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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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科技与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直接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31日)
根据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考虑到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在布拉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对口科技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委)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技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捷克斯洛伐克科委)在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国科委和捷克斯洛伐克科委在各自主管范围内建立直接联系,以开展交流科技管理经验方面的合作。合作重点为:
1.就科技发展的管理、计划、经费(包括编制发展纲要、长远规划和预测),以及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互派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2.在选定的领域探讨科技合作的主要方向;
3.就科技发展的远景问题定期进行磋商,以便根据两国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方面的需要,确定两国科技合作的主要方向。
第二条 中国科委和捷克斯洛伐克科委之间的合作将在制定两年或更长时期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合作计划主要将在中捷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商定,并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和中捷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有关会议议定书的附件。
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合作计划见本议定书附件。
第四条 如双方未另行商定其它办法时,合作将根据现行的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执行中捷科学与技术合作决议的共同条件”进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满六个月以前,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执行本议定书,则将每次自动顺延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布拉格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用中、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学技术 政府副总理兼国家科技与
委员会主任 投资发展委员会主席
宋 健 奥布齐纳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1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国核字第0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最近一些分局反映,出口企业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连续发生被盗、抢、丢失的现象,给外汇核销管理带来极坏的影响。为减少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防止不法企业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进一步做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与交单挂钩。最高持有量不超过该出口企业三个月的周转量。①
注①修改为“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于交单挂钩,核销单最高持有量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
2.外汇局在发放核销单时,领单的出口企业必须当场在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印章,以避免其他单位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
3.各分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建立核销单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出口企业在发生空白核销单被盗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海关报案,同时到外汇局办理挂失手续。
1997年1月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提出的意见,我部对4月14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和出院参考标准,并同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现将修改后的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继续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附件:1、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修改说明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及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它是一种冠状病毒亚型变种引起,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
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3条或1.2+2+4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4+5条,或1.2+2+3+4条。
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2+3条。
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由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重症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1条即可诊断为重症“非典型肺炎”:
一、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二、低氧血症,在吸氧3-5升/分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70mmHg,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O2)<93%;或已可诊为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三、多叶病变且病变范围超过1/3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四、休克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五、具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或年龄>50岁。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一、监测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监测症状、体温、呼吸频率、SpO2或动脉血气分析,血象、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3天),心、肝、肾功能等。
二、一般性和对症治疗
1、卧床休息,避免劳累、用力。
2、避免剧烈咳嗽,咳嗽剧烈者给予镇咳;咳痰者给予祛痰药。
3、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4、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5、加强营养支持。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三、出现气促或PaO2<70mmHg或SpO2<93%给予持续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应用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3日不退;②48小时内肺部阴影进展超过50%;③有急性肺损伤或出现ARDS。一般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320mg/d,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剂量,大剂量应用时间不宜过长。具体剂量及疗程根据病情来调整,待病情缓解或胸片上阴影有所吸收后逐渐减量停用。建议采用半衰期短的激素。
注意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儿童慎用糖皮质激素。
五、预防和治疗继发细菌感染。根据临床情况,可选用喹诺酮类等适用抗生素。
六、早期可试用抗病毒药物。
七、重症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辩证论治。
九、重症病例的处理:
1、加强对患者的动态监护。
2、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PPV)。模式通常使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压力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入氧流量一般为5-8L/分,维持血氧饱和度>93%,或压力支持通气+呼气末正压(PSV+PEEP),PEEP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20cmH2O。NPPV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
3、若病人不耐受NPPV或氧饱合度改善不满意,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
4、出现休克或MODS,予相应支持治疗。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体温正常7天以上;
二、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三、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修改说明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总结了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医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4月14日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考虑到随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认识的深入和诊断治疗经验的增加,可能对诊断标准继续修改,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仍试行。此修改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流行病学史中1.2发病前两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修改为:发病前两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区域。
二、症状与体征中增加一款“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基础疾病的病人”。根据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回顾性调查结果,有些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为了避免漏诊,特增加此款。
三、胸部X线检查
“常为双侧改变”修改为“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临床发现部分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胸部X线呈单侧多叶改变,因此对此条进行了修改。
四、疑似诊断标准中的1+2+3条修改为:1.1+2+3条,增加一项标准为1.2+2+4。
五、增加了医学观察诊断标准和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措施。医学观察诊断标准为:符合上述1.2+2+3条。
增加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指导医师正确甄别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对大量常见的其他发热病人通过医学观察予以鉴别。同时尽可能减少潜在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危险。
六、修订后的诊断标准增加了重症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标准和出院标准。
七、下发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