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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24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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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1〕3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阳泉市
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经费审核报销程序》、《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
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财
产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

为了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的交接工
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交接
平稳过渡,根据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结账日期。市级会计核算中心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
对外办理会计业务。为了保证会计交接顺利进行,确定第一批纳入集
中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纳入单位)5月份的结账日期为5月25日。
(其它单位另定)。
(二)纳入单位在结账前要做好会计资料的系统整理和债权债
务的清理工作;
(三)从5月26日起纳入单位不再办理会计记账业务,同时冻
结银行账户。为使交接期间不影响各单位的正常支出,会计核算中心
预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在移交前纳入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完毕、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在5月25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并填制会计凭证。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在5月25日前全部登记完毕,并在最
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三)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当月份的会计报表。
(四)从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正式移交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将
库存现金交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余额全部转入会计核算中心指定
的账户,向银行缴回纳入票据管理的各种空白结算凭证,最后注销单
位银行账户。
(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
出书面材料。
(六)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
资料和其他有关物品等。
(七)搞好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对固定资产、材料等要在清查
财产后列出清单。对账实不符以及坏账、呆帐等情况要写出详细说明,
一并移交。
(八)会计资料在尚未移交期间,各单位应将其进行暂时封存。
三、会计交接
为满足计算机建账需要,各单位必须于5月1日前向会计核算
中心报送2000年年终决算报表及决算批复、2001年总账科目和明细
科目的年初余额、各科目1-4月份每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余额
报告表,同时提供总账科目及二、三级明细科目的规范名称和标准代
码。5月28日前再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5月份当月各会计科目发生
额和余额表。2001年1-5月份的会计资料经过审计后,全部移交会
计核算中心。
(一)移交资料
1.纳入单位(包括直属单位)2001年度预算和1-5月份的预
算执行情况资料。
2.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和现金日记账。
3.会计科目表及结账后各类账户(包括明细分类账)余额表。
对经济业务尚未了结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账项以及呆坏
账损失,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注明原因后移交,不得
只移交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4.单位持有的股票(股权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5.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批复(或复印件)。
6.2001年1-5月份各月的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
7.1-5月份的会计凭证、文件和有关物品等。
8.会计电算化形成的磁介质会计资料,请附注其分类目录及使
用说明。
9.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
(二)办理会计交接
1.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点收。
2.移交的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
遗漏。各单位转入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余额要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相符,如有不符和短缺的情况,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单位负责。
4.由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组成专门监交组负责监交。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6.纳入单位会计结算公章等不再需用的物品资料由本单位封存
归档,原单位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单位编制财务计划、申请经费等财务
管理业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银行结算业务。
四、建立新账
(一)会计核算中心从5月26日开始建账。新账内容包括:设
置账户,录入会计科目和各科目余额等。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的新账交
相关单位核对,相关单位对会计科目余额核对无误、明细会计科目设
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后,经书面形式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正式建账。新
账从6月1日起启用。
(二)会计核算中心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要与会计制度相一致。
“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要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一致。明细科目要按
照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既要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
制度规定,又要满足各单位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中心从6月1日开始对外办理会计业务,开展正
常的会计核算工作。1-5月份的有关会计事项需要调整的,要在各
单位对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的账项核对完毕、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
并调整。9月底以前要组织会计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新
建立的会计账项检查验收。
五、会计资料的审计
由审计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目的。对各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进行审查,为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保证会计核算中心的正常运行奠
定基础。
(二)审计的内容。对2001年1月至5月各单位的会计业务进
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各项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真实、完整性;在会
计交接过程中有无转移资金及资产流失的现象;有无趁集中会计核算
之机突击花钱、滥发钱物的问题;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
科目设置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如有重大违纪问题,可追溯
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时间:由会计核算中心与审计部门协商统一安排。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提交审计报告(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
明细科目表及核算内容)。分别送至会计核算中心、被审单位和市财
政局。对需要调整的会计核算内容,由会计核算中心与相关单位协商
后调整。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
2000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自行保管,原单位负
责会计资料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从2001年起,会计档案
由会计核算中心保管。

