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5:16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1984年8月20日,国家标准局

Safer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in therubber industry

1 总则
1.1 制订目的:为防止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对操作人员的电击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特制订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在规程适用于各种橡胶制品厂的工程设计及静电安全管理。
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由于橡胶与其他物质(金属、木材、棉花、化纤布等)的接触分离、摩擦、剥离及半成品本身的撕裂等原因,产生电荷转移,形成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带电现象。
2.2 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
9于10 Ω·c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当生产过程中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
2.3 静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3.1 必须是分开的界面上存在足够的静电荷,并达到足以产生静电放电的电位差。
2.3.2 静电放电的能量,必须足以点燃周围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可燃、易燃性混合物最小着火能量见附录C、D)。
2.3.3 静电放电必须在达到爆炸浓度范围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中产生。
2.4 对地绝缘的人体可能带静电,形成“带电人体”。
2.5 带电人体与其他物体之间存在电位差并达到一定值时,将产生火花放电。
2.6 静电导体带电时,如发生放电,其火花放电能量可用下式计算:
1 2 --9
W=—cυ ×10
2
式中:W——静电火花能量,mJ;
V——电位差,V;
C——静电电容量,pF。

2.7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引起的主要危害:
2.7.1 在周围空间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的区域,当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时,如静电放电的能量大于或等于该混合物的最小着火能量,则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2.7.2 当人体和其他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不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产生二次事故。
2.7.3 在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由于静电力的作用,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2.7.4 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磁波将干扰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静电接地: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出现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其总接地电阻在任何情况下应小
6于10 Ω。静电接地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系统共用时,可按其他用途的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关于静电接地的具体作法可参照有关静电接地规定进行。
3.2 增加空气相对湿度: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的相对湿度,可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场所,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提高到70%以上,可作为静电安全措施。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利用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空气电离,以消除静电。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进行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的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
3.3.2 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采用高压电晕放电式和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必须根据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3.3.3 感应式和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极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离子喷头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宽度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紧接涂刷溶剂的后续部位;避开金属背景。
3.4 材质搭配:按照静电带电序列的次序进行材质搭配,使生产过程尽量减少电荷的转移和积累(带电序列见附录E)。
3.5 防止人体带电: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作地面应采用导电地面;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4 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来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静电安全措施。
4.2 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4.3 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为:
4.3.1 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爆炸范围时,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kV以下;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静位应控制在5kV以下。
4.3.2 仅为防止带静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合,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4.3.3 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合,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 凡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操作区应铺设导电地面,导电地面对
6地阻值应低于10 Ω,并必须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严禁操作人员穿着合成纤维的衣服(已采用防静电溶液定期处理的衣服除外)进入上述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脱衣服。
4.5 凡需防止人体带电的一场所,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
4.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如下:
4.6.1 炼胶:用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生胶塑炼、对绝缘性橡胶料进行压片及返炼汽油胶浆胶膜时,应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2 热炼:用开放式炼胶机供绝缘性热炼胶时,在胶片取出处应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3 胶浆制造:在使用易燃性溶剂制造胶浆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3.1 胶浆制造机械应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时,传动用三角带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如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并应定期检查,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使其表面任一点的对地电阻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大于10 Ω。
4.6.3.2 胶浆桶桶壁粘附胶膜的剥离,必须离开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动作必须要轻、要慢。
4.6.3.3 严禁用泵直接向胶浆搅拌桶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当输送胶浆及汽油等溶剂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4.6.3.4 人工投入胶条、运输胶浆及揭开胶浆桶盖或遮盖物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遮盖物严禁采用绝缘材料。
4.6.4 涂胶:当采取易燃溶剂胶浆涂胶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4.1 设计涂胶机时,其胶辊必须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6.4.2 在适当地点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4.3 增加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在涂胶辊、胶布拉出处在干燥籍前部设局部蒸汽喷雾设施,使带电体周围空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上。设备开动前必须首先打开蒸汽喷雾管阀门。
4.6.4.4 凡接触胶浆及带电绝缘体的
6 9操作工具,应采用电阻率为10 ~10 Ω·cm的材料制成。
4.6.5 压延、裁断:帘布、帆布压延及裁断过程中,凡操作人员经常接触带电绝缘体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消除器(具体型式见表1)。
4.6.6 轮胎帘布简贴合:在层布贴合机上进行帘布简贴合操作过程中,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或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7 成型:凡使用汽油及溶剂胶浆的成型工艺,必须按不同工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4.6.7.1 转胎成型:使用金属折叠机头成型转胎时,必须按“并联电容法”进行操作。
4.6.7.2 运输带成型: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和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工作台面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
4.6.7.3 胶鞋成型:当采用刷浆工艺时,刷浆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严禁坐在人造等绝缘面椅子上操作;严禁用绝缘板做工作台面,更不准在绝缘面板上铺设不接地的金属板。在正常通风系统因故停止运行时,必须停止生产。
4.6.7.4 胶布制品成型:工人在操作时,特别是在作剥离动作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必须可靠接地。
4.6.8 鞋帮布合布:在鞋帮布合布过程中,应在合布机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9 晾布:在晾布室晾布过程中,必须在晾布机的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10 汽油等溶剂(桶装)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地面。严禁用塑料桶、罐(导电塑料桶、罐除外)装贮汽油等易燃溶剂。
4.7 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综合列入表1,其他工序可参照这些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5 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
5.1 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防静电危害的工作。
5.2 负责防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必须
表1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1 |炼 胶|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2 |热 炼|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 | | | | | | | | | 必须采用经可靠接地
| | | | | | | | | |的导电性管道,加汽油时
|胶 浆| 搅拌机 | | | | |◎ | ◎ |◎ |速度要慢。再禁用泵直接
3 | | | | | | | | | |
|制 造| 胶浆桶 | | | | | | | |注入。采用防静电三角帮
| | | | | | | | | |传动。内壁胶膜不准在危
| | | | | | | | | |险区域剥离
----|------|------------|----|------|------------|------|----|------|----|----------------------
| | | | | | | | | | 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 |涂 胶| 涂胶机 |◎ | ◎ | | |◎ | ◎ |◎ |取浆工具不准用金属工
| | | | | | | | | |具。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
