金额×15%×奖励系数(见附件2)计算;

(四)5%用于对为保护濮阳市生态环境而牺牲本区域经济利益的县(区)、高新区的补助。
第九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计算的依据为《濮阳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年度监测数据。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年度奖励资金的数额。

第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各考核断面年度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的数额对有关县(区)、高新区进行补偿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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