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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3:59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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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5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15日)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埃尔韦·德沙雷特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们的代表就法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事进行过多次商谈,我受我国政府之命,谨向你提出如下建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保留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议定下列各条:

 一、根据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保留驻香港总领事馆。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可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二、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处理有关领事事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法兰西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蒙阁下告知中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将不胜感激,为此,本函以及阁下的确认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关于法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我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鉴此,本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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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民政部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民政部1997年3月10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资财的管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交接手续,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并结合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要领导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或负全面责任的副职。
第三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部审计局)负责,会同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部审计局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直接派审计组或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要准备好有关资料,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其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经济效益及其与该任期经济效益相关的重大因素。
(二)检查其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帐表凭证,检查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盈亏效益的真实性。
(四)检查其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五)检查其任职期间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部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凡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任期终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人事教育司在年初向部审计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部审计局据此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由于其他原因在任期中调离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部人事教育司应提前一个月向部审计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部审计局列入补充审计计划。
(二)部审计局按计划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包括: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或承包合同;
2.主要领导任期工作报告;
3.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经济资料,包括各类有关报表、帐簿、凭证等财务和统计资料;
4.任期内各种协议、合同、承包书和内控制度等;
5.任期内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做出的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
6.各种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
7.其他有关资料。
(四)部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审计任务过重,部审计局无力安排审计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审计终了,审计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评价。
(六)审计报告报部审计局的同时,送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10日内报送部审计局。
(七)部审计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参考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做出“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概括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内的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处理建议。
(八)“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部领导及人事教育司,抄送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九)被审计人如对“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决定”的10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提出申诉。由部领导研究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复审后,以复审决定为最后审计决定。
(十)“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由部审计局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第六条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充分掌握资料和深入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人员)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通知

1988年7月8日,国家计委

长期来,工业生产企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原则上套用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为加强企业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原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以经企〔1988〕240号下发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今后,大中小型生产企业划分标准停止套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但建设项目的划分仍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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