| | | | | | | | | |料制成的工具
----|------|------------|----|------|------------|------|----|------|----|----------------------
5 |压 延| 压延机 | | ○ | | ○ |○ | |○ |
----|------|------------|----|------|------------|------|----|------|----|----------------------
6 |裁 断| 立、卧式 | | | ○ | ○ |○ | |○ |
| | 裁断机 | | | | | | | |
----|------|------------|----|------|------------|------|----|------|----|----------------------
7 |贴 合|层布贴合机 | | ◎ | | ◎ |◎ | |◎ |
----|------|------------|----|------|------------|------|----|------|----|----------------------
8 |成 型|轮胎成型机 | | | | |◎ | |◎ | 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
----------------------------------------------------------------------------------------------------------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9 |成 型|运输帮成型机| | ◎ | | ◎ |◎ | |◎ |
----|------|------------|----|------|------------|------|----|------|----|----------------------
10|合 布|鞋帮布合布机| | ○ | | |○ | |○ |
----|------|------------|----|------|------------|------|----|------|----|----------------------
11|晾 布|晾 布 机 | | ◎ | | |◎ | ◎ |◎ |
----|------|------------|----|------|------------|------|----|------|----|----------------------
12|成 型| 胶鞋刷浆 | | | | |◎ | ◎ |◎ | 工作台必须是导体,
| | 工作台 | | | | | | | |并应可靠接地
----|------|------------|----|------|------------|------|----|------|----|----------------------
13|成 型|胶布制品成型| | ○ | | |◎ | ◎ |◎ | 剥离操作动作要轻、
| | | | | | | | | |要慢
----|------|------------|----|------|------------|------|----|------|----|----------------------
14|汽油等|库 房 | | | | |◎ | ◎ |◎ |
|溶剂库| | | | | | | | |
----------------------------------------------------------------------------------------------------------
注:① ◎表示必须采取的措施:○表示应该采取的措施。
② 同时采用几种不同形式静电消除器者,一般用于同一机台的不同部位。
掌握静电安全知识和静电危害的规律,熟悉工艺生产过程及设备运行特点。当发现静电电位超过推荐的允许值可能造成静电事故时,有权停止生产,并及时上报领导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5.3 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静电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工艺、设备、土建、电力、通风等专业应共同研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监督执行。
5.4 所有防静电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 对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随时进行静电安全知识教育和训练,并列入安全技术考核范围,取得合格证后才能进行操作。
6 静电的检测
6.1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静电鞋、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及各岗位定期进行静电检测(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附录F),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6.2 静电检测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患措施;判断消除效果。
6.3 静电检测项目的分类:采用新型原材料时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
6.4 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项目如下:
6.4.1 物体体电阻率。
6.4.2 物体表面电阻率。采用高阻计
6 10或超高阻计测量,量程以10 ~10 Ω为宜。
6.5 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项目如下:
6.5.1 带电体静电电位的测定。静电电位测定仪表最大量程以100kV为宜,精度为5.0级。
6.5.2 周围空间气温及相对湿度的测定。
6.5.3 带电体运行速度的测定。
6.5.4 可燃性气体浓度的测定。
6.5.5 导电地面对地电阻值的测定。
6.6 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项目同6.5静电电位测量仪表量程以0~10kV为宜,仪表精度为5.0级,但检测点必须选择在静电安全装置的后面。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参考件)
A.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或“不准”。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 名词术语解释
(参考件)
本规程中的名词解释不同于一般技术词典中的解释,它是以在静电领域及本规程范围内的含意来定义的,属于名词术语解释,故并不是名词的通用而完整的解释。
B.1 带电体:指带有静电荷的绝缘体。
B.2 非导体:指电阻率超过1000000Ω·cm的固体或液体。
B.3 导体:对静电荷来说,导体(固体、液体)是指电阻率不超过1000000Ω·cm的物质。当非导体表面具有一层导电性薄膜,其电阻率在10000000Ω以下时,这种非导体在静电泄漏过程中视为导体。
B.4 电荷(静电荷):当对物体施加一定能量时,使本来正负电荷量相等而处于中性状态的物体变成其中任何一方过剩的状态,这过剩的电量就称为电荷(静电荷),单位用C(库)表示。
B.5 带静电:同类或不类物质的物体,通过接触分离(流过、卸料、摩擦、粘碎和振动等),在物体上聚积静电荷,或由于感应作用在另外的导体上积聚电荷,此种现象称为带静电。
B.6 带电序列(摩擦系列):不同物质的物体互相摩擦时,一定是一种物体带正电荷,另一种物体带负电荷。带电序列是指从正负电荷着眼,把物质按照由带正电到带负电的次序整理成的推列次序。
B.7 静电感应:指在带电体附近有其他导体存在时,在导体表面产生正、负电荷分离的现象。
B.8 电位(电压、电势):是表示单位电荷能量的物理量,其单位用V(伏)表示。一般把大地电位作为标准,并取作零电位。
B.9 静电容量:对地绝缘的导体具有蓄积电荷的能力,静电容量是表示其蓄积电荷能力的物理量,单位用F(法)表示。
B.10 体电阻率:是表示物体内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板的上下各放一个平板电极,则两电极相对面积内的材料体积电阻Rv与材料厚度t成正比,与电极相对面积A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v=ρv—— (B1)


比例系数ρv与材料的性质有关,称作材料的体电阻率,单位为Ω·cm(欧姆厘米)。
B.11 表面电阻率:是指表示物体表面形成的使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面上放两个长为L、距离为d的平行电极,则两电极间的材料表面电阻Rso与d成正比,与L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s=ρs—— (B2)


式中的比例系数ρs称作表面电阻率,它与材料的表面性质有关,并随周围气体介质的温度、相对湿度等因素有很大变化,单位用Ω(欧)表示。
B.12 剥离:两个紧密接触的物体,在外力作用下迅速分离的过程称为剥离。
B.13 半值时间:使绝缘体上所带的静电荷泄漏到原来的一半时所需的时间称为半
1值时间(t—),其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的电阻
2率和介电常数。
B.14 静电接地:由导电物质组成的物体,其对地电阻不大于1000000Ω者,叫做静电接地。
B.15 静电消除器:指通过使带电体附近空气电离的方法,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和设备。
B.16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7 高压电晕解电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外施高压电源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8 电离(离子化):给中性分子以能量,当大于逸出功时,它就放出电子,使分子正离子化,一般情况下,放出的电子附着在中性分子上,使之变成负离子。中性分子得到静电场的能量使分子离子化的过程称为电离。
B.19 电晕放电:在发生火花放电之前,电场强度大的空间以局部击穿形式表现出的放电现象。空气中发生电晕放电时,将同时产生“嘶嘶”的声音和离子风,前者称为电晕声,后者称为电晕风。
B.20 火花放电:在电场强度大的不均匀电场中,带电体与对置电极之间发生的全部空气击穿,并伴有发光、爆破声音的放电叫做火花放电。
B.21 爆炸性混合气体(可燃性混合气体):当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一定浓度时,如遇点火源就能引起爆炸、燃烧。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下限,最高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上限。
B.22 最小着火能量:指可燃性物质和空气在标准状态下(1大气压、常温条件下)混合,当形成最适宜于爆炸的浓度时,能使其着火所需要的最小能量。最小着火能量的测定,一般是利用电容器放电能量。
B.23 亲水性绝缘材料:指在高湿空气中,能在其表面吸附形成水膜的绝缘材料。这种材料的带电状况受周围环境相对湿度的影响很大。
B.24 并联电容法:是解决金属折叠机头轮胎成型机静电起火的安全操作法。其原理是通过胎面胶接地,相当于与带电帘布层并联一个与其对地等效电容值近似的电容,从而抑制金属机头折叠瞬间对地电位的迅速升高,达到消除静电放电,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附录 气体及蒸气和空气混合的最小着火能量
-------------------------------------------------------------------------------------------
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
--------------|------------------|----------|----------------|------------------|----------
2--丁酮 | 0.29 | 8.5 | 环氧丙陶 | 0.13 |
甲 烷 | 0.28 | | 1,3--丁二烯 | 0.13 |
戊 烷 | 0.22 | | 丙 烯 | 0.11 |
丙 烷 | 0.26 |5~5.5| 环氧乙烷 | 0.066 |
乙 烷 | 0.25 | 6.5 | 乙 炔 | 0.019 |
丁 烷 | 0.25 | 4.7 | 氢 | 0.019 |28~30
己 烷 | 0.24 | 4.7 | 二硫化碳 | 0.009 |28~30
庚 烷 | 0.24 | 3.4 | 汽 油 | 0.20 |
环己烷 | 0.22 | 3.8 | 丙 酮 | 1.15 |
苯 | 0.20 | 4.7 | 乙酸甲脂 | 0.40 |
乙 醚 | 0.19 | 5.1 | 乙酸乙脂 | 1.42 |
环丙烷 | 0.17 | 6.3 | | |
--------------------------------------------------------------------------------------------
附录D
粉尘和空气混合时的最小着火能量
(参考件)
--------------------------------------------------------------------------
|最小着火能量,mJ | |最小着火能量,mJ
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
| 粉尘云| 粉尘层 || | 粉尘云| 粉尘层
----------------|--------|----------||----------|--------|----------
烯丙醇树脂 | 20 |80 ||多聚甲醛 | 20 | --
铝 粉 | 10 | 1.6 ||季戊四醇 | 10 | --
硬脂酸铝 | 10 |40 ||酚醛树脂 | 100| 40
乙酸纤维素 | 10 | -- ||酞 酐 | 15 | --
烟 煤 | 60 |560 ||沥 青 | 20 | 6
对苯二甲酸二甲脂| 20 | -- ||聚乙烯 | 30 | --
二硝基甲苯酰胺 | 15 |24 ||聚苯乙烯 | 15 | --
铁锰合金 | 80 | 8 || 硅 | 80 | 2.4
硬沥青 | 25 | 4 ||硬脂酸 | 25 | --
铁 | 20 | 7 ||硫 磺 | 15 | 1.6
镁 | 20 | 0.24||尿素树脂 | 80 | --
锰 | 80 | 3.2 ||乙烯基树脂| 10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15 | -- || | |
--------------------------------------------------------------------------
附录E
带 电 序 列(参考件)
--------------------------------------------------------------------------------------
(+)| (+)| (+)|(+)||(+)| (+) | (+) | (+)
| |石 棉 | || | | |
| |毛皮、人发| ||铝 | |纸 |
| |玻 璃 | || | | |硬橡胶
| |云 母 | ||铬 | | |
|羊 毛 | | ||铁 | | |
|尼 龙 | | ||铜 | | |
|人造纤维| | ||镍 | |橡 胶 |聚苯乙烯
铅 | | | ||金 | | |
|绢 | | || |纶尼维 | |聚丙烯
|木 棉 |棉 | ||白金 | | |
|麻 | | || |聚 酯 | |
| |木 材 | || |丙 烯 | |聚乙烯
| |人的皮肤 | || |聚偏二氯乙烯|硝酸纤维、象|
|玻璃纤维| | || | |牙、赛璐珞皮|氯乙烯
锌 |乙酸酯 | | || | |璃纸 |聚四氟乙烯
(--)|(--) | (--) |(--)||(--)| (--) | (--) |(--)
