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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9:12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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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
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四、按规定由海关监管的、来料加工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不属于《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管理范畴。
五、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税收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本文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类 别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压力容器类 73110010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7311009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
73211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73218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76130090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84021110 蒸发量≥900吨/时发电用锅炉
84021190.5 碱回收锅炉岛
84021190.9 其他发电用锅炉(45<蒸发量<900吨
84021200.5 纸浆厂废料锅炉
84021900 其他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84195000.5 废热锅炉等
84814000 安全阀
84818090 其他(爆破片、测压装置、保护装置等)
放射性类 84011000 核反应堆
84014000 核反应堆零件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902229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工程机械类 84081000 船舶用柴油发动机
84082010.1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84082090.1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1.1 功率≤14KW其他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1.9 功率≤14KW农业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3.1 功率≥132.39KW农业用柴油发动机
84089093.9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发动机
84261930 龙门式起重机
84261941 门式装卸桥
84261942 集装箱装卸桥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及有升降装置工作车
84279000 其他叉车及可升降的工作车
84291190 功率≤235.36KW的履带式推土机
84291910 功率>235.36KW其他推土机
84291990 功率≤235.36KW的其他推土机
84292010 功率>235.36KW的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90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301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3090 斗容量≤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4090 其他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5100 前铲装载机

电器类 841581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501100 干衣量≤10公斤的全自动洗衣机
84502000 干衣量大于10公斤的洗衣机
84511000 干洗机(洗涤量≤140千克的干洗机
84713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 巨型机、大型及中型机
84714120 小型机
84714130 工作站
84714140.9 微型机
8471491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3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计算机工作站
8471494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9.9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60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显示器
8471603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热敏打印)
8471604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5016100 ≤75KVA交流发电机
85016200 >75KVA≤375KVA交流发电机
85016300 >375KVA≤750KVA交流发电机
85016410 >750KVA<350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20 ≥350KVA<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16430 ≥665MVA交流发电机
85021100 ≤75KVA柴油发电机组
85021200 >75KVA≤375KVA柴油发电机组
85021310 >375KVA≤2MVA柴油发电机组
85021320 >2MVA以上柴油发电机组
850220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85023900.9 其他发电机组

85044013 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的稳压电源
85044020 不间断供电电源(UPS)
85081000 手提式电钻
85082000 手提式电锯
85088010 手提式砂磨工具
85088020 手提式电刨
85088090 其他220V交流电网供电的手提式电动工具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及类似用途多
85114010 启动电机及两用启动发电机
85114099 其他用途的启动电机
85115090 其他附属于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
85151100 钎焊机器及装置用烙铁及焊枪
85151900 其他钎焊机器及装置
85152110 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直缝焊管机
85152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器
85152900 其他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
85153110 全自动或半自动螺旋焊管机
85153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弧焊机
85153190.9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弧焊接机
85153900 其他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85158000.9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85161000 电热水器
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毛发护理器具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85164000 电熨斗
85165000 微波炉
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家用电灶、灶台、烤炉)
85167100 电热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其他(煮奶器、电热杯、锅、水瓶、电烤箱)

851711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 可视电话
85171990 其他电话机(有线电话机)
85173019 其他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集团电话)
85175010 光端机及脉冲编码调制设备(调制解调器)
85182100 单喇叭有源音箱
85182200 多喇叭有源音箱
85182900 其他有源扬声器系统
85192100 不带扬声器的其他唱机
85192900 带扬声器的其他唱机
85193100 装有自动换片装置转盘(唱机唱盘)
85193900 无自动换片装置的转盘(唱机唱盘)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型声音重放设备
85199900 其它声音重放设备
85109000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85281310 16厘米及以下的单色电视机
85281320 16-42厘米的单色电视机
85281330 42-52厘米的单色电视机
85281340 52厘米以上的单色电视机
852822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351000 熔断器(额定电压交流≤1200V,直流)
85352100 自动断路器(额定电压交流≤1200V,直流)
85353000 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额定电压交流)
85361000 熔断器(电压不超过1000伏)
85362000 电压不超过1000伏自动断路器
85363000 电压≤1000伏其他电路保护装置
85364100 电压≤60伏的继电器
85364900 电压<60伏的继电器
85365000 电压≤1000伏的其他开关
85401200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90171000 绘图机

医疗器械类 84192000.9 医用或实验室用其他消毒器具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90 其他超声扫描装置
9018130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9018904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60 输血设备
90189070 麻醉设备
90215000 心脏起搏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9022191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99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9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食品机械类 84198100 加工热饮料,烹调,加热食品的机
84212200 过滤或净化饮料的机器及装置
84223010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84223030.5 自动灌装线
84229020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用零件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84351000 制酒、果汁等的压榨、轧碎机
84381000.09 通心粉,面条的生产加工机器
84385000 肉类或家禽加工机器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农业机械类 84335100.1 功率≥160马力的联合收割机
84335100.9 功率<160马力的联合收割机
84335990.9 其他收割机及脱粒机
87011000 手扶拖拉机
87019000.1 功率大于150马力的拖拉机
87019000.2 其他拖拉机
印刷机械类 844311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
84431200 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胶印机
84432100 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
84432900 其他凸版印刷机
84433000.5 多功能柔性版印刷机(苯胺印刷机)
84435990.09 其他未列名印刷机
纺织机械类 84463040 织物宽>30cm的喷水织机
844711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844712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84472020 其他平型针织机
84514000.9 其他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84531000.9 其他生皮,皮革的处理或加工机器

