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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54:06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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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利用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为增加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对坡度在25度以下,土层在30公分以上,集中连片3公顷以上的具有利用潜力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平原荒地和河滩、湖滩、溪滩等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的园地,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开发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开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吴兴、南浔区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及其实施管理,并指导德清、长兴和安吉县的土地开发工作。
  第四条 土地开发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 土地开发可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小流域治理、中低产田改造和水利基本建设等结合进行。
  第六条 土地开发项目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验收。
  第七条 土地开发的立项及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立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论证,对认为可行的项目应征得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派员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和规划设计(比例1:2000),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区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三)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市区的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 各县区及乡镇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必须确保土地开发工程质量。山坡地开发应形成水平带梯田,地块面积一般不小于3亩,并有必需的排灌设施,防止水土流失。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的项目,应按照《湖州市土地整理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严格施工,竣工后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开展土地开发
  (一)土地开发经费补助。各县土地开发经费的补助标准由县确定。市区的补助标准为:开发后新增有效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每亩补助1000元;开发后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的有效耕地,每亩补助1500元。对组织实施的乡镇或村给予项目补助资金6%的工作经费;对开发业绩显著的区,给予奖励。
  土地开发补助经费乡镇应设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作它用。
  (二)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对土地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市或县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三)市、县区政府应对土地开发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土地开发经补助后形成的耕地指标,由市、县政府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强开发土地的权属管理。土地开发前,应严格界定土地权属;土地开发后确需调整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由相关土地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重新确定土地权属,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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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的意见



泰政发〔2004〕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泰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推进政府的各项工作,现就健全完善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与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是政府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大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不断增强联系和支持政协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形成政府工作与政协工作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联系市政协委员制度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制定出台前,要邀请市政协委员协商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要提前与市政协委员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每年提交市政协协商的重要问题不少于两次。也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安排若干重要课题,交市政协组织委员调研论证。

(二)市政府每半年要向市政协通报一次政府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通报。要通过印发公报、简报、刊物、召开通报会或其它形式,及时向市政协委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实施情况,让委员及时了解政府重要政策、政务和部门工作动态。

(三)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邀请市政协领导和政协委员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应邀请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活动。凡邀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重要的专题协商会、讨论会及视察、调研等活动,都要积极参加,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协委员以视察、座谈、议政、调研等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对市政协委员的来信和来访,要热情接待,及时研究处理。

(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全年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应抄送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交流信息,征询意见,改进工作。可不定期地组织市政协委员座谈,征求他们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府及部门组织的调查、考察、检查等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尽可能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七)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制度,重视他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积极为他们知情参政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八)认真办理市政协建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对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市政府领导要认真研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答复反馈。对重点提案,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批阅,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和交流,深入调查研究,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努力提高提案落实率和委员满意率。

三、切实抓好联系市政协委员制度的落实

(一)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联系委员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具体负责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与市政协委员联系的有关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明确相关领导负责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明确专门处室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将定期组织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检查评议活动,邀请市政协委员评议联系委员工作,检查联系委员制度的实施情况,促进联系市政协委员工作制度的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上报信息
实行记分管理以来,报送信息数量明显增加,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建
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
要求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修
改完善后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通知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报
送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对被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累积记分制,
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类信息期刊反映的主要内容:《政务信息》采编动态类信
息;《情况专报》采编问题类信息;《调研信息》采编调研报告;《内
部参阅》采编政策前瞻类信息;《信息工作交流》采编各地开展政务
信息工作的经验、做法类信息。

三、实行信息采用通报制度。当月信息采用情况,于下月10日前
通报,全年信息采用情况以当年12月份的通报为准。

四、记分标准:

1、《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政务”,每条计4分;简明
信息标注“政务简”,每条计2分。

2、《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篇计10分。

3、《调研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调研”,每篇计10分。

4、《内部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计6分。

5、州领导批示的信息,标注“★”,在原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6、新增《信息工作交流》和《优秀信息选登》期刊,采用的信息,
分别标注“交流”和“选登”,每条计8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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