附件: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名单








附件
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名单

单 位 名 称
市委办公室
市统计局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信访局
市委农工委
市政协
市委统战部
市纪委
市机要保密局
市建委
市委政法委
市科委
市委综治办
市财政局
市委党史办
市审计局
市委对台办
市人事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地震局
市委政研室
市外贸局
市新闻中心
市档案局
市接待办
市国资局
市委老干局
市妇联
市关工委
市文联
市人大常委会
团市委
市政府办公室
市工商联
市经委
市贸促会
市计委
市科协
市财委
市爱卫会
市体改委
市外事办
市教委
市残联
市文化局
市蔬菜中心
市政府法制局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经费审核报销程序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
制定本程序。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其经
费支出审核报销,按本程序执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办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
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会计核算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三)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
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
理。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审核、报销程序。
(一)为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单位必须于每月底向核算中心提交
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表。
(二)单位财务联系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内部财
务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对原始票据进行初步审
核、整理,填制报帐单。确保经济业务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
法性。
(三)单位负责人在填制好的原始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核算中心前台会计接到报帐单后,要按照以下内容对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
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等情况;
4.设备购置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有无经采购中心同
意;
5.会议费是否有支出预算;
6.单位负责人签名印章与“中心”预留的签名印章是否一致。
(五)前台会计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根据核算中心《内部岗位职
责》报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通知资金会计予以付款。
三、下属单位拨款管理
主管部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后,下属单位的经费由核算中心负
责转拨。核算中心会计根据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领经费,并按进度提出领拨经费意见,经核算中
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审核人员拨款给下属用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
临时增加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表,经主管部门签字后,按上
述程序办理。
四、经费报销应注意事项
(一)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写在原始凭证的规定位置,签字必须与
“中心”预留签名保持一致;
(二)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能涂改;
(三)到核算中心报销的人员必须为单位财务联系人,如本人有特殊
情况可委托本单位干部职工,并以一定方式通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不接
受供应商等业务往来单位人员的有关凭证;
(四)现金结算按现行银行结算方法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求用转帐形
式支付款项。

附件:预留单位印鉴、签字及审批权限

附件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预留单位印鉴、签字及审批权限表


相关负责人 审 批 权 限 预留签字、印鉴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财务联系人
单 位 预 留
印 鉴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直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工作的衔接,规范会计核
算业务,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
求,结合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的特点,特制定财务联系人工
作规则。
一、财务联系人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一)财务联系人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量大小确定,原则
上一个单位确定一个财务联系人,个别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人
员。各单位的一切报账业务由财务联系人负责办理。财务联系人在各单
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财务联系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
会业务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
等规定。
(三)财务联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财务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收入的报账业务;
2.负责办理向下级单位拨付资金的报账业务;
3.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4.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包括信用卡、现金);
5.负责将本单位编制的“材料收发存报表"传递到“中心";
6.负责将“中心"编制的会计报表传递到本单位。
(五)财务联系人在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二、财务联系人工作程序
(一)预审原始凭证
财务联系人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
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
的规定。
(二)整理原始凭证
财务联系人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
凭证的张数。
(三)填制报账单
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中心"所规定的格式填制报账单。要求项
目填写齐全,一事(指经济业务事项)一单。报账单上注明收入入账方
式(现金或转账)或报销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以及费用列支渠道,
财务联系人和经手人签字,并按预留“中心"的报账专用印鉴签字盖章。
(四)办理报账手续
1.审核凭证
财务联系人将报账单据交“中心"审核。
收入报账业务,经“中心"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对于收入票
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财务联系人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支出报账业务,经“中心"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核无误后,如实予以
报销;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错误的,交财务联系人
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中心"不予受理。
2.报销支付
对于“中心"受理的报账业务,分三种形式支付:
(1)各单位已用定额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中心"按规定审核
后补足定额备用金。
(2)各单位已用“信用卡"支付的经济业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
开具转账支票,由财务联系人持卡到银行专柜办理转账手续。支票用途
注明存入信用卡。
(3)属待付款项的经济业务,由财务联系人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
名称、账号、开户行(其中开户名称应与出具发票单位名称一致),“中
心"通过银行专柜直接办理转账付款手续。
“中心"在办理报销支付手续的同时,将报账单第二联交于财务联
系人。财务联系人持此联与本单位业务经办人清理报账手续。
三、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核拨定额备用金。备用金
分为信用卡和备用金两种形式。
(二)信用卡和备用现金为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信用卡
用以支付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备用现金用以支付现金支出业
务。财务联系人应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
财务联系人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三)各单位的信用卡和备用现金由财务联系人妥善保管。财务联
系人就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防盗、防遗失。并主动配合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备用金的实际结存进
行检查;按时向“中心"提供备用金盘存表,必要时对账实差异进行分
析说明。
(四)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备用金舞弊的行为,除给予财务联系人相应处分外,各单位应立即将
其调离财务联系人岗位。
四、财务联系人的纪律要求
(一)财务联系人在受理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对凭证
进行严格预审。预审要按会计制度规定把关,不徇私情。
(二)财务联系人应按规定对从“中心"取得的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将备用金转存,不得擅自从卡上提取现金,不得挪用、私借
备用金,不得将经手收入直接存入信用卡。
(三)财务联系人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报账手
续,不得积压。
(四)“中心"编制出会计报表后,财务联系人应及时安全传递给单
位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单位“材料收发存报表"也应及时传递到
“中心"。不得丢失和延误。
(五)财务联系人应自觉接受单位和“中心"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
检查,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附件:单位财务联系人推荐表