--------------------------------------------------------------------------------------
附录F
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参考件)
-------------------------------------------------------------------------------------------------
测 量| 仪表名称 | 仪表原理 | 测量范围 |适用场所 | 特 点 | 备 注
对 象| | | | | |
------|--------------|------------------|--------------|----------|--------------|---------------
| QV型静电电| 利用静电作用力使| 数十伏到十万| 实验室、| 仪器与被测对| 受空气湿度及
|压表 |张丝偏转 |伏(但同一台仪|现场 |象接触,宜测取|测量系统电容等
| | |器的范围小) | |导体上的电位,|影响,会产生一
| | | | |工频交流也可用|定误差
|--------------|------------------|--------------|----------|--------------|---------------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经|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过直流放大指示读数|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电 压|--------------|------------------|--------------|----------|--------------|---------------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先|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经转动机构变成交流|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信号,然后放大指示| | | |
| |读数 | | | |
|--------------|------------------|--------------|----------|--------------|---------------
| 集电式静电电| 利用放射性元素电|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接|
|压表 |离空气,改变空气绝|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缘电阻 | | | |
------|--------------|------------------|--------------|----------|--------------|---------------
电阻 |GY型高阻表 | | 4 15 | 实验室、| 耗电小,体积| 可测量导电地
| | | 10~10Ω |现场 |小,操作方便 |面电阻
------|--------------|------------------|--------------|----------|--------------|---------------
高绝缘| ZC型振动电| 用振动电容器将直| 6 19 | 实验室 | 宜用于固体介| --16
电 阻|容式超高阻计等|流微弱信号变成交流| 10~10Ω | |质高绝缘测量 | 可测量10A
| |信号后放大并指示 | | | |的微电流
------|--------------|------------------|--------------|----------|--------------|---------------
微电流| AC型辐射式| 利用磁场对载流线| -9 | | |
|检流计等 |圈的作用力矩使张丝|<1.5×10 A | 实验室 | |
| |偏转 | | | |
------|--------------|------------------|--------------|----------|--------------|---------------
电 容| QS-18A型万| 电桥原理 | 数皮法到数十| 实验室、| 携帮式 | 仪表种类较多
|能电桥等 | |微法 |现场 | |
------|--------------|------------------|--------------|----------|--------------|---------------
电 荷| 法拉第筒或法| 测取法拉第筒的电| 较 宽 | 实验室 | 设备容易筹备| 按Q=CV计
|拉第笼 |容及电位 | | | |算
------|--------------|------------------|--------------|----------|--------------|---------------
可燃气| 可燃气体检漏| 利用气敏元件在工| 第一档: | 实验室,| 体积小,重量|
体 |仪 |作状态时,遇到可燃|危险浓度检漏;|现场 |轻,灵敏度父 |
| |气体使体电阻下降的| 第二档: | | |
| |原理 |灵敏检漏 | | |
-------------------------------------------------------------------------------------------------

附录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GB4655—84
一、编制过程
根据下达的任务,我们首先编制了“编写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然后,根据批准的“大纲”进行编制工作。
根据“大纲的要求,首先研究、分析国内橡胶工业静电火害规律和总结防止静电灾害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程”的基本思路。然后,请有关地区橡胶行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干部和操作工人提意见,此基础上着手编制初稿。初稿形成后,又进一步征求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工程师、管理干部及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先后编写了初稿1~6,条文解释1~3。
为进一步提高编写质量,又将初稿6及编制说明3,复印发给主要橡胶基地的有关人员及化工部桂林橡胶工业设计研究院,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专程到两个地区重点听取对规程初稿的意见。共收集到对规程初稿及条文解释的意见30多条,经过逐条分析研究,对初稿6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修改稿。经有关部门审阅后编写成送审稿,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供审定会议审议。
二、编制原则
1.科学性:本规程力求科学地反映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的规律,并根据国内外行之有效的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选定各工序应采取或必须采取的静电安全措施。力求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方便操作、经济合理、便于维修。
2.现实性:在规程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橡胶工业生产中的现实条件,包括静电灾害现状、工艺装备水平、静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及工厂经济状况。如:章、条内容的安排考虑了行业内静电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选定的静电安全措施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工艺装备水平、操作习惯和经济条件。某些条文的制定还考虑了静电安全技术近期发展的趋势。
3.国际上统一性:对于国外有关静电安全规程、导则、指南中的规定及主要数据,凡适合我国国情的尽量选用,甚至照搬。在某些方面限于我国目前的测试手段及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就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另行规定。
三、编制方法
1.章、条结构及安排:本规程起草案章、条内容的安排,充分考虑了静电安全规程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对绝缘体带电电位的允许值,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提出了不同的推荐允许值。为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对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可产生静电灾害的岗位、工序或场所分别规定必须或应该采取的措施。为便于管理、专门编写了“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和“静电的检测”,但在篇幅上较上述部分要少。
由于本规程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制订,加上目前橡胶行业内静电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还较差。为此,参照国内外同类规程的章、条安排方式,将“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作为正文的内容安排,而把本规程所用的名词术语解释作为正文附录处理。这样,有利于执行者对条文的理解。
2.章、条、款、项编号方法:本规程采用GB1.1—82的统一规定。
3.主要技术数据的选定,首先考虑了在采取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后,能够达到所要求的数值,即技术可行性,不致使执行规程带来困难。同时兼顾国际上的统一性,根据各国同类规程采用的数据,在技术上没有困难时尽量保持一致。
四、条文解释1 总则
1.1 制订本规程是以国内外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的严重情况为出发点,以防止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危害为目的。国外的静电危害情况,据日本统计资料介绍;以行业分类,橡胶、皮革行业的静电灾害最多,约占全部静电灾害的20%左右(引自日本OHM1979年第3期《静电安全指南》的目的和在企业使用的指导,田岛泰幸);据日本28个橡胶制品厂的调查,一年间发生静电灾害1~2次的有9个厂,3~5次的有一个厂,6~10次的有2个厂,11次以上的有1个厂。产生静电的工序为49个,带静电的部分有48个(引自日本“静电手册第376~378页)。国内没有统一资料可查,但从工厂实际生产中反映的情况及规定的资料来看,由静电造成的火灾及工人的电击是很严重的,据上海、沈阳、长春、北京等地区的反映,不少橡胶厂因静电起火次数频繁,成了当地消防部门的重点单位。据沈防××橡胶厂统计:1980年全年静电起火达76次,1981年第一季度静电起火31次,1980年共消耗消防器材费用9073元。1981年一季度消耗消防器材1892元。无锡××橡胶厂1982年2月曾发生静电起火6次之多。不少工厂均发生过由于静电起火烧伤工人的严重事故,杭州××厂、北京××厂曾发生过因静电引起的爆炸事故。为此,制定本规程是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通过在行业内对本规程的执行,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是编制本规程的根本目的。
1.2 由于本规程是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情况、工艺设备特点和生产环境状况制订的,为此只适用于橡胶行业各种不同制品厂的工厂设计及生产过程安全技术管理,其他工业部门生产中的静电安全问题均不属于本规程范围。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主要阐明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的主要原因是:橡胶半成品与金属机台、木质工作台面及垫布的摩擦、剥离;橡胶半成品本身的撕裂。例如:在压延机上操作的工人,发现胶布能使人的头发竖起,使工人遭电击,是由于胶布与金属辊筒摩擦产生的静电,电位值达3~10×10000V;压延后的胶布卷,在裁断机导开架上将胶布和垫布剥离时,同样产生高达数万伏的静电电位,这属于剥离带电现象;在运输带电成型过程中,需撕裂胶布,在撕处产生很高的静电电位,并能见到静电火花,这属于撕裂带电。产生静电的量目前一般采用测量带电体的电位值表示,由于产生静电转移和积累的量随胶料配方、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及外力作功的多少而变化,所以实际测定值是随诸因素变化而变化的。
2.2 主要阐述橡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积累的原因。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000000000Ω·cm,使产生的静电不易泄漏,又由于橡胶制品生产的特点往往是橡胶半成品在短时间内反复与其他物质摩擦多次,当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如在四辊压延机上测定静电电位时就发现在压延机出口处电位30kV,经过一次冷却辊后大于60kV,再经过二次冷却辊时更大于60kV(因静电表量程为60kV)。这说明静电产生于摩擦,短时间内反复多次摩擦产生静电积累,使静电电位值迅速升高,直至平衡(即产生率和泄漏率相等)。
2.3 主要阐述由于静电形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条件。静电的产生和积累是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想避免是不可能的。人们为了安全生产,必须尽力避免由静电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为此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事故的规律,本条中2.3.1~2.3.3所述是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就不可能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掌握这个规律后,就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努力破坏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例如:橡胶制品生产中的生胶塑炼、压延工序,静电电位达60kV以上,用肉眼可以看得到火花放电现象,一般情况下不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主要是因为周围空间没有达到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混合物。又如:在橡胶轴胎成型过程中起火次数频繁,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后,就有效地抑制了高电位的产生,使成型机头折叠瞬间不可能产生达到火花放电的高电位。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能有效地消除静电起火事故的发生。再如:在涂胶工序,采用增湿法消静电措施后,使带电体表面电阻率降低,加速了胶布上静电的泄漏,使静电值下降,使火花放电能量大幅度下降,甚至不产生火花放电,从而达到了防止静电灾害的目的。
