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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0:13:03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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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260号




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我省列入国家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皖政秘[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安徽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安徽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全国中西部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安徽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请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已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安徽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该指标体系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省建设规划。

2、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链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产业,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物质、能量的多级利用和循环传递,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污染防治进程;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将有关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安徽省“十五”计划及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制好《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在此基础上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适时我局将会同你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并提请安徽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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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更好地满足北京奥运会期间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已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在其营业网点、所设置的自助式金融机具(包括自助式兑换机和可受理外币卡的自助式柜员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具体样式、参数见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新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式金融机具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兑换标识;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根据手册的相关标准,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使用的统一兑换标识并指导督促下辖分支机构及授权代兑机构推广使用。

二、积极推进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兑回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代兑机构开展兑回业务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培训;对于设立在境内关外的外币代兑机构,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允许其开办境外个人限额内兑回业务。

三、扩大银行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覆盖范围。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拓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网点。

四、为解决部分地区银行自身网点不足问题,银行可与已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后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

五、提升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各银行及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实施细则,《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兑换职责,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奥组委、机场、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银行网点及外币代兑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涉外活动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货币兑换统一标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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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1990年7月26日,最高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次旦央吉同时起诉与贡觉晋美和强巴欧珠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在尚不能证明贡觉晋美已经加入印度国籍的情况下,不作为涉外案件审理的意见,但有关程序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执行。同时,两案应分开进行审判,并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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