附件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民族

从事会计
工作年限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面


专业技术
职 称


专 业
特 长

籍 贯

现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直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各类财产的核算、管理工
作,提高财产利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各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实
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产的分类、管理
财产的分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标准进行分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总
账及明细账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
单位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
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
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中心"会计,保证账
账、账实一致。
(二)材料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材料总账、明细
账对单位材料进行数量、金额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
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单位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各单位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材料的登记和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
和保管制度,根据入、出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卡片,并
防止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消耗材料,不需要通过材料账户核
算,以购入数直接列报支出。
二、账簿设置
(一)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同时,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年月、使用
部门(存放地点)。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停止使用、报废
或调出都应在卡片中登记。卡片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各单位财产管
理部门保管,一份由财产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心"保管。
2.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中
心"转来的卡片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二)“材料"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库存材料"总账,并按类别、品名、规格设置
数量金额式材料明细账,其数量应与各单位材料卡片相一致。
2.各单位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设置“库存材料"
卡片,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情况,应与“中心"
会计登记的明细账数量相一致。
三、财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增加时
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
户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
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1)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
始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
(2)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将原始发票、验收报告单,
单位领导的审批、签章,付款支票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附有安装费的原始凭证。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调出单提供的原始价值(固
定资产调拨单)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基建财务审计报告审定的
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中心"入账。
(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
理费用、变价收入等通知“中心"入账。
(6)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通知“中心"入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
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8)盘盈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程序审批后根据市场重置价值通
知“中心"入账。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中心"可先按
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无偿调出、
有偿调出(即售出)、向其它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
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
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中心"会计进行账务处
理。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将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
续,支付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原始凭证传递给“中心"会计入账。
(2)由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或因人为事故、故
障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报账程序同上。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
定资产毁损,事前单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
若属人为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的人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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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一日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

  1.总则
  1-1编制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促进本市形成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操作性,与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相适应的综合有力、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管理体系,为实现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创造条件。
  1-2编制目的
  根据灾害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减灾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努力使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管理水平。
  1-3-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3-3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除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外,一般及重大等级区域性灾害事故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4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灾害事故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工作相结合,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救援方式等手段上,实现平时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
  1-4-2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4-3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等重要文件和材料。

  2.减灾工作概述
  2-1城市发展前景及加强减灾工作需求
  2-1-1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特大型城市,将逐步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
  2-1-2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随着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上海市的人口规模仍将适度上升,人口平均密度也会有所增加。而城镇规划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将使中心城区人口密度下降、人口分布趋于均衡。
  2-1-3今后五年,上海城市布局将进一步趋于合理,以新城和中心镇发展为重点,通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和一般镇的城镇体系建设,中心城功能分区、“多心开敞”,市域“多轴、多核”的空间形态初步形成;重要设施、重大工程布局相对科学合理,地下空间开发将大规模展开,可以有效缓解中心城人口和空间压力。
  2-1-4今后五年,上海将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全力建设洋山深水港区主体工程,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开工建设浦东机场二期工程和浦东铁路,初步确立亚太地区航空枢纽港地位;加快推进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类网络互联互通,使上海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通信枢纽之一;按照“三环十连”的城市骨干道路网络,建成市域高速公路基本框架。同时,加快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的网管和污水收集与处理等公用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造,抓好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置、重点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建设,大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1-5今后五年,上海将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趋势,把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历史性机遇,深化对外开放,加快提高上海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参与国际大都市的合作竞争中,提高服务全国、联系世界的能力。
  2-1-6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上海,面临着新一轮的建设与发展,其社会经济特征和发展趋势,对减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加强上海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对贯彻国家减灾战略、实施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五”计划,对强化城市综合减灾工作、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2灾害事故现状与趋势
  2-2-1根据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研究,对上海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风暴潮、赤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地质、地震灾害;主要人为灾害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和“生命线工程”事故。(详见表1、表2)