2.4 主要阐明对地绝缘的人体(例如:穿着绝缘性能好的胶底、塑料底鞋的人),可以带静电,而且静电电位很高,可以高达数千伏。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曾对北京橡胶一厂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的操作工人进行测定,结果如下:环境温度10.5~14℃,湿度:49~54%。生产内容:帘布擦胶。线速度:40m/min。测定仪表:KS—471。电位值:胶布电位为--8×10000V;穿塑料布底鞋工人人体电位达--5kV;穿布底鞋的工人人体电位达--1.5kV。
2.5 主要阐明人体带电的危害,据日本资料介绍,静电火灾每年约发生100次左右,人体带电所酿成的火灾约占20%(《有关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答现场技术人员的提问》,化工防静电归口小组编《静电译文集(二)》)。国内也有因人体带电引起的事故,但没有统计资料可查。同时,以前对火灾事故的分析往往以“阶级斗争”入手,把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往往分析为“故意破坏”,所以也无法准确统计这方面的数字。但在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操作工人人体带电后造成对地或对其他人体产生火花放电,使人遭电击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有的橡胶厂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轮胎层布贴合机的操作工具台上放着蘸有汽油的毡刷,一位女工伸手去取毡刷时突然起火,引起工人手部烧伤;轮胎成型操作工人手持汽油刷,在紧张地操作的过程中,在把刷子伸向汽油盆时引起火灾事故。这类事故实际上就是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如人体带电电位为3kV,人体对地电容为100×0.0000000000001F,则根据公式计算:
1 2 1 --12 2
W=—CV =—×100×10 ×3000
2 2
--4
=4.5×10J
=0.45mJ

这样,对介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45mJ以下的场合,就会产生气灾、爆炸危险。而人体电位达到3000V是经常可能产生的,一般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为此,必须十分重视人体带电的问题。应采取严格而有效的措施,消除目前尚未为人们所重视的、由人体带电引起的静电危害。
2.6 提出静电导体火花放电能量的计算公式,这对确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应采取什么样的防静电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否由于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主要取决于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是否大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这个公式在静电安全技术中是常用的。但应注意的是:这个公式仅适用于带静电的导体对地发生火花放电的火花能量的计算。这是因为导体在放电时其电荷能量在瞬时全部放出,而绝缘体在放电时,只是将某一局部面积上的电荷能量放出不放电面积的大小与绝缘体的带电电位、对置电极的形状、绝缘体的不同种类等因素有关。根据复旦大学物理系对聚氯乙烯表面静电火花能量的测定数据表明,聚氯乙烯圆板对半径为0.5cm的金属小球(接地)放电时的火花能量,在圆板带电电位为(18kV)时为0.20mJ。所以,在确定带电橡胶半成品火花放电的能量时,应该对不同胶料配方的半成品做火花能量试验,才能比较准确地确定其安全电位值。由于橡胶制品的配方千变万化,通过做这类试验来确定安全电位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只能根据经验数据及目前可能达到的控制电位,订出带电体应达到的安全电位。本规程提出的安全电位是根据日本《静电安全指南》的数据提供的,目前没有条件做这类试验。德国《防止静电事故指南》指出了这一点:带电的非导体的总火花能量的计算是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火花放电的表面积多大是难以估计的。放电面积很少有1平方米以上的。目前我们采取的防静电措施,一般都能达到这个安全界限,所以采用这个界限不仅安全,而且可行。
2.7 阐述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危害的四个主要方面,以引起大家对防止静电危害工作的重视,并指出防静电工作应力求做到防止这四方面危害的产生。
2.7.1 由于静电火花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产生爆炸和火灾必须有特定的条件,这条件就是2.3所述的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是频繁的,具体典型数字已在1.1中叙述。
2.7.2 由于带电体于人体的放电或带电人体对地的放电而导致电击的现象,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的很多岗位普遍存在。如压延机、裁断机、运输带成型机、轮胎成型机、涂胶机等岗位的操作工人,经常会遭到电击,使人精神紧张,有不愉快的感觉,影响工人的情绪。由于人遭电击时,人的手会能动地向后撤,如后面带有高速旋转的回转体时或有伤害人体的其他部件时,则很可能由此导致人身事故,这类事故一般称为二次事故。
2.7.3 主要阐述橡胶半成品带静电后将产生力的作用,使橡胶半成品吸引周围空气中的大量灰尘,影响产品内在质量,在同性电荷的帘布贴合时,而产生气泡影响质量,影响工作效率。这是一个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人们充分重视的问题。这在生产现场可以随时做演示实验。当你将细棉纱靠近带电体时,白棉纱犹如一条白蛇,伸着脑袋向胶布游去,当你放开棉纱时,棉纱将直飞向胶布。与胶布紧贴。这说明带电体对周围空间轻微物体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吸引力的大小与带电体电位的高低有关,当对带电体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后,静电电位降低,就不会产生吸引棉纱现象。显然,尘埃是周围空间最轻的东西,必将被带电胶布吸附。半成品(胶布等)吸引大量灰尘后,必须要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至于导致立式裁断机裁断后的帘布条出现两端宽窄不一致的现象,也是由于静电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这已为上海××厂在生产实践所证实。
2.7.4 静电火花放电必然要在周围空间产生电磁波,它将引起对电子设备运行的干扰。如在电子计算机房,由于人体带电造成的火花放电,将引起电子计算机的误动作,干扰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今后要在生产车间普遍采用电子技术,一方面要尽量提高电子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要尽量消除静电火花这个干扰源。
关于经常性的静电电击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目前我国尚未进行这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国外说法不一致,仅苏联直接提出“静电放电的长期作用下,是产生许多病害的原因”(苏联“有爆炸危险构筑物的防雷和静电保护,1973年版”。引自《化工电气设计防静电技术参考资料(二)》。其理由是由于操作人员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引起人体内分泌失调。根据我国橡胶工厂中经常遭受电击的操作人员反映: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普遍出现血压降低、心跳过速、心律不齐甚至说话结巴等症状。但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调查、试验、研究工作,目前还不能作为编制本规程的依据,需请有关部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但为了消除工作中干扰,使工人心情愉快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也应该予以足够重视,按规定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使工人免遭电击。目前,存在一种倾向,凡是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静电问题,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而对不致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仅使工人遭电击的场所就不够重视,这一点应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接地:以防静电危害为目的的接地,是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导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以免对地绝缘的导体因带静电荷而造成火花放电,但它不能导走绝缘体上的静电荷。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根据带电导体静电荷的泄漏速度来决定的。世界上一些国家采用的安全半值时间(半衰期)上限值为0.012s,即导体带电后的0.012s时间内能把所带静电量的一半泄漏掉就是安全的,这时的电阻值可按下式计算:
--t/Rc
Q=Q0e (1)
式中: Q——经时间t后剩余的电荷量;
Q——带电体初始所带电荷量;
R----泄漏电阻值;
C——带电体对地电容量。
1 1/2
当Q=—Q0、t=t=0.012s时,由于电
2
容C是随物体的形状、空间位置因素变化,
--9
假设C为10F时求R值。
1
则: Q=—Q0时
2
式(1)可简化为:t1/2=0.69RC (2)
令: t1/2=0.012〔s〕
--9
C=10F
0.012 0.012
则: R=----------=----------------
--9
0.69C 0.69×10
9
0.012×10
=----------------=2×10Ω
0.69

由此可以看出,接地电阻达1000000Ω时足以使带电导体上的静电荷在0.012s时间内泄漏掉一半以上,即能保证静电安全。各国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基本上都是1000000Ω。
根据SDJ8--76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第21条的规定: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第23条规定:配电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为此,防静电接地完全可与电力设备共用接地系统,不必另搞接地装置。但必须注意:对电话、电解等直流系统的工作接地,一级防雷的防雷接地,因其本身要求有独立的接地系统,故不能与之共用接地系统。
3.2 增加湿度:增加环境相对湿度,是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之一。其原理是:在周围空间相对湿度大于70%时,带电的绝缘体表面能形成一层极薄的水膜,通过水膜中含有的导电性物质,使绝缘体的表面电阻降低,为电荷的迅速泄漏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各国静电事故统计资料及我国实际调查反映的情况,都遵循同样的规律:即在干燥的季节静电事故多,在干燥的地区静电事故多。美国国家防火协会规范《静电》第3280条概括为:把大气的相对湿度提高到70%左右,可作为处理静电积累问题的一种对策。
但是,由于有的物质在高湿空气中表面不形成水膜(如聚四氟乙烯),这种物质称作非亲水性物质。所以增加湿度对这种物质起不到加速静电泄漏的作用。为此,这种场合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作为消静电措施。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对亲水性物质(绝缘材料),在增加环境相对湿度不致影响产品质量的场合,方宜采用这种方法防止静电危害,橡胶行业中用得较普遍的是涂胶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某些产品在涂胶时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不宜采用增湿措施时,应采用合适的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使可燃性混合气体浓度尽量降低,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通过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其周围空气电离为正、负离子,从而使带电体吸引空气中的异性电荷,达到中和带电体静电荷的目的。这种方法已在国内外广泛利用。国内外常用的静电消除器一般有四种,具体选用时应根据带电体电位、消除要求、操作特点和环境特征作出正确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种类:
a.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由一连串接地的导电尖端组成,是依靠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尖端产生电晕放电,使周围空气电离,是一种简单、经济、易于维护的消静电装置。其电离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带电体本身的电位,所以它适用于带电电位高的场合,有很强的电离能力。经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后,带电体本身仍将保留一定的静电电位值,即消除静电不太彻底,所以它只适用于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场合。例如:在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电位高达30kV左右,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后,电位降至2kV左右,这样就避免了带电胶布对操作人员的电击,也大大减弱了对周围空气中尘埃的静电吸力,起到了消除静电危害的作用。在这类场所,采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具有经济合理、维护方便,运行可靠的特点。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电位高、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特点,这种静电消除器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目前我国橡胶厂中普遍采用的是导电橡胶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它具有柔性和弹性,消静电效果好,使用中安全可靠,深受广大操作工人的欢迎。同时其电晕放电能量很小,适合于橡胶制品生产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苏联有关文献介绍了这方面实际应用情况。该文献作者认为,在细针区中,在单位时间内参与反应的只是相当少的一部分混合物,因此它们不可能导致火焰的传播。国内在氢气和氧气的混合物中及做过同样的试验,证明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的电晕放电不致引起其爆炸。
