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21:58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
(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可予以加分:
(一)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及推广的;
(二) 在机关思想作风评议中得分在本部门列前三位的;
(三)在考核年度内被上级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凡低于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所在处室均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细则
标准分
评分细则
应得分
组织领导及责任制推行情况
10分
明确部门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岗位
4
缺一项扣2分
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
4
缺一项扣2分
有年度执法目标
2
缺扣2分
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0分
行政管理公示制制定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
缺扣3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4
一项2分
规范性文件备案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法规、规章施行周年报告制度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填报情况
2
执行2分,不执行0分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30分
执行人员岗前培训
4
视情评分
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常识和本岗位执法内容
5
前一项2分,后一项3分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
一项2分
执法主体合法
4
视情评分
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6
一项3分
执法行为规范,无违纪、违示行为
4
一项2分
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无推诿执法现象发生
3
出现推诿现象酌情扣分
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20分
依法行政,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败诉、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4
一项2分
依法管理,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
4
无4分,有0分
行政复议有无被变更撤销
5
变更扣2分、撤销扣3分
办案有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
4
一项2分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措施得力有效
3
前一项2分,后一项1分
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10分
案件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立卷及时
5
前一项3分,后一项2分
年终及时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
有3分,无0分
总结按规定报送备案
2
报2分,无0分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8月14日 嘉政发[20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参照《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监、经贸、工商、财政、建设、科技、对外贸易、检验检疫、农业经济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下同)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当地实施名牌战略,并将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积极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
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2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并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认定办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本级包括秀城、秀洲两区的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
第十二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经济综合、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
1、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
2、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3、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
4、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四条 认定办将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后的产品名单报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认定。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确认具有嘉兴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嘉兴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嘉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标志及其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