  表1上海常见自然灾害现状

   灾种
现状

台风
本市每年都遭受太平洋热带气旋的袭击,1949-2002年间,以上海为中心的550公里范围内经过而影响到上海的热带气旋共186个,并带来大风、暴雨、风暴潮等灾害。

暴雨
年均降雨量1123毫米,70%集中在4-9月,由于地势低洼,易造成江河泛滥,田地被淹。市区排涝能力分布不均,尚需进一步加强。

风暴潮
上海沿江沿海经常发生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对海塘、堤坝、内河防汛墙等工程造成严重破坏。

龙卷风
平均每年有2-3次,主要发生在郊区(县),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危害较大。

赤潮
长江口附近海域,每年都要发生多起大规模(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赤潮灾害,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赤潮生物毒性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浓雾
上海江海环绕,水气充沛,受城市热岛效应和大气环境等因素影响,浓雾天气有增多趋势,主要集中在春季和冬季,对城市水上、道路和航空交通影响较大。

高温
上海每年高于35℃气温日数一般为9天左右,异常时可达20至30天,对城市供水、供电、农业生产和市民生活有一定影响。雷击上海属我国雷击多发地区,全市年平均雷暴日为53.9天。

雷击
造成的人员伤亡每年都有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呈上升趋势。

地质
主要威胁是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采取人工回灌等综合治理措施后,沉降有所控制;但地下水污染面积仍在2100平方公里以上,浅水含水层受污染状况较普遍。

地震
上海存在着可能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历史上曾有5级左右地震的记录,南黄海及邻近省市地震对上海可能产生的波及影响也不容忽视。现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表2上海常见人为灾害事故现状

灾种
现状

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现有机动车已达百万辆,道路总长超过6500公里。道路交通事故是目前上海发生率最高、伤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的事故种类,且呈上升趋势。

火灾
火灾是上海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事故种类之一。

化学事故
上海是我国主要的化工生产基地之一,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涉及有害化学物品在7570种以上,年用量超过1亿吨。较易引发化学事故。

“生命线工程”事故(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由于上海现有煤气、自来水地下管道、供电和通信线路等部分设施老化,加上违章施工和使用不当及偷盗、人为破坏等问题,造成煤气泄漏燃爆和大口径水管爆裂、供电、通信线路中断等事故时有发生。