b.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是依靠外加高压电源(一般6~10kV)的能量使空气电离,所以它的电离能力与带电体所带电位的高低无关。为此,它适用于带电电位较低、要求消除静电较彻底的场所。
由于一般的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针尖带有6~10kV高压电,一旦发生对地短路时,将产生火花放电,在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场,所将因此引能火灾或爆炸危险,这类事故在陕西××厂曾发生过。为此,在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时,必须选用适应环境介质特征的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这在3.3.2中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均属非防爆型静电清除器。
c.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发射线的电离能力,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由于放射性同位素物质本身不是潜在点火源。因而适用于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场合。但由于这类场所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引起爆炸事故时,将可能引起放射源的炸裂,因而导致对周围产生放射性污染,所以要在这种场合使用,必须考虑解决放射源被炸裂后的防护问题,这应引起选用时的重视。目前橡胶行业尚未使用这种消除器。
d.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由于它能将产生的离子通过外加的风力送至带电体具有远距离消除静电的特点,所以必须具备风源,可采用经过滤的压缩空气或自带风机。这样必然带来造价高、结构复杂、运行费用高等缺点。所以,在一般场合不宜选用这种消除器,本条规定了只在需要远距离消除静电的场所使用。
3.3.2 在3.31中已作解释。
3.3.3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及高压电晕电式静电消除器,都通过放电极使周围空气电离,确定放电极的长度应该以使带电体表面的电荷能尽量均匀地被中和为前提。为此,放电极的长度应该大于带电体的宽度,以使带电体边缘部分的静电荷能获得较好的消除效果。为便于规程的执行,本条规定放电极的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从实际试验情况来看,是比较理想的。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的有效消除面积与离子喷头的型式、喷头与带电体的距离有关。一般来说,在离子喷头距带电近体时,有效耗除面积小;反空,消除面积大。因此本条规定:选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喷头数量应根据离子喷头的型式、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的宽度来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消除静电的效果。由于静电消除器是通过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的方法来消除静电的,带电体必须通过本身静电场力的作用吸引空气中与其相反极性的离子,使其互相中和。为此,静电消除器产生离子的放电电极应该安装在带电体电场大的地方,所以,必须避开金属背景。消除静电的目的是为了安全生产,所以必须安装在涂刷溶剂后的后续部位,才能避免火花放电。根据实际使用和测定的数据来看,安装位置及安装距离可按规程中图1选择。
3.4 材质搭配是指被加工的橡胶半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与不同材质的设备零部件间相接触或摩擦,使其与第一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时产生正的电荷(或负电荷),紧接着与第二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使其产生相反的电荷。这样,通过适当材质搭配制造的橡胶加工设备,就能使生产过程中半成品上产生的静电互相中和,达到减少静电积累、防止静电危害的目的。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所选择的材料应能适应工艺上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由于杂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改变带电的极性,使装置失去消除静电的作用。在进行设备设计或设备改造需考虑材质搭配时,可参阅静电序列表,并作必要的模拟试验。
3.5 防止人体带静电是为了避免由于人体带静电后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及对人体的电击,人体带电的危害已在2.5作了说明,这里不予重复。本条规定的三项措施,是防止人体带电的基本措施,穿防静电工作服是为了使人体产生静电,同时避免由于服装带静电引起的危害,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工作地面采用导电地面是为了使人体产生的静电荷尽快通过鞋底及导电地面流入大地,以降低人体电位、确保安全生产。详细说明见4.4。4 防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本条明确规定,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措施。这里采用“必须”这一严格用词是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相反,对虽有静电,但由于其量很少,不可能造成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就可不采取措施。对于采取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在4.3中作了明确规定。
4.2 本条规定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这是确保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所必要的条件,也是一般防爆场所首先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4.3 本条规定了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值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由于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可燃或爆炸上、下限之间的区域,其静电允许值决定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即介质最小着火能量愈小,则带电体的允许电位愈低。对于仅使人遭电击的场所,带电体电位允许值主要决定于其对人体放电时的火花能量。由于带电的绝缘体火花放电时火花能量与带电电位、对置电极形状及位置、火花放电面积等诸因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5/2002号行政法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5/2002号行政法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5/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5/2002号行政法规——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八月二十九日第47/94/M号法令。
第三条
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章制定了修建及营运汽油、柴油及液化石油气加注站须遵守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总则
一、上条所述的加注站设施须遵守三月二十日第20/89/M号法令订定的预先许可和登记制度。
二、加注站的液体燃料储存罐的总容积不得超过30立方米。
三、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容积不得超过12立方米。
四、放在加注站内的液体燃料或液化燃料储存罐只用于为机动车辆加注燃料。
五、禁止在受本法规规范的加注站以外的地方替任何车辆进行持续性的燃料加注。
六、任何新的燃料加注站在开始运作前,都须在经济局的要求之下,由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进行审查,随后由经济局发出相应的燃料设施登记证。
七、除上款所述规定外,还需有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设施使用准照。
八、禁止设立以「自助服务」形式营运的燃料加注站。
第三条
定义
为着本规章的效力,下列概念定义为:
(一) 燃料加注站 - 用于向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及液化石油气的设施,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加注装置;
(二) 加注装置 - 一个或多个加油器组成的组合,位于被称为「岛」的平台上;
(三) 加注区域 - 与加注装置相邻的最小尺寸为2米x2米的区域;
(四) 加油器 - 向机动车辆的储油器加注燃料的器材,该器材包括容积流量记数器、销售量及费用总额计算器和单位价格显示器;
(五) 住宅建筑物 - 用作供人们经常住宿或居住的地方;
(六) 商业建筑物 - 用作进行专业、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场所,如办公室、仓库及商店;
(七) 公共建筑物 - 不能归类于第(五)和(六)项,且用作供一般大众或特定人群进行活动的场所,如学校、博物馆、剧院、电影院和公共客运总站。
(八) 具有简单遮蔽物的场所 - 全部或部分面积有上盖保护的场所;
(九) 明火 - 暴露于空气中的容易引起火焰或火花、又或在其表面可形成高温的物体或设备;
(十) 加注 - 对燃料加注站储存库加注燃料的操作;
(十一) 加注口或阀门 - 通过它向橪料加注站储存库加注燃料的开口。
第四条
标准化及认证
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在听取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意见后,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可接受由其指定的国际标准。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需附有由认可机构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其质量等于本法规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
第二章
安全及保护区
第五条
汽油及柴油加注装置
一、在汽油及柴油加注装置的区域内,应设有专用的安全区及保护区,以便在使用该等装置时能确保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安全区应严格遵守预防措施,以防止在空气中形成易燃或易爆的碳氢化合物蒸汽或气体混合物或其他类似情况。
三、保护区是处于安全区外部界限与第七条第一款所述的安全距离所订定的界限之间的条形区域。
第六条
安全区的定界
一、汽油及柴油加油器的安全区是对应于加油器周围各个方向0.5米以内的区域。在上部,距离加油器基座最少1.2米;在底部,地平面也处在界限之内,如附件一的插图所示。
二、加注口或阀以及排气口的安全区是对应于加注口周围及排气口以上1.5米的区域,包括所有方向,如附件二的插图所示。
第七条
保护区的定界
一、汽油及柴油加油器的保护区是对应于加油器周围各个方向上2米以内,上部为一距离基座0.5米的水平面及底部由地平面限制的区域,如附件一的插图所示。
二、排气口顶部的保护区是对应于一个垂直圆柱体的内部,该垂直圆柱体的下底是地平面,半径为1.5米,且轴线穿过排气口顶部的中心,如附件二的插图所示。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
一、在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区域内,应设有专用的安全区及保护区,以便在使用加注装置时可确保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安全区是在该区域中会出现处于可燃极限之下的燃气与空气混合物。
三、保护区是处于安全区界限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距离所订定的界限之间的条形区域。
第九条
安全区的定界
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是对应于由加注区域外边界一寛3米的条状带所围绕,上部为一距离设施基座水平3米的水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第十条
保护区的定界
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保护区是对应于安全区界限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距离之间所形成的区域。
第十一条
最小安全距离
本规章所指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从水平投影处量度。
第三章
汽油及柴油加油设备
第一节
安装规则
第十二条
汽油及柴油加注装置
一、禁止在建筑物的下面安装汽油或柴油的加注装置。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安装在汽油及柴油加注站的建筑物下面,但加注站最少要有两个相邻的完全向外界开放的面。
三、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燃料加注站所在区域的边界之间,最小应该保持2米的距离。
四、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公共建筑物之间,最小须保持10米的距离。
五、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的边界之间,最小须保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订定的距离。
六、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地面容器的阀门之间保持的最小距离,须符合下列的规定,其中V为容积:
(一) 当V≦8立方米:4米;
(二) 当8立方米七、如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容器是地下式的,则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半。
第十三条
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容器
一、禁止在建筑物的下面安装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容器。
二、禁止将单层罐壁的地下容器安装在存在土壤不稳定情况及水污染风险的区域,以及安装在隧道、地下停车场和类似情况的上面。
三、对上款所述的情况,只批准安装经加强安全性的容器,如双层罐壁的钢容器、玻璃纤维的强化塑胶容器或装设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
