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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1:04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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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4〕12号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的总体部署,现就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针对教育特别是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和讨论。通过大讨论,使广大干部教师深刻领会中央8号文件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观念和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发挥学校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课堂、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

  二、因地制宜地安排不同层次的集中学习、讨论。原则上,开学前一周要集中组织干部、教师学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暑期,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骨干中学校长进行集中培训,使领导干部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机遇意识。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干部、教师的学习提出要求,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德育为首观念。广大中小学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职员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切实使广大教师承担起教书育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学习讨论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五个如何”,把教育思想大讨论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找出长期以来困扰学校德育工作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讨论,特别是引导家长参与讨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四、组织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与教育实践相结合。要将集中学习讨论和自学相结合,与干部、教师的日常学习相结合,通过培训班、座谈会、讨论会、专家报告会、经验交流会以及调查研究、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也可以通过组织巡回报告团的形式巡回宣讲,推广新鲜作法和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思想大讨论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领导责任,精心设计教育思想大讨论的方案并督促落实。要认真组织,全体动员,全员参与,确保每一个干部教师都能参与到教育思想的学习讨论中来。

  六、重视宣传报道和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特别是要组织好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做好教育思想大讨论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组织专家撰文,开设专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教育思想的讨论。

  为推动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深入进行,我部决定由中国教育电视台组织录制、播出教育思想访谈录节目。由《中国教育报》开办省级教育厅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专访栏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厅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进行访谈。同时,委托中央教科所、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杂志组织教育思想大讨论优秀论文评选,优秀论文将在《中国教育报》和《人民教育》杂志上发表,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汇编成册。

  各地要认真制定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工作方案,并及时将方案和大讨论进展情况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成果和收获,并于10月底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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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教育事业经费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应当坚持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的全额征收。
  各级税务、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计征。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第七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一)农户按当地上一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二)缴纳“三税”的镇和街道(包括所辖村,下同)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计征;
  (三)各种专业户、承包户采取定额征收,按其经济效益确定比例逐年递增,具体征收额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八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税务征管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市)地税部门征收,征得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农户和各种专业户、承包户的,纳入镇(街道)统筹费中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二)按“三税”计征的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所管辖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缴纳
“三税”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
  征得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镇(街道)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建帐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方面的开支。
  各地不得以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教育经费拨款。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当地安排使用。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从所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10%,统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支持教育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未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列支。
  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使用计划和分配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逐月及时拨付,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实际需要,拟定使用计划和分配方案,报经区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逐月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总额中提取1.5%作为征收费用拨付地税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总额中提取1.5%作为征管费用,其中1%给付征收或代征单位,0.5%作为镇(街道)财政所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的考评奖励监督制度,应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公布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坐支、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教育费附加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追回全部款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查统计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情况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调查统计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情况的通知

办人函〔201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建设生产兵团文广局:
  为贯彻落实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建立和完善推动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兹对全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与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填写《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电子版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ach.gov.cn)。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地区文化遗产事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科学的分析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难点和瓶颈问题,提出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调查表和各地区关于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分别以电子与纸质形式交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人事处 吴刚,010-59881541,电子邮箱renshi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情况调查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diaochabiao_2010.10.22.xls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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