  2-2-2由于上海人口、经济要素密集,以及特定的地理位置,不同类型的自然和人为致灾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构成了以非自然因素影响为主的高密度生态条件下上海城市灾害事故显著特征。
  复杂性。上海城市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互为交叉作用,历史、地理、人口、经济、文化、管理等可能成为诱发灾害事故的因素。
  人为性。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生命线工程事故等人为灾害事故所占比例较大,表现为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些灾害事故将继续成为应急处置和防范的重点。
  多样性。上海城市既有自然灾害事故,又有人为灾害事故,常见、多发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威胁的有19类25种(参见附件2)。
  放大性。2002年底上海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5000美元,城市人口、财富、资源高度密集,且处于活跃流动状态,一旦发生同等级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绝对经济损失相应增大,影响范围也更广。
  2-2-3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上海市的人口和经济总体规模仍将有所上升,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观,城市重大自然、人为灾害和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并且新的致灾隐患还可能不断出现。根据专家分析和预测,灾害事故所造成绝对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可能出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2-4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和专家预测,本市主要自然和人为灾害事故的排列顺序基本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动。汛期的台风、大暴雨和风暴潮仍是上海主要自然灾害和重点灾种;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也仍将是上海城市三大人为灾害事故。
  2-2-5环境灾害、地面沉降、地震将是主要的潜在灾害隐患,除直接发生造成重大损失外,还可能形成灾害高发宏观背景,加大其他灾害事故发生频率。
  2-2-6可能危害本市的新致灾源主要有:现已建成4000多幢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使本市消防面临严峻考验;随着地下空间加快建设和开发利用,可能出现新的事故多发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信息化的依存度迅速提高的背景下,雷击的灾害影响将日益显现;由于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国际化程度提高,可能造成变异疫情流入频率高,流行性传染病易发、高发的疫情新特征;“西气东输”将实现本市能源结构的调整,但因横跨几千公里,隐含着输气管道受损或上游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危及城市生命线安全的可能性;放射性污染致灾的可能性不可忽视;众多大楼外饰玻璃幕墙形成了“光污染”,在台风、地震影响下还可能造成“玻璃雨”。
  2-3减灾基础建设
  2-3-1制订规划。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本市先后制订了《上海市城市减灾规划》、“九五”、“十五”减灾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等一系列综合减灾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专设了“城市防灾和地下空间发展规划”章节。这些规划的制订,对全市减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2-3-2法制建设。减灾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随着国家有关防洪、防震减灾、气象、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灾害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本市相继制订和颁布了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促进了减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尤其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本市实施和规范综合减灾工作。
  2-3-3科学研究。近十年来,本市相继成立了“上海市灾害防御协会”、“上海市民防协会”等社团组织;有关高等院校依托其多学科优势,成立了“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等灾害研究机构。有关社团组织和研究机构,在灾害学领域勇于探索和积极开拓,完成了一批政府重大决策咨询项目和重大科研课题研究,直接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减灾决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3-4预测预警。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和完善,气象、防汛、交通、地震、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等灾害事故监测预报网点设置趋于合理,预测预报准确度有所提高,预警强度和时效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减灾预防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2-3-5应急准备。“九五”期间已拟订部分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01年制订了《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并针对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和威胁的灾害事故,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汇编》(含19类25种灾害事故)。各区县也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为《上海区(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形成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应急预案体系;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已初具规模,医救、民防等救灾网络化队伍体系也初步形成,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得到提高;全市各灾种的抢险救灾装备和应急通信工具逐步更新;应急值班值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通过实施“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逐步形成灾害事故由“110”等应急电话规范接(处)警、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实施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区(县)已基本建立减灾领导小组、减灾办公室的工作体制,各街道(乡、镇)都已建立抗灾救灾(民防)办公室,从而初步构成了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属地管理的工作网络。
  2-3-6减灾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学生和社区居民为主体向全社会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深入,民防、红十字会等群众性减灾志愿者队伍加快建设,各级各类防灾演练及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公民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紧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基础逐步得到加强。