四、汽油或柴油地下容器的罐壁与燃料加注站的安全区域的边界或与住宅或商业建筑物的地基之间,最小须保持2米的距离。
五、汽油或柴油地下容器的罐壁与公共建筑物之间,最小须保持10米的距离。
六、汽油或柴油容器的罐壁和加注口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的边界之间,最小须保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订定的距离。
七、汽油或柴油容器的罐壁与液化石油气容器的罐壁之间,最小须保持6米的距离。
第二节
修建规则
第十四条
燃料加注站的规划
一、车辆进入的道路和等待加注燃料的车辆的停车区的布置,需采用车辆只能向前行驶的单向方式。
二、应采取必要的修建措施,以确保当燃料溅出时能够对其进行收集,以防止其对水流、下水道网、公共道路或邻近的楼宇造成污染。
三、当在加注站中设有一个用来充电的间隔时,该间隔需符合下述要求:
(一) 具有良好通风;
(二) 绝对专用于此目的;
(三) 与燃料罐的加注点、排气管、加油岛以及可能的火源保持足够的距离。
第十五条
容器及管道的修建
一、容器的修建必须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以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建筑标准进行。
二、容器在投入服务前,由修建方负责进行水压测试和无泄漏测试,以检测其是否符合有关建筑标准所要求的压力值。
三、在测试期间,容器的整个外壁都应处于可见状态,且测量压力维持恒定值的时间,最少要保证有足够对容器的密封性进行彻底观察所必须的时间。
四、如容器在承受压力测试时没有液体泄漏或永久性变形,则视容器通过测试。
五、传输燃料的管道应用钢制成,设有防冲击装置,须正确地设置于支撑装置上,并确保能抵抗所有机械和化学作用。
六、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发出营业执照的实体可以接受其他类型的材料,但材料需符合有关制造标准,具有原产地证明以及呈交管道样本以供审查。
七、容器、配件及管道应有合适的保护,以防内部及外部被腐蚀。
八、在容器、配件及管道完成装配后,须透过进行一次水压为设计压力1.5倍的水力测试,以对该等设施进行最后的无泄漏测试,。
第十六条
定期测试
一、用于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单层罐壁的地下容器每10年要进行一次定期的无泄漏测试。
二、对于用来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地上容器、双层罐壁的地下容器、玻璃纤维的强化塑胶容器及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应每15年进行一次定期的无泄漏测试。
三、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装有获发出准照实体接受的探测泄漏装置的双层罐壁地下容器,可免除进行行上款所指的测试。
四、当容器经过半小时的压力测试后,其压力值降低不超过5kPa,则视容器通过测试。
五、在下述情况下,需重新进行无泄漏测试:
(一) 在容器进行任何维修后;
(二) 在容器停用超过24个月后。
第十七条
地下容器的安装
一、地下容器的安装必须稳固,这样当遭受振动或震动时,它不会在地下水的冲击影响下或在填放材料的影响下而移动。
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容器安装在深坑上面,例如地库或槽沟的上面,也不能安装在装有燃料的其他储油库上面。
三、在覆盖容器的区域要防止车辆通过或重物堆积。
四、当地下容器在垂直方向上不能避开燃料加注站的站内道路时,应安装混凝土制的锚固块路面。
五、在地下容器罐壁的整个外表面上都应覆盖一层经压实,厚度达0.5米的淡水沙。
六、当设施中包括几个汽油或柴油容器时,各容器的罐壁之间最少应距离0.2米。
第十八条
在混凝土框架中安装容器
一、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的最低点最少要高出框架底部0.1米。
二、在混凝土框架的墙壁与容器罐壁之间,以及在容器罐体的最高点和框架盖板的下表面之间的间距,最小应保持0.2米。
三、在混凝土框架内要配备安全装置,以便能显示框架内可能出现的液体或蒸气。
第十九条
接地
一、容器需通过接地连接到土壤,应使用大面积的接地装置,电阻要低于6欧姆。
二、对于柴油容器,无须强制遵守上款的规定。
三、燃料加注站的所有金属装置均须通过等电位连接来进行接触。
第二十条
液面测量
一、每个容器都应配备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能知悉罐内所存液体容量的装置。
二、用探针进行测量,不能由于其设计和使用而导致容器的罐壁变形。
三、探针导管的上部应以密封盖经常保持密封,只有当进行液面测量操作时才能打开该密封盖。
四、禁止在向储存库加注燃油的过程中进行液面测量操作。
第二十一条
加注管
一、加注管的顶部应装有接头。该接头的类型须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
二、加注管的顶部应用密封盖永久密封。
三、对于加注柴油以及处于相同液面高度的各个容器,导入管可以是相同的,但每个容器须可以通过阀门进行隔离,以及须设置限制加注的装置。
四、在靠近每条加注管的顶部,须装上能够指明有关容器所储存产品的标志。
五、加注管应向容器方向倾斜,不能有任何的降低点存在。
六、禁止利用氧气或压缩空气与燃油直接接触来确保燃油流动。
第二十二条
连接管道
一、当在混凝土框架中同时安装几个用作储存柴油的容器时,可在底部进行连接,且连接管的横截面要等于或超过该等加注管的横截面的总和。
二、当容器是用于储存汽油时,禁止采用上款所指类型的连接。
第二十三条
排气管
一、所有容器都应配备固定的排气管,其横截面面积要等于或大于加注管横断面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排气管应沿上升方向布置,并使用最小的曲率,其需连接到容器的上部,且在储存燃油的最高液面之上。
三、直接向大气开放的排气管顶部,应安装由金属网制成的火焰吸收装置,并需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雨水进入,且需在可以看到的地方将燃气向空中释放。排气口在高度上距地面要等于或高于4米,在水平方向上,距离烟囱、明火、住宅或商业建筑物的门窗最小为3米。
四、排气管顶部的水平投影应位于容器的安全区和保护区的外面。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外部的管道
加注设备外部的任何管道,例如供水管、排水沟、供气管、供电管线或电话管线,都不得通过下述位置:
(一) 框架的内部和底部,这是指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
(二) 对于地下容器,从水平投影上进行量度,在容器的0.6米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配件
一、管道的配件、阀门及沙井门的设计要能抵抗冲击和防止在这些地方有热积聚,并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
二、容器配件应位于容器的上部。
三、对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中或在地面上的储存柴油的容器,其配件可安装在容器的下部。
第二十六条
加注控制
一、任何加注操作都应通过安全装置来控制。当加注到容器的最大液面时,该装置可自动切断向容器的加注。
二、加注控制装置不应承受高于其工作压力的压力。
三、第一款所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等效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备
应安装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可独立切断安全区内所有电力设备的供电,关闭该等安装在最接近加油器的管道上的阀门和安装在加油器与容器之间的阀门。
第二十八条
加油器的保护
一、应将加油器安装在称为「岛」的平台上,使其获得应有的固定和保护,以免被车辆意外碰撞。
二、岛最小应具有0.15米的高度或利用安装金属护栏或防护标记来确保加油器与被加油的车辆之间最小保持0.5米的距离。
三、在加油器的基座上,连接到容器的管道应设有一个弱节点,当由于车辆碰撞导致加油器意外开启时,可以从这点将管道切断;在这情况下,应通过一个合适的安全装置来阻止容器流出燃油。
第二十九条
加油控制
一、任何加油操作都应通过安全装置来控制。当加注到车辆储油器的最大液面时,该装置可自动切断向储油器的加注。
二、上款所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等效的标准。
三、用于向储存罐的加注口加油的车辆加油软管的端头,其外径应该符合以下尺寸:
(一) 当用于加注无铅汽油时,应等于或小于21.3毫米;
(二) 当用于加注含铅汽油时,应等于或大于23.6毫米。
第三十条
防火材料
一、每个汽油或柴油的加油岛应安装最少两个6公斤的ABC和E型干性化学粉末的灭火器。
二、燃料加注站还应装设下列设备:
(一) 两个ABC和E型干式化学粉末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积均为68公斤,且放置在合适和容易看到的地方;
(二) 装有足够份量干砂的流动容器,其盛放份量应足以覆盖意外泄漏的燃油。
第四章
液化石油气的加注设备
第一节
布置规则
第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
一、应以合适的方式来界定加注区域及安全区,以便在外观上可易于将之识别。
二、在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的界限与燃料加注站或任何建筑物、储油库及设备所占用的土地的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一) 汽油加油器 - 5米;
(二) 柴油加油器 - 3米;
(三) 位于燃料加注站所占土地内的商业建筑物 - 3米(1);
(四) 位于燃料加注站所占土地以外的商业建筑物 - 8米(1);
(五) 公共建筑物 - 20米(1);
(六) 土地边界 - 5米(1);
(七) 汽油或柴油容器的罐壁 - 视乎属地上型或地下型容器 - 分别是2米及1米;
(八) 汽油或柴油容器的加注口 - 视乎属地上型或地下型容器 - 分别是3米及1米。
第三十二条
最小安全距离的减少
一、通过插入具有下述特性的防护墙,上条第二款中标有(1)的距离,可以减半:
(一) 用砖石或其他具等效机械强度的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 若使用砖石,厚度要等于或大于0.22米,若使用钢筋混凝土,厚度要等于或大于0.1米;
(三) 不能带有孔洞;
(四) 向容器的两侧扩展,这样,在构成附件三插图中用L1和L2指出的蒸气的真实路线应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订定的数值。
(五) 在距离上,与容器壁的距离最小为1米而最大为3米;
(六) 在高度上,至少要超过加注、控制和安全装置50厘米。
二、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界限与储存燃气的地面容器的阀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的规定,其中V为容积,最小距离在附件四的插图中用「da」表示:
(一) V≦8 立方米:4米;
(二) 当8立方米三、当液化石油气容器埋于地下时,上款所规定的距离可减半,该最小距离在附件四的插图中用「de」表示。
四、在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内不应设置下述设施:
(一) 进入其他燃料加注装置的通道;
(二) 降低点、没有虹吸管保护的排水孔或下水道口,以及一般而言,对加注装置的操作属非必要的设备及材料。
五、只允许需加注燃料的车辆驶进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
第三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容器
一、禁止在建筑物的下面安装液化石油气的容器。
二、除将容器安装在混凝土框架内的情况外,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的地下式容器安装在存在土壤不稳定情况及水污染风险的区域,以及安装在隧道、地下停车场和类似情况的上面。
三、液化石油气容器的阀门与这些燃气的加注装置边界之间,最小应保持上条第二款所指的距离。
四、地下式液化石油气容器的罐壁之间的最小距离是0.5米,地面式容器则为1米。
五、液化石油气容器的罐壁与汽油及柴油容器的罐壁之间,最少应距离6米。
六、液化石油气容器的阀门与汽油及柴油的加注装置之间,最小应保持第十二条第六款所指的距离。
七、在液化石油气容器的罐壁或阀门与有明火或位于较低水平的住宅或商业建筑物的某一开口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
(一) 容积等于或小于5立方米的容器:3米;
(二) 容积5八、对于地面式或地下式容器,上款所指的距离应分别从最接近建筑物的容器母线或加注阀门开始计算。
九、液化石油气容器的罐壁与补充油罐车之间,最小应该距离3米。
十、远端加注阀门与建筑物的任何开口以及地面上的凹坑之间最小应该保持2米的距离,凹坑是指下水道和污水坑。
第二节
修建规则
第三十四条
燃料加注站的规划
一、安全区应位于露天或有简单遮蔽物的地方。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下面安装燃料加注站和加注装置,以及设置有关的安全区。
三、车辆进入的道路和等待加注燃料的车辆的停车区的布置,需采用车辆只能向前行驶的单向方式。
第三十五条
容器及管道的修建
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管道的修建。
第三十六条
定期测试
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应根据适用于受压容器的法例所订定的期限,定期进行测试。
第三十七条
地下容器的安装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地下容器的安装。
二、当设施中包括几个液化石油气容器时,各容器的罐壁之间最少应该距离0.5米。
第三十八条
在混凝土框架中安装容器
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在混凝土框架中安装液化石油气容器。
第三十九条
接地
液化石油气的容器要通过接地连接到土壤中,应使用大面积的接地装置,电阻要低于6欧姆。
第四十条
液面测量
每个容器都应配备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能知悉罐内所存液体容量的装置。
第四十一条
设备外部的管道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设备外部的管道。
第四十二条
配件
管道的配件、阀门及沙井门的设计要能抵抗冲击和防止在这些地方有热积聚,并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电力设备
一、在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内使用的电力材料,应可适用于在易爆环境中使用且符合国际标准。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该等标准是指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标准。
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亦适用。
第四十四条
加油器的保护
一、应将液化石油气加油器安装在具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述特点的岛上,使它获得应有的固定和保护,以免被车辆意外碰撞。
二、在加油器的基座上,连接到容器的管道应设有一个弱节点,当由于车辆碰撞导致加油器意外开启时,可从这点将管道切断。
三、应在管道弱节点的上行及下行安装安全装置,以便当出现断开情况时,可以中断上行的燃油流及防止设备内的物品由下行路线泄漏到大气中。可利用第二十七条所述类型的装置对该等装置进行强化。
