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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17:43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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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的通知
财预[2005]41号

2005-02-25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河北、湖北、湖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天津、湖南、海南省(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武汉分行,石家庄、长沙、海口中心支行,中纪委,科技部,水利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通部,环保总局: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促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在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征求中央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决定于2005年选择部分省市和中央部门进行模拟试点。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和部门
根据有关地区、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情况,经研究协调确定,天津、河北、湖北、湖南、海南5个地区和中纪委、科技部、水利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6个中央部门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单位。
二、试点内容
此次试点,主要模拟《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所设分类科目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等环节的使用情况。其中:中央部门重点模拟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试点地区主要模拟各级政府预算(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和报送人大审批情况以及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模拟试点过程中,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基本保持不变。预算平衡口径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管理方式不变。
三、试点办法
(一)参与试点的中央部门,应以按现行科目编制的2005年部门预算数据为基础,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和修订后的部门预算表格,编制一套完整的、以新科目列示的2005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按“二上”程序编制。
中央试点部门要选择若干不同级次具有不同特点的基层单位,以2005年6月份的实际开支数据为基础,按新的分类科目模拟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试点的地区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为完整反映预算管理全貌,试点地区除按新的分类科目编制省本级政府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外,还应至少选择一个地级市、一个县进行本级政府预算编制的模拟试点。试点市、县编制的本级政府预算逐级上报,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省级总预算。各试点地区省级总预算以及省(市)、市、县本级政府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试点地区模拟预算编制工作,一律以2005年预算数为基础进行。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
2.省、市、县模拟编制的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应报本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3.为具体了解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天津市和海南省应选择不同层次的税收征收机关和国库,以该征收机关2005年5月或6月实际缴库收入数据为基础,按日根据新的收入科目模拟税收征管和库款收纳、划分、报解等日常国库业务管理情况,并编制收入日报、旬报、月报。湖南省应结合税银电子联网缴税进行模拟试点。
4.为具体了解有关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试点省(市)应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部门,以该部门2005年5月或6月实际开支为基础,按日根据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模拟财政拨款的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情况,并编制支出旬报和月报。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5年3月以前,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做好有关动员、准备工作。
(二)2005年4—6月,组织并完成各项试点工作。
(三)2005年7月15日前,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将编制的预算报表(附数据盘)及试点工作总结报财政部。
(四)2005年7月30日前,召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工作总结会议。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各项模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在模拟试点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税务、国库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同时,各试点地区、部门还要加强对所属地区、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各试点地区、部门报送财政部的试点总结材料要求内容客观、具体。既要全面反映试点工作情况,又要对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设计及实施步骤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请各试点地区、部门与财政部密切沟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联系电话:6855140868551409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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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依法规范劳动保障代理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承办招工招聘、职业培训、测试测评、档案管理等劳动保障业务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以及按办法承担代理业务的市县级代理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 第四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遵循公开、公正、守信、服务的工作原则,依法实施代理。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保障D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工作,并负责组建和管理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服务业务的经办机构。

 第六条 各级工商、财政、物价、税务、人事、档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部门共同做好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工作。

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单位实行全员代理或部分代理,对个人实行个体代理,承办以下代理业务:
 (-)根据招工招聘条件,提供咨询服务,代理办理相关手续;
 (二)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就业指导,推荐介绍就业,并代理办理相关手续;
 (三)指导委托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 (四)为破产企业职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保管劳动人事档案,为企业保管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五)提供办理因工伤亡和伤残级别评定等手续的服务;
 (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资格考评,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和申领有关证,明服务;为委托单位代理组织人员测试、测评;
 (七)代理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为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代理办理退休手续;(八)为失业人员出国(境)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 (九)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 (十)提供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合理。合法的代理关系。

 第九条 委托人申请代理的业务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委托人在申请代理时,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

 第十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坚持便民、服务的原则,应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D门予以核定,全市统一执行。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单位申请的,应当向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单位资质法律文书、营业执照副本,填写《单位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申请表》,签订代理合同。
 (二)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还须提供《下岗证》、《失业证》及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个人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申请表》,签订代理合同。
 (三)首次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向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失业登记证及就业前培训证等材料,签订代理合同。

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证明材料的审查和调查核实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及时做出是否受理委托的答复。

 第十三条 代理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委托人欲延续代理关系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携带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原代理机构办理续签合同手续。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或解除合同。

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发生争议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予以解决。

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障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与指导。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 (一)擅自设立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活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二)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 (三)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刊登、播发招工招聘启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 (四)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委托人员档案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部门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 (五)委托人要求出具假证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27日印发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科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的“一体化”进程,中央财政决定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行贷款贴息。为了加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的“一体化”进程,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中央财政决定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行贷款贴息。
第二条 科技贷款是实施科技攻关计划的重要支撑手段。试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贷款贴息将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贷款落实率。为做好科技贷款贴息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申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配套贷款的有关要求(国科发计字〔1996〕365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
第三条 凡承担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并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得到了科技贷款的单位,均可申报贷款贴息。
第四条 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有关政策将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国家科委“重中之重”项目;
(二)国家科委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
(三)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攻关项目;
(四)与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相关的攻关项目。
对上述优先项目申报科技贷款,在送银行时将予以“拟贴息”标识。
第五条 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科技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分等级予以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贴息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份按所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渠道及隶属关系提出贴息申请。
(一)地方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与财政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联合上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二)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科技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报送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第七条 国家科委与财政部共同确定国家科技攻关贴息择优支持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贷款贴息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相关文件(如攻关计划批准文号、年度、项目编号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合同”;
(三)“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由国家科委与财政部联合下达。中央直属单位的贴息资金由主管部门转拨;地方单位的贴息资金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收到划拨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贴息拨付清单,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1个月内将贴息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贴息资金,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贴息补助,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用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贴息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贴息项目支持重点与规模;
(二)与财政部共同对贴息项目进行优选认定;
(三)与财政部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四)联系有关商业银行总行;
(五)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与评估部门科技司或地方科委对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科技司与省市科委主要职责:
(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并受理承担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二)与财政厅(局)联合将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三)负责落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主管部门财务司转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四)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联系地方银行;
(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项目的跟踪、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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