  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
  3-1减灾组织网络
  3-1-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作为本市减灾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减灾工作。
  3-1-2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灾害管理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工作;指导全市性减灾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在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并实施组织指挥。
  3-1-3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市减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减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兼任;其机构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市减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减灾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市减灾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区域及灾种减灾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市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全市减灾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减灾领导小组;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
  3-1-4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减灾专家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各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市减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平时为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1-5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下设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有:市抗震委员会、市防汛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核化救援委员会,目前作为过渡,分别设在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相应职能部门,今后逐步归并、实现综合减灾组织一元化领导。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原有抗灾救灾非常设领导机构业务范围,承办相关灾害事故的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本灾种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报请市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与国家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国际交流(具体职责分工另行明确)。
  3-1-6各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相关减灾工作,巩固和强化城市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的整体优势。
  3-1-7各区(县)要相应建立健全的减灾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相应组织网络,逐步完善区域减灾基础建设,组建各类社区减灾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3-2先期应急处置
  3-2-1建立常设的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减灾领导小组等领导下,对全市范围内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2-2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需要时,可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3-2-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处置灾害事故的主要任务是:依托110报警台和市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灾害事故统一接警;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灾害管理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根据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灾害事故等信息,并与各灾种管理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3-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3-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3-3-2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状况下,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灾种管理责任单位等部门领导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实施组织。
  3-3-3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紧急指挥部署和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灾种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
  3-3-4发生涉外灾害事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教委等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4指挥场所和基本配系
  3-4-1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市领导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灾情特征和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4-2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紧急指挥基本配系,建立保障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署,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的功能作用,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3市减灾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协调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相关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系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威胁和必要时,负责组织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迅速进入地下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4-4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上海市公务网等网络,与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等指挥部位和信息中心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和完善上海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综合信息平台),与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区(县)政府、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灾害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3-4-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市领导随时通过指挥部紧急调用全市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本市建立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承担灾害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通过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信息通信紧急保障分队,以市相关电信企业和市减灾办公室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兼职保障分队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负责组建,按有关规定和相关协同、保障方案,执行信息通信保障任务。
  3-4-7本市建立应急救援直升机队伍,承担应急救援和特殊交通保障任务。位于外高桥高东机场的上海救捞局直升机队、位于大场机场的中海直上海分公司直升机队、位于浦东国际机场的金鹿公务机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和相关协同、保障方案,执行直升机应急保障任务。
  3-5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3-5-1一旦掌握灾害事故征兆或发生灾害事故,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灾害事故等信息。今后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
  3-5-2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要依据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展开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通报各联动单位,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5-4市减灾办公室接到重要灾情信息后,运用上海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若属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要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3-5-5本市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灾害事故时,有关区(县)和部门要在平时做好充分准备的工作基础上,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灾情信息,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
  3-5-6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省市建立灾害事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灾害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6紧急救援行动
  3-6-1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3-6-2灾害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3-6-3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汇编》、《上海区(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灾情态势。要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3-6-4发生一般及重大灾害事故,由区(县)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通指挥部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
  3-6-5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按市领导的决策和意图,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性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3-6-6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迅速有效地展开工作,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部位的联系畅通。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军用光缆等手段与上海警备区等驻沪军事单位以及南京军区领导机关达成通报联络关系;需要请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总值班室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3-7紧急指挥决策咨询
  3-7-1市减灾办公室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科研保障工作,为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3-7-2市减灾办公室平时对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建立动态的城市灾害事故数据库,供紧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建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技术组成的紧急指挥平台,为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保证。
  3-7-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有关人员和专家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3-7-4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领导及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8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8-1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治安等)。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
  3-8-2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
  3-8-3现场指挥部由灾害事故所在区(县)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市减灾专家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长一般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领导担任。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由市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
  3-8-4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3-9灾害事故信息发布
  3-9-1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和待命。需要时,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9-2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3-10灾情解除
  3-10-1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10-2灾害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灾害事故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灾害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文字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减灾办公室、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向上报告灾害事故及处置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3-10-3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
  4-1信息保障
  4-1-1由减灾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委牵头,着手建立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信息综合平台)。
  4-1-2加强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市灾害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本市各灾种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4-1-3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市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减灾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市信息委负责各部门间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的协调管理。
  4-1-4市减灾办公室和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灾害信息系统应连接市减灾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市领导随时调用。
  4-2通信保障
  4-2-1在整合各救灾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为确保紧急指挥通信的顺畅,要依托和利用公网,并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4-2-2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800兆集群通信为主;救灾现场与市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紧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灾害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4-3指挥技术保障
  4-3-1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3-2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
  4-3-3市减灾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市信息委组织协调信息、通信专业管理与相关技术支撑。
  4-3-4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4工程保障
  4-4-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城市的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4-4-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防护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煤、水、电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验收后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