四、相对于弱节点而言,在储存设备一侧,气态燃料管道上应安装一个流量限制计,该流量计必须由第二十七条所述类型的装置来完成。
五、加油器柔性软管的长度应等于或小于6米。
六、安装在柔性软管(俗称为软管)端部的阀门应设有一自动装置。每当加油器的阀门没有耦合到车辆储油器的阀门时,它会中断燃料流出。
七、柔性软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端部有一个弱节点。当柔性软管受到不正常牵拉时,软管从这点断开;
(二) 在弱节点的上行和下行需设有自动装置,当出现断裂情况时,该装置可中断上行燃料流出,并阻止物品泄漏到大气中。
第四十五条
防火材料
每组包含最多三部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设备,必须配备最少两个6公斤的ABC型化学粉末灭火器,并将它们摆放在距离相关装置15米的范围内。
第五章
加注站的营运规则
第四十六条
负责加注的工作人员
每部加注装置应由一名指定的员工负责它的加注操作。
第四十七条
安全操作程序
一、禁止在加注站所占用的土地范围内吸烟和生火。
二、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气的加注,只能在车辆位于加注装置的安全区内,且关掉发动机及熄灭点火装置后才能进行。
三、在加注站的安全区内禁止所有明火,但在点火装置熄灭后仍保持电压状态的车辆的电子附件除外。
四、在加注操作期间,加注阀门应保持位于加注区域内。
五、除补充油槽车外,禁止所有车辆在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安全区和保护区内行驶。
六、在为加注站补充燃料期间,绝对禁止对车辆进行加注操作。该操作只能在完成为加注站补充燃料的10分钟之后开始。
七、在开始为加注站补充燃料前,工作人员应进行以下的操作程序:
(一) 将加注油槽车接地;
(二) 检查在邻近区域内是否存在火源;
(三) 将一个68公斤的化学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放在附近容易拿到的地方。
八、补充燃料操作应在负责管理加注站的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警告
一、在加注站设施内容易看到的地方,应张贴中文和葡文的指导性说明,说明需以不可擦除的物料书写,且字元最少要高12厘米,以便负责加注操作的工作人员和进入加注区的人士容易看见,其内容如下:
(一) 运作条件以及禁止在安全区域内使用明火的警告,特别是禁止吸烟和生火以,及必须关掉发动机和熄灭点火装置;
(二) 遵守相关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禁止在安全区域内存放易燃物料;
(三) 发生意外时所采取的措施。
二、警告可以图象形式显示,并须张贴在接近加油器的地方或安全区域的入口处。
第六章
监察与处罚制度
第四十九条
监察
对本规章的履行进行监察的权力归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消防局、经济局、劳工暨就业局及警察当局所有。
第五十条
罚款
一、对构成行政违规的情况,科以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科以澳门币20,000元至300,000元之罚款;
(二) 违反第二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科以澳门币10,000元至1 00,000元的罚款;
(三) 违反第二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六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科以澳门币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过失将被处罚。
三、如违规行为是由自然人造成,最高罚款额为澳门币25,000元。
四、除科以罚款外,就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行为人的过错,还可处以以下的附加制裁:
(一) 禁止参与需要有公共凭证或需要公共当局的许可或确认才能进行的活动;
(二) 剥夺参加以承揽或批给公共工程、提供资产或服务、批给公共服务以及发给准照和执照为标的之公开竞卖或竞投权利;
(三) 关闭其运作受行政当局的批准或许可规范的场所;
(四) 中止其许可证、准照及执照;
(五) 中止或取消其作为营运实体的认证。
五、上款(一)至(四)项所指的处罚期最长为两年,由作出确定性处罚决定当日开始计算。
第五十一条
权限
一、经济局有权就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提起程序及进行预审,但不妨碍当有需要时,请求其他实体或公共机构的专门部门协助。
二、决定提起程序、委派预审员及适用有关处罚属经济局局长的权限。
第五十二条
处罚决定之通知
一、处罚决定得以直接向本人方式或以邮寄方式通知违法者。
二、直接向违法者本人作出通知的方式,得由两名被委任的经济局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直接将决定的文本送达给被通知者并由被通知者在证明上签署。
三、如通知者不在该处,则将通知交予在该处任何最具备条件将通知传送给被通知者的人士,经济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委托他传送通知并由他在证明上签署。
四、如被通知者或第三者拒绝接受通知或拒绝签署证明,经济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要在证明上注明这情况,并在该处贴出决定的文本,则通知视为已完成。
五、邮寄通知是以双挂号信将通知寄至被通知者之住所、办公室或总办事处。
六、收件回执中所显示的签名日视为已作出通知之日,即使收件回执是由第三者签署,亦被视作已向被通知者本人作出通知,并推定信件已适时交予收件者,但有完全反证据外。
七、如挂号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标明日期,则通知视为于邮政挂号日之后第三个工作日作出。
第五十三条
对决定之申诉
对处罚决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四条
罚款之缴纳期
一、罚款的缴纳期为15天,由作出有关处罚决定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二、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自愿缴纳罚款,则透过有权限实体按税务执行程序,并以处罚决定的证明作为执行凭证,进行强制征收。

附件一汽油及柴油加油器(图略)

附件二排气管(图略)
排气管的开口应位于没有障碍物且与各方有1.5米距离的区域内,以让蒸汽消散。

附件三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边界到建筑物及加注站占地的边界的最小距离(图略)
建筑物A - 在加注站所占土地内的商业建筑物
建筑物B - 在加注站所占土地以外的住宅或商业建筑物
建筑物C - 公共建筑物
(a) 加注区域,由营运商确定并且在地面上正确做出标记。

附件四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边界到柴油或汽油加油器以及到储存燃气、汽油和柴油的储存容器的最小距离(图略)
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边界到相关容器的加注阀之间的最小距离。
容器容积       de     da
V≦8立方米      2米     4米
8立方米(a) 加注区域,由营运商确定并在地面上正确做出标记。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流通企业实际,为进一步增强全省50户流通重点骨干企业(见附件一)的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保持搞活企业政策的连续性
1、坚持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全国人大颁布的《企业法》,国务院颁布的《承包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规定,包括全省统一规定(见附件二)和对某个行业、某个企业的特殊政策,对增强企业活力
、搞活企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继续贯彻执行。
2、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是与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流通企业精神相建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在制订有关政策时,一是要与已颁布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相衔接,二是重大问题需经过同级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协调。
3、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八五”期间搞活流通企业的重要措施。要继续实行政企分开,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开展行业管理,探索和组建流通行业型和工商联合型企业集团。
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
4、坚持经理(厂长)负责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护经理(厂长)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力。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经理(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经过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组织或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经理(厂长)任免。
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厂长)行使《企业法》赋予的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企业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根据企业实际,大中型企业一般应分设,也可以兼职,但实行兼职的
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6、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强化职代会的制度化建设,普遍推行职代会工作规范,实行对民主管理工作的考评,落实《企业法》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落实企业自主权
7、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逐步做到自主经营。除国家计划商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太况,以销定购,择优进货。
8、企业在搞好主营任务的同时,可根据企业设施、资金、人员素质等条件,进一步开拓经营业务。除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和规定经营的重要商品外,其余商品均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9、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物资,因上调资源不保证或供化单位不按期供货而影响供应的部份,物资企业可视同完成供应计划。对购货单位超过合同期一个月不提货和国家分配不对路不能落实供应的物资,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物资企业可按有关价格规定转计划外销售,
单独列帐,照章纳税,其价差收入可用于弥补计划商品的政策性经营亏损。
10、逐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维护国家赋予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有计划地逐步减少国家定价商品范围;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价格;其余商品的价格,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外,由企业根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对计
划商品和全同定购商品,工商双方要衔接价格,实行按进货对象区别作价。
11、企业有权搞活用工制度。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使用农村合同工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计划、劳动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转非”指标,以稳定农村合同工中的骨干力量。企业有权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实行奖惩,包括
记功、晋级、除名、开除。
12、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逐步改“总挂分提”为“总挂总提”,国家只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提取,不干预企业的内部分配。
13、经理(厂长)级干部晋升工资,作为职工参加统一晋级、浮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单独晋级或统一晋级中比职工多晋级的,经职代会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4、重申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自主权。企业有权按照精简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只要落实相关业务职责,政府各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就不得以“对口”为由强行要求企业设置某个专职机构。各种评比、检查、发证等,不得以是否设置专职机构作为考核、升级的评分标准。
15、放宽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纳入企业主管部门规划,自行落实资金的,企业有权自定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1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所需基建、技改规模指标,按企业隶属关系解决。企业自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应报
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委、经委(财办)备案。
1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扩大出口创汇企业的对外经贸活动自主权,鼓励出口基地企业和外贸扩权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鼓励生产、流通企业与外贸企业联营;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走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内外