车船类 87013000.1 履带式拖拉机
87013000.9 履带式牵引车
87041090 其他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
87084020 大型客车用变速箱
87084040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变速箱
87084050.1 扭距≥90kgm的变速箱、分动箱
87084050.9 其他柴油型重型货车用变速箱
87084060 特种车用变速箱
87084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变速箱
87085030 非公路自卸车用驱动桥
87085060 特种车用驱动桥
87091100 电动短矩离运货车
87120020 竞赛型自行车
87120030 山地自行车
87120041 16、18、20英寸越野自行车
87120049 其他越野自行车
87120081 16英寸及以下的未列名自行车
87120089 其他未列名自行车
871610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200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311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8716319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8716391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8716399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87164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89011010 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
89031000 充气的娱乐或运动用快艇
89039200 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89039900 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
89059090 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
89060010 其他未列名的机动船舶

彩扩设备 90084000 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90101091 彩色胶卷用自动显影及设备
90101099 其他胶卷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
90105029.9 其他照相用的洗印装置

娱乐类 95041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
9504301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95043090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95049010 其他电子游戏机
95049090 其他游艺场、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
(包括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
1980年(含1980年)以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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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报与"三维"公司的一场”彩虹战”

--------报社的一篇批评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来源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中国工商报社因批评一起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 年11月15日所作的(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了上诉。今年02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报社与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被批评者,以下简称“三维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受委托人中国工商报社的指定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笔者与助理李艳娜律师作为中国工商报社二审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天的公开审理活动。

缘起一篇批评报道

2005年8月3日,《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第3版报道了该报记者周萍撰写的批评文章《拉“彩虹工程”虎皮 树“月利10万”大旗,北京三维天然数码公司涉嫌商业欺诈被立案》(以下简称《拉文》)。
2005年7月,江苏的消费者季某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工商报社投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在《参考消息》、《扬子晚报》等全国多家权威媒体上广泛发布违法广告,称“月利十万,谁敢谁赚;月利十万不是梦;年利百万不是梦;下岗工人温有福、持岗教师孙旭东、粮油小贩古月强,连续两年月利数万的事迹,已经产生了12个百万富翁;……”。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材料,报社专门指派记者到被举报人三维公司的所在地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2004年5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三维公司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宣传品上刊登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该公司广告印刷品的广告宣传,没收广告宣传费并处以相应罚款。”
2005年6月16日,团中央信访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查,全国青年‘彩虹工程’没有与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团中央彩虹工程的机构,其彩虹工程组委会不是法人机构,无法签订合同。他们的证书和广告应属打着团中央‘彩虹工程’旗号的虚假广告。”

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消费者季某的投诉作出了书面答复:“我局在收到你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将你的投诉材料转到海淀、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办理。海淀分局广告科在收到材料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对三维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西城工商分局广告科对《参考消息》发布此广告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证明:“经查:我局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市工商局广告处(2005)第372号案件转办函,要求对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依法调查核实、处理,我局已于2005年6月17日对该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进行立案调查。”在前述调查采访材料的基础上,中国工商报公开发表了《拉文》。

一审法院的判决难以自圆其说

三维公司看到《拉文》后认为,报社刊发的该报道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在社会中广为传播,极大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005年8月16日,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三维公司诉中国工商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同年10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第4页至第5页查明认定的事实是:原告曾先后于参考消息等媒体发布加盟广告,注明“三维天然码”系全国创业就业彩虹工程项目, “月利十万,谁赚谁干”等虚构事实、夸夸其谈的宣传,原告的这些违法事实分别有消费者的证人证言、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出具证明,“彩虹工程”组委会没有给“三维天然码”发过任何证书,中国共青团中央信访办公室也证明全国“彩虹工程”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由于原告虚假的违法广告宣传,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区工商局正式立案受理举报,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前述事实与《拉文》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报社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也没有夸大事实,正是基于此,原审判决书第6页至第7页的本院认为:“……工商报社向本院提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全国青年“彩虹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海淀分局出具的证明和回函以证明该社对文中涉及三维公司与彩虹工程的关系、探访北京总部、工商部门立案等内容已履行了审核义务,文中相应内容并非作者杜撰,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三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对工商报社所持基于上述证明材料所做相应报导无主观过错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然而,原审法院的最终民事判决结果却与前述认定内容截然相反,即中国工商报社在判决生效后,将网页中的相关报道予以删除,并刊登向北京三维天然码公司致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也就是说,法院一方面认为报社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又认定报社在《拉文》中存在着主观过错。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工商报社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审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9849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其结论自相抵触,是非不分,保护了被上诉人欺诈的虚假广告宣传宣传,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此,我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民事判决。我们基于以下理由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三维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受害人有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前述四个必备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就不具备,而且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对此也是确认无误。以下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拉文》。

