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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6:28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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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是对现行进口核销管理规定的有效补充,旨在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进口单位对外付汇金额与实际到货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而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问题,以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减轻进口单位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注意向进口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差额核销所依据的相关资料,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三、外汇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差额核销分级授权审批管理的内控制度。

四、《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在《办法》实施前,总局将对进口付汇核销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和升级,升级后的计算机系统将实现对差额核销数据的查询、统计、监管等功能。计算机系统的具体升级日期,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

附件:《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附件: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差额”系指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间的差额。

核销差额分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和少到货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少到货核销差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一)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二)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三)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四)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

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五条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第六条 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除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的核销单证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二)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三)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六)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七)因溢短装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八)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

(九)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十)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对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进口付汇金额的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中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余额情况加以注明,并在“备注”栏内标注“留用”或“核销结案”字样。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还需向外汇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第九条 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时,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进口单位标注“核销结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做核销结案处理。

第十条 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外汇局在为进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手续时,需按规定严格审核差额核销相关凭证,并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上标注差额核销金额及日期,加盖“已报审”印,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 外汇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进口付汇差额核销分级授权管理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做好本地区差额核销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电子报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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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科学技术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十一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兴地”战略、“人才兴地”战略的实施取得进展,成功发射了系列资源卫星,国土资源保障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了大陆科学钻探、汶川科学钻探、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等工程,南极、北极与青藏高原研究得到加强;海域陆域相继钻获天然气水合物样品,海洋探测不断取得突破;航空地球物理勘查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找矿一线,研发了一批适合中国地质找矿特点的勘查技术和装备。在国土资源系统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土地资源遥感监测关键技术及重大工程应用、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数字化土地资源评价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重大滑坡减灾防灾关键支撑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土地资源监管、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高,培养了一批科技人才,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了支撑引领作用。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首要任务,强化国土资源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加强国土综合整治,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成和做好这些任务,需要科技创新大力支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做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对加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协同创新机制不完善、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滞后、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不够。因此,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三)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落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发展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土地资源管理科技不断进步,土地科学学科逐步形成;矿产勘查开采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找矿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地球科学理论、地球深部探测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对地观测等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土资源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全民国土资源科学素质较大提高。

  二、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科技攻关

  (五)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土地调查、监测、评价、遥感以及地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技术集成。开发先进实用的技术,在国家重大工程和典型区域实现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土地生态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地价监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技术、装备、方法成果的示范应用。

  加强土地资源科技问题的攻关。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建立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技术体系,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国土规划、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耕地监测评价与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性研究,开展水土资源评价等土地基础性问题研究,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六)加强地质找矿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开展地质找矿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我国先进适用的勘查技术仪器研发的国产化,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集成地质、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实验等多种技术,形成空中、地面和深部综合勘查高新技术相互配合的立体找矿模式,大幅度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探成本,缩短勘探周期,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找矿科技问题的攻关。实施整装勘查区科技示范工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先进、适用、实用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强化重点矿种和重点找矿区带地质问题攻关,深化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的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勘查开发技术体系研发。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符合中国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我国国情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体系,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

  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开展页岩气等新能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形成页岩油气自主勘查开发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青藏高原地学创新研究,建立国际化的青藏高原合作研究平台。加快推进地球深部探测专项的立项和实施,加强地球演化、成矿理论等信息的获取与研究。加强深海、远洋和极地资源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海底综合调查技术攻关,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污染防治、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理论、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岩溶地质研究,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加强浅层地温能、地热及干热岩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八)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应用和研究。加强国土资源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应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撑国土资源管理。运用科技信息技术,促进管理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管理效能提升,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国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共享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档案数字化工作,拓展科技成果网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的价值,提高国土资源科研工作起点,避免重复研究。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科研条件平台建设

  (九)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工程技术研发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科研条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调整学科结构,强化学术交流与开放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扶优建强一批有行业影响力的重点实验室。二是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土地整治、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成果推广为目标,探索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国土资源科学研究的野外特性和实证基本规律,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教学实习和综合研究,建立支撑学科发展的科学观测基地网络,培养一批野外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国土资源科技人才。

  (十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体系的建设,一是要为土地资源从数量管理走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土地资源监督评价检测中心;二是要为支持地质找矿、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建设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加强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和实验测试分析技术创新,提升行政监管能力,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围绕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抓紧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化等领域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实施一批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新装备的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和规范开展国土资源调查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

  (十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科学普及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工作和科普宣传,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作用,借助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扩大影响,开展系列科普活动;二是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一批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科普作品。通过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科学认知程度,增强民众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

  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十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一是要大力推进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在地球科学前沿、资源节约利用、土地科学与信息化、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空间海洋资源探测技术等重点科研领域,自主培养和引进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科研团队。

  (十五)强化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鼓励人才创新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在单位内部分配上向关键科研岗位和优秀顶尖人才倾斜。二是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落实有关福利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依托科研项目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中建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制,重点扶持45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才。四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培养人才,各单位要定期选派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外进修和培训,并有计划地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五、构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十六)强化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各单位在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院士、专家群体的作用。各科研院所要瞄准国土资源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建立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适应地学科研活动特点的现代院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努力实现在地学基础研究、地质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在行业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土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要大力促进一批找矿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技术装备研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地质找矿主战场。

  (十八)强化科技创新中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设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以“部部共建”、“部省共建”为重点,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建人才培养基地、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国土资源行业科研院所、公益类研究机构和相关高校加强与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的合作,通过项目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和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促进核心关键技术快速研发和及时转化,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支撑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

  六、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制和统筹机制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二是要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强化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要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科技规划与计划执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等科技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协调联动,整合推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平台建设、标准化建设、科学普及和奖励等科技工作,共同促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二十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会商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强与本地区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高端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研基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国土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二十二)完善以科技规划为主线的统筹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开展科技工作。要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实施科技创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落实计划和规划,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

  七、努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二十三)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一是着力构建创新思辨、宽松包容、开放交流的科研环境;二是大力弘扬李四光等老一辈科学家的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引导青年科技人员树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三是提倡淡薄名利、严谨治学的学术品质,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共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构建良好学术风气。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鼓励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潜心研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绩效水平,激励科技创新。二是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三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对贡献突出、甘于奉献的科技管理工作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技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国际合作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土资源长远发展战略需求,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一是要鼓励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在重点领域直接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二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的引进吸收,推动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质找矿、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合作和转化应用。三是要鼓励科学家积极发起和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青藏高原、北极、南极和岩溶研究,地球深部探测以及世界三大巨型成矿带研究为重点,搭建国际地学科技合作平台。

  (二十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经费投入。一是要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专项经费和工作中优先安排技术研发、理论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要保证对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等工作的投入。二是要争取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企业和社会增加对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立足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12月份报部。



2013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1998-12-09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附件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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