  4-4-3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防汛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市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市农委负责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市市政局、水务局、电力公司负责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维护;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应急疏散场所、工程规划的制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4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抗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适应“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4-5队伍保障
  4-5-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4-5-2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市综合性灾害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及其威胁,驻沪三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5-3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其在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灾队伍。
  4-5-4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市减灾领导小组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5-5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减灾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队伍遂行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6交通保障
  4-6-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2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为适应城市发展状况和需要,今后拟购置和配备救灾专用直升机。
  4-6-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含黄浦江)紧急交通;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4-6-4紧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需要。
  4-7医救保障
  4-7-1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4-7-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4-7-3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7-4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郊区急救半径10公里、平均反应时间17分钟的标准,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标准,缩短急救半径和反应时间,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力争接近和达到国际应急救护先进水平。
  4-7-5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抓紧形成包括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8治安保障
  4-8-1灾害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4-8-2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8-3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灾害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9物资保障
  4-9-1建立健全本市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9-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它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它省市和地区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9-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10资金保障
  4-10-1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10-2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4-10-3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备费支出;市减灾日常管理运作资金等其它紧急处置专项资金在市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各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4-11科研保障
  4-11-1积极发挥科研的重要作用,建立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减灾科学研究群。
  4-11-2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外先进的城市紧急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紧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化学事故、环境灾害、海洋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
  4-11-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指导,并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4-11-4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4-12立法保障
  4-12-1为适应今后上海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必须加强本市减灾法制建设,规范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4-12-2加紧制定紧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性配套文件,为进一步健全本市有关紧急处置综合性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有利于提高全市综合减灾能力的角度,按法定程序制定国家有关法律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以及有关预案管理、信息管理、救济救助、民众救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加强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对国家减灾法律、法规,本市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体现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工作的特点;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4-12-3市减灾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制订有关紧急处置工作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草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4-12-4在加强有关法规、规章制订工作的基础上,实现紧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5.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
  5-1减灾科研
  5-1-1加强减灾基础科研工作
  市科委要会同市减灾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减灾科研工作。减灾基础科研工作主要是针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可能出现的灾害风险源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同时,加强研究开发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软硬件技术,提升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能力。
  5-1-2加强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制
  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市现有各类减灾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本市的需求量,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对重要或特殊装备的研制及性能、数量,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和安排;对研制和生产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针对本市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当前重点加强移动式、智能化的紧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紧急指挥交通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和配备。
  5-1-3编制年度减灾白皮书
  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预报白皮书规范名称为:《××××年度上海市减灾报告》。白皮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年度各类灾情的统计、评价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提出本年度灾情发展趋势及预测意见。
  市灾害防御协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综合灾情白皮书,经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有关部门发布。
  5-2减灾教育
  5-2-1干部减灾教育
  减灾教育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上海行政管理学院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课程。
  5-2-2市民减灾教育
  市减灾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市减灾办公室设立若干减灾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各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各街道(乡、镇)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5-2-3学校减灾教育
  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由市教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5-3公众防灾信息
  5-3-1灾情应急发布
  全市性特大、特殊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报市领导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
  5-3-2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
  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和公众反映上海各项减灾工作和灾情信息。《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应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防、抗、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重大减灾科技前沿动态和成果;城市综合减灾管理工作动态;防灾教育(科普知识和法制教育);国内外和本市重大重要灾情信息等内容。
  《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主办,日常工作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管理,依托上海民防信息网站运作。为保证该网站正常运转,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灾情信息,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
  5-4群众性志愿者队伍
  5-4-1组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实行专群结合,鼓励、支持组建社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市减灾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防灾工作;灾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4-2发挥社区保安力量作用
  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灾情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维护治安等工作。
  5-4-3综合减灾演练
  全市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减灾演练,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减灾演练。各区县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专项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附则
  6-1灾害等级
  灾害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各类灾害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汇总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本市规定,死亡3人及其以上均列为重大报告事项。
  6-2善后处置
  6-2-1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2-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6-2-4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6-2-5区(县)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2-6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3社会救助
  6-3-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
  6-3-2建立上海市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3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3-4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6-4灾害保险
  6-4-1重视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灾害保险工作。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2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6-4-3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6-4-4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作为规范灾害保险工作的基本准绳。
  6-5预案管理
  6-5-1区(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本市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
  6-5-2结合上海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本预案,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先期应急处置预案。
  6-5-4本预案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维护和解释。

  附件1:上海市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网络框图




  附件2:

《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制责任单位

1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
上海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铁路分局

4
上海市水上(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5
上海市水上(海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海事局

6
上海市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机场集团

7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预案
市防汛办

8
上海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9
上海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市政局

10
上海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建委

11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12
上海市供水管线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水务局

13
上海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电力公司

14
上海市地面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市海底光缆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6
上海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环保局

17
上海市卫生防疫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8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9
上海市迷雾天影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0
上海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市地震局

21
上海市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2
上海市核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23
上海市东海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4
上海市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气象局

25
上海市其他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暂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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