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7:55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国家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阿盟”)
  本着进一步加强和发展阿盟和中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为确定阿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处及给予代表处以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和手续,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阿盟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所在地为北京。

  第二条
  一、阿盟代表处、代表处主任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享有与外国驻华使馆、馆长、使馆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所享有的所有便利、特权和豁免及承担所有的义务。
  二、代表处中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不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阿盟代表处主任和代表处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特权与豁免。

  第三条
  一、代表处主任的委派须事先征得中国政府同意。
  二、有关代表处的其他事项,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艾哈迈德·伊斯马特·
    (签字)         阿卜杜勒·马吉德博士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医用防护用品是用于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资。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性。我部已于5月4日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采购合格防护用品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41号),要求医院购买、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防治非典保障部门统一调控。鉴于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直接关系到一线医护人员生命安全和降低感染率,现就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使用达到标准的产品。医院使用的医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一次性防护服必须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口罩必须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但是,由于上述标准下发时间较短,有关生产企业准备不足等原因,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卫生部等六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在防治非典期间,医院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用途选用防护等级适宜的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使用达到检验及判定规则的防护用品。

二、规范医用防护用品的采购渠道。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医院应尽可能将医用防护用品作为专项采购,纳入当地防治非典保障组统一集中采购范围,或通过当地保障组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提出申请并纳入统一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医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其生产企业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部门。医用防护用品应作为技术性专用物资纳入医院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管理。请将此通知转发至部属(管)医院。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范



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检测依据: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4.1外观(4.1.1和4.1.2);

4.2结构(4.2.1和4.2.3);

4.4.1防水性(静水压);

4.4.4沾水等级;

4.5断裂强力;

4.7过滤效率。

结果判定:以上项目外观和结构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它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外观和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超过2项,其它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产品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医用防护口罩

检测依据: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测项目:

4.2外观;

4.3鼻夹;

4.4口罩带;

4.5过滤效率;

4.6气流阻力;

4.8表面抗湿性。

结果判定:4.2-4.6项中,产品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4.8项表面抗湿性判定:4.2-4.6项均为合格时,产品达到GB3级的,该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只达到GB1级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GB2级要求的,应在其小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产品应为一次性的医用手术口罩共同使用,则该产品可以判定合格。



律师事务所营销计划、措施和管理之浅见

樊斌杰


  律师业务虽然也被视为一种产业,但是它更是一种职业。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活动与一般的商业营销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试图从律师事务所营销计划、措施和管理等方面谈谈笔者对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

一、 律师事所的营销计划

1、律师事务所制定营销计划的目的

  预测立、不预则废。律师事务所的营销计划是追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蓝图,是营销策略和行动的灵魂。一个律师事务所要想做好营销,首先必须制定一个既积极又合理的发展计划,然后根据计划确定营销策略,并围绕策略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计划,那么他的营销策略、方案和行动就很有可能缺乏目标,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俗话说“心动决定行动”“方向重于努力”。在制定营销计划时,首先必须明确营销的目的。律师事务所营销目的不外乎两个主题,即“生存与发展”。现在的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生存。生存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生存就没有发展。发展能够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但是发展并不能代替生存,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在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后,都会可能面临生存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要想求得生存就必须谋求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因此,律师事务所营销的首要任务就制定发展计划。而制定发展计划的目的在于保证以下方面的发展:

(1)使律师事务所具备处理更大更复杂问题的能力。
(2)使律师事务所具备发展新领域,提供新服务的资源。
(3)使律师事务所有能力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服务,扩大律师事务所的客户群。
(4)使律师事务所有能力为所内的年轻律师提供更多的发展平台。
(5)使律师事务所能够规划和有效地控制它的将来。
(6)使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能够稳定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2、设计营销计划的具体步骤

  律师事务所营销计划的制定可能会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制定计划的过程应该是基本一样的。这个过程包括一些基本的步骤,且每一个步骤都是以前一个步骤为前提的。这些步骤可概括为:

第一步:对目前营销计划和行动进行审查,对于一个新近成立的
律师事务所来说,新的营销计划的制定都必须以先前存在的营销计划为前提。
第二步:分析当前的状况,可供利用的资源和机会
第三步:确立营销目标
第四步:制定战略计划。战略性营销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全面性战略目标;律师事务所营销的战略目标;营销应遵守的基本政策。
第五步:制定营销行动计划。营销行动计划即战术性营销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营销的特定目标;实现目标的具体行动计划;实现目标的具体日期;责任的具体划分与落实;实施具体行动的框架;落实营销计划的财政预算。

二、 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措施

1、保持已有客户。一个律师事务所在获得客户后,能否得到长期保持,能否不被丢失,取决于各种因素,但主要因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注重第一印象。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也是一种营销过程

  一个客户是否选择一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他的业务,在相当的程度上取决于第一印象。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要想给客户留下一个好的印象,除了业务精通外,还必须给人一种精明强干,办事利索的感觉。而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给客户留下好的印象的重要环节是办公室前台接待工作的质量。如果前台的接待工作热情周到,业务熟练,富有效率,职业化,那么律师事务所给客户留下的第一印象就会比较好,客户对律师事务所就会形成好感,产生兴趣。反之客户就会对律师事务所失去兴趣。

  其二、信守并实现承诺。律师不能为招揽业务随意对客户作出承诺。

  律师每个承诺的作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前提。第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第二、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能力和条件可以达到。对于客户的非法要求不能承诺,超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本身实力范围的要求也不能承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旦作出了承诺,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兑现承诺,就是赔本也要兑现。

  其三、树立客户第一观念。律师业是服务业,客户就是消费者,“消费者是上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树立“客户是上帝”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

  其四、做到及时沟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