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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52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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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的重点品种包括:奶粉、食用油、散装酒、儿童食品,以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特别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治理整顿,铲除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黑窝点”、“假作坊”,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定期发布全省城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其相关证照,责令退出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重点食品的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组织、协调并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强化食品进出口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教育和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强化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全省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要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六)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刷业。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方面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对印刷行业的管理。
  (七)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信用惩戒机制的作用,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无立足之地。
  (八)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积极探索农村食品销售网络建设,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农村食品供应的主渠道。
  (九)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为确保办案效率,防止涉嫌犯罪人员逃匿,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当前要通过查源头,端窝点,堵漏洞,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案要案,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通过整合各方面的监管力量,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较好地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年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二)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重要情况。为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对查处的大案要案以简报和报表形式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编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取得的成果,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绩,及时客观地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重视企业信誉。
  (四)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中,对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做出周密安排。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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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村级代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地的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均应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委托,负责代征本村的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单位由财政征收机关指定,或由各村民委员会主动向主管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征收机关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条 接受委托的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其依法代征农业特产税。财政征收机关应负责代征工作的管理,并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委托村级代征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由县级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规定遇到变动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文到十五日内通知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按新的规定代征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有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将情况报告主管财政征收机关。财政征收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扣押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查封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协助财政征收机关解除扣押、查封,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逾期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
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接受代征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推荐一名(税源较多、代征任务较重的村民委员会可推荐两名或两名以上)遵纪守法、热心税收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税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代征工作。代征员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批
,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发给《代征员证书》。代征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后的十五日内,上交《代征员证书》,并办理税款和票证缴销等手续。
村级代征员原则上由村支书、村主任或村会计等村主干兼任。
第七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实行报酬与任务相挂钩。财政征收机关可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8%以内)付给代征手续费或一定数额补贴,具体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当在财政征收机关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违反税法规定不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由于代征员过失致使少征和未征应征税款的,代征员应负责追征,属于代征员故意行为或与纳税人勾结,致使少征和未征应征税款的,主管财政征收机
关可责成代征员追征,无法追征的,由代征员自己缴纳所少征、未征的税款。构成共同偷税的,按惩治偷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必须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要负责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建立村级税源档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积极协助乡镇财政所搞好评产登记工作。通过评产,乡镇财政
所、代征单位和纳税人三方签定农业特产税纳税鉴定表,限期缴纳农业特产税。同时,要建立农业特产税征收总帐和明细帐。
第十条 代征员应按财政征收机关的规定领取、填开、结报、保管、核销完税凭证。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代征员应按主管财政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税款解缴手续,严禁贪污、挪用、截留税款。
第十二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利用代征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财政所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外,还要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批准后,取消其代征资格,收缴其《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书》。
第十三条 《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地市财政局统一领取,分发到各县(市、区)使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7日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民委



为减少和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保护母婴健康,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各国都要致力于1990年使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降至1‰以下,到2000年降到0的指标,1985年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委托全国计划免疫专题委员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在
河北省进行新生儿破伤风回顾调查及孕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研究试点。结果证明,对孕妇进行免疫接种是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有效措施。
经研究,决定对新法接生未能普及的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先进行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试点,并逐步推广。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妇和育龄妇女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妇幼保健、卫生防疫部门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做好这一工作。
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疫苗供应,并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宣传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做好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实施工作。
四、有关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帮助做好宣传工作。希望各地切实做好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卫生防疫司。



198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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