我们认为,《拉文》不符合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前述一般民事侵权所要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规定,虽然新闻侵犯名誉权也是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作为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上述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其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其三,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其四,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拉文》的新闻源。《拉文》的新闻源主要有:其一,来自消费者的多次投诉和举报;其二,记者自己的采访调查记录;其三,工商执法部门的提供证据;其四,国家相关的权威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据;其五,被上诉人相关的广告内容证明;等等。从《拉文》的新闻源来看,几方面的证据,主要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可见,《拉文》的新闻源是客观真实的。新闻的真实性主要基于事实的真实,关键情节真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动用法律手段去调查事实真相,媒体只需要做到新闻真实,即新闻事实有明确来源,而不是胡编乱造就可以了。至于客观真实是什么,那是受舆论监督的有关部门需要去搞清楚的。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允许它针眨时弊,从而使新闻成为传播消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立法既保护新闻自由权,又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违背法律的行为不仅不予以保护,还要追究其责任。正如被上诉人所实施的系列虚假广告宣传。法律不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维护名誉权对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无理的指责、刁难。新闻单位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该力求真实,但必须指出的是,新闻报道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真实体现着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如果遵循了新闻报道采写、审查的规律,即使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内容或某些细节上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也不应属于新闻失实。至于新闻报道的表达方式及其所作的评论,只要是客观的公正评论,就是我国宪法所允许的。只要没有违背、歪曲基本事实,没有侮辱、贬损人格的内容,即使有一定的讽刺、夸张,也不构成侵权。正如《拉文》。

其次,被上诉人三维公司所提出的民事侵权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介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或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誉权或侮辱诽谤指控。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由于被上诉人自身所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且已经执法机关包括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因此,被上诉人所谓的名誉已为自己所践踢!而非《拉文》所侵害。原审判决已经证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不仅要求有“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致他人“名誉有损害后果”,而且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说,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然而,一审法院却不顾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竟然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登报向被上诉人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从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违法民事判决。

我的共同代理人李艳娜律师补充说,什么是虚假新闻呢?一般假新闻具有“可读性”特别强、特别离奇、内容特别惊人、荒诞不经,匪夷所思,令人作呕,具有“人咬狗”特点的奇人异事的特点。而《拉文》中的主要事实来源完全真实客观,说是虚假新闻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是对欺诈广大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批露,目的是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编织的美丽谎言,陷入虚假加盟招商的圈套中,避免上当受骗。对虚假商业宣传给予有力的舆论监督,履行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拉文》的社会效应无可厚非。这篇报道有力地遏止了对方继续开展虚假的招商活动,所以才遭到对方的无理指责和刁难,甚至在网络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诋毁个人格的文字,对周萍记者进行的个人攻击,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据保全,且提起了另一诉讼。据我们调查,三维天然码公司在参考消息、杨子晚报、在自己的网站上、生意杂志、大众商务等媒体上不断发着类似的广告,由于所载广告的报纸在全国发行,必将使我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众多想早日脱贫致富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陷入招商加盟圈套,这也并非记者杜撰。退一步讲,三维公司大量的散发虚假广告,编造虚假代理商致富的消息,这种危害是不特定的,上当受骗的人也是不特定的。《拉文》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传播一个信息,那就是希望广大消费者不要急功近利,被暴富的谎言所欺骗。如果说侵犯的三维公司的名誉权,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法人违法名誉自毁,新闻媒体对非法现象进行揭露曝光,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义务。
截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谷辽海
2006年3月17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NO:SC102141)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工商、旅游、宗教、规划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第四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


  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展出,展出单位应当根据展出文物的级别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被盗、火灾,或者因人为破坏致使文物损坏的;


  (二)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珍贵文物或者多件一般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的;


  (三)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文物损失的;


  (五)擅自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却不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对古遗址、古墓葬造成破坏或者文物流失的。


  第八条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实施抢救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报告。


  第九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与相关的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命名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2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未按规划保护,其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丧失原评定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称号,并予以公告。撤销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依法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识。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已有的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文物保护单位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迁移、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制作档案。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范围内;


  (二)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做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经考古调查、勘探确认有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掘。


  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避开原址或者另行选址。


  第二十四条 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案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和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拍卖的文物拍卖前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第二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库房管理制度,馆藏文物必须由2名以上保管人员共同保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文物库房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并经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每年对收藏的文物组织清点,并将清点情况逐级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区等的管理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所必需的经费应予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为制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拍摄省级及其以下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将拍摄计划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文物管理单位支付费用。拍摄文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七条 所列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以及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识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3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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