贸结合、大贸和边贸结合的道路。对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向经贸部申请给予相应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可承担出口任务。其中出口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单项产品,经批准可给予单项进出口权。对出口创汇较多,有较稳定的国外市场的出口基地企业和流通企业,要
简化销售和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预先办理骨干人员出国护照。
17、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边境贸易。企业经批准可到边境地区设立公司、商号经营或与边境商号联营、代理经营边贸业务,以及利用两上市场、两种原料设立加工企业,拓宽市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边境贸易及对外经贸、技术、劳务合作,逐步发
展期货贸易和外向型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18、为进一步增强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主渠道地位,继续发挥“蓄电池”作用,一是对承担国家专项储备商品和物资任务的批发企业,储备期的贷款利息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息。企业不得因储备国家专项商品而减少该项商品的合理库存。二是继续实行市场调节基金制度,
并完善管理。议价粮油和物资批发企业可同样按销售收入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储备的专项商品的贴息。三是银行对重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季节性商品的收购储备,在资金上优先支持,在利率上按规定实行优惠,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企业由于特殊情况
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允许展期。四是在省财政专项安排的1000万元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切出200万元用作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和商办工业骨干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近项目择优扶持。
19、牢牢掌握重要商品、物资的批发权。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74号和省政府〔1989〕188、189号、〔1990〕217号文件,整顿批发秩序。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允许继续开业的及今后新开办的批发企业,无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必须先经当
地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切实支持和加强重点企业对国家计划商品、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和市场敏感商品的经营。此类商品在平衡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商业收购比重,以保证主营单位货源的相对稳定。各级
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应允许继续经营。
20、对国家定价商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确因价格差率偏紧以致经营困难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关差率。
五、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1、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一是建立和强化企业自补流动资金机制。企业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从留利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外,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年销售收入0.5%至1%的比例提取,按比例分别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进入成本。二是对自有和国拨流动资金
之和低于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增补国拨流动资金。从“八五”期间省、地、县财政按重点骨干企业隶属关系增补1亿元流动资金中,切出2000万元用于流通重点骨干企业。三是国家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时,要把匍底流动资金列入投
资总概算。四是因国家调整商品和物资价格,使企业库存增值部分,相应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自有流动资金。
22、为了加快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一是除按云政发〔1991〕10号文件规定从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外,可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至二个百分点;二是企业按折旧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1990年实际上缴
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免缴(原来已批准免缴“两金”的继续执行);三是部分企业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现值差额过大或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零但实际仍可使用者,可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试点;四是计划指标内的简易建筑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限额的部分允许进入成本。简
易建筑费原规定已进入成本的仍继续执行。五是从省财政增拨的3000万元技改资金中切出800万元,重点安排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再逐步增加,各地财政也应增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六是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要重点扶持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
技术改造和网点设施建设。
23、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少数国家重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企业,按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实行税前还贷。新一轮承包合同已规定税前还贷的要继续执行。
24、对上述第21条至23条的政策规定,企业需在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的前提下,根据承受能力,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执行上述政策所得的资金免缴“两金”,但必须用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税务和业
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实现,提高效益。执行上述政策所减少的实现税利,考核时计入企业承包指标和工效挂钩指标。
25、对新开拓市场新开发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对新扶持发展的生产项目,实行“谁扶持,谁经营”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六、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倾斜
26、继续对重点流通骨干企业在能源、原材料和货源供应、运输安排、资金分配以及计划管理上实行倾斜,能戴帽下达的要尽量戴帽下达,努力保证这些企业生产和经营需要。
27、金融部门要以50户流通企业为重点,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实际核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每年调整一次;要确保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的70%以上,并按需要发放;对企业在定额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积极清理“三有债
”,严格执行托收承付,严肃结算纪律,促进企业的资金收回。
28、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允许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经批准后一部分进入成本;二是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时,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外,其他地区和部门制定的收费和罚款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对各种符合规定的罚没收入,应开具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收据
,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取消提成。属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持有国家或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用收据。对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和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以及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并报有关部门查处;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
费票据,企业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并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以各种名目向企业寻求的赞助,由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自行决定,一切行政主管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硬性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抵制。
30、远离城市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视情节部分或大部分返还企业。
31、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直接行文部署和依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非指定的检查部门,无权到企业进行任何检查。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对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的检查。
32、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必须及时作出结论。对有问题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没有问题的要立即解脱。企业因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出现的问题,由省政府负责,不追究企业责任。对检举揭发者,经查属实的要给予表彰;对无中生有甚至诬告陷害者要严肃处理。
33、依法保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他们进行各种行政处分或实施法律手段前,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通气。
34、支持企业经营者把主要精力用于生产经营。各种检查、评比、考核、会议以及接待工作,由企业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强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八、强化管理 提高效益
35、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并与承包合同相衔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协调配套的考核奖惩体系,严格考核兑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效率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实行联利、联销计酬,采取浮动工资、档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形式
,拉开分配差距,打破大锅饭,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抓好质量、成本、财务、物资、劳动和市场开发等项重点管理工作。建立标准化体系,提高定额覆盖面。积极开展企业升级和管理达标活动,在“八五”期间,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多数要进入省级以
上先进企业行例。
36、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职工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争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
九、其 他
37、执行本规定所涉及的财政问题,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各企业的特殊问题,按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
38、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搞活本地区、本部门流通重点企业的政策措施。
39、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背或不执行本规定。
40、本规定由省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实施。


1991年8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