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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3:28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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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资字[2007]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我局指导福建省林业厅编制了几个不同类型森林经营方案的范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参考。并就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是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的主要措施;是协调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发挥,推进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是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森林经营主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建立高效、透明、科学、有序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林权所有者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保障。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政策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同类型森林主导功能日益明确,产权主体日趋落实,为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全面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实现在经营中利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正确把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相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经营、保护和利用,提高森林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社会经济状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逐步实现由单纯森林采伐指标管理向森林科学经营管理转变;由单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保障生态安全与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并重转变;由单纯行政决策向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和相关利益者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上转变。
三、认真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规划,明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进度、时限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首先完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工业企业森林经营大户的方案编制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基础用表的修订、完善等工作,确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基础工作扎实有效;要充分发挥各级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及时成立林业、生态、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专家库,为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其中关键问题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使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积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验示范,探索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所有制、不同编制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模式。2007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2-3个不同类型的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本区域其他单位的编制工作提供借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确定的森林经营编制名单和工作计划于2007年3月底前报我局。
四、切实保障森林经营方案的有效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确立森林经营方案在森林经营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要逐步把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效果作为评价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要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各项检查、核查、验收与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切实加大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资金、政策的扶持力度,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认真加强对各个层次森林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大力宣传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意义、作用和相关林业政策、法规,为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末初步建立起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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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上海政法学院及其他局属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8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动法治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有关机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依据法定司法行政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本系统有关机关依据法定司法行政职权制定的对服刑人员或者劳教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限制)

  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本系统有关机关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为内部工作制度。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主体和限制)

  本系统下列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司法局;

  (二)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

  (三)区(县)司法局。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二)市司法局下属除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以外的行政或者事业单位;

  (三)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的内设机构;

  (四)区(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五条(计划)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按年度汇总、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市司法局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立项建议。

  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情况包括:已经列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需要制定机关配合调研以及起草相关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提出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充分法律依据,涉及面广,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已经形成成熟的经验,迫切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明确的。

  第六条(起草和审核)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并应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法制机构审核。

  起草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一条至十三条和本规定,完成起草工作。起草部门报请制定机关审核时,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报请制定机关审核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五条和本规定,负责对报请审核的材料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七条(批准、发布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建议。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在政府网上公布。

  第八条(施行和解释)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具体应用中涉及多项司法行政职权的问题,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涉及单项司法行政职权的问题,由制定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法制机构意见后解释。

  解释应按本规定的程序提请审议批准、发布和公布。

  第九条(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抄送相关档案馆(室):

  (一)市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司法部备案;

  (二)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备案,并由市司法局统一报市政府和司法部备案;

  (三)区(县)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县)政府和市司法局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上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澄迈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澄迈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护企业、社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范突发性重大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预案内容:
第一部分:总 则
第二部分: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四部分:水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五部分:铁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第六部分:应急响应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第一部分:总 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提高政府应对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持和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交通局根据职能协助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处理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依法补偿”的原则,并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安全抢险。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澄迈县行政区内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以及县政府需要交通部门配合的其他应急。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澄迈县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主任:县交通局主要领导
副主任:县交通局副职领导
办公室成员:县交通局各股室负责人、局下属各所、站负责人
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定期向县政府汇报有关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三)接警后,根据事件情况真实迅速向县政府汇报,并传达执行县政府的指令,指挥全局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四)指挥现场应急队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
(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在接到县政府应急结束令后,宣布全局应急结束;
(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以及善后处理、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二、办公室下设四个分队
一队为现场应急队,队长由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运管所的稽查队、机动队、老城站、永发站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一)根据办公室指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援活动;
(二)及时准备地现场情况汇报办公室,并提出所需应急救援物质;
(三)科学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支援;
(四)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好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队为组织运输队。队长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担任,成员由运管所办公室工作人员,运政驻站办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根据办公室指示,迅速集结运输车辆,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物质、人员的运输工作。
三队为公路抢险队。队长由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方公路管理站及其下属道班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
(一)负责道路清障及修复工作,确保抢险公路畅通;
(二)与公路局保持联系,及时查取相关公路桥涵技术资料和请求技术力量支援;
四队为后勤保障队,队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及遇险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等工作。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公路交通隐患
1、公路状况存在较大隐患
我县大多数乡村道路是便道,公路等级较低,公路桥涵老化,公路线形不佳,路面狭窄,遇上台风暴雨常被冲毁,无法通车,隐患较大。
2、客运市场存在较大隐患。我县客运市场经过近几年的管理,取得较好的成绩,各条线路都由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各营运车按时发班,安全驾驶,相互追赶、抢夺客源而造成的危险驾驶基本杜绝。但节假日疲劳驾驶,超载行为仍存在,更令人担忧的是停车场不足。全县有营运客车180辆,除澄迈车站是一个二级汽车站外,其他的五条线路6个站点全是临时停车场,如江北停车场、福山、桥头、文儒、永发、大丰都是在道路旁的临时站点,停车场地狭窄,没有候车室等没有“三品”检查员,节假日客流高峰,容易发生事故。
3、危险品货物运输仍存在隐患。我县老城镇有一家危险品运输车队,另外我县城还有两辆挂靠公司的油罐车(专门给县城各加油站拉油车),因为是挂靠,公司对其管理未必到位,存在运输隐患。
二、假设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1、公路或桥涵被毁,造成交通中断。
2、客运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伤亡。
3、客运站发生较大混乱或其他重大事故。
4、危险品运输途中发生泄露或其他事故。
三、预防措施
1、加强对公路设施安全检查工作。上路执法工作人员要对公路沿线的公路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毁坏公路设施的人为活动。要建立危桥涵档案,对隐患较大的桥涵在暴雨季节要到现场排查。
2、加强对客运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准入关,让一些信誉好,管理严的公司来经营客运市场。
3、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从严要求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其内部管理,认真负责,并指导其制定好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水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水路交通隐患
1、我县内河运输只剩下金安、猛进、前溪、九龙溪四个渡口,共计四艘船摆渡。金安渡口的摆渡时间约为每年的7月至10月份,日客流量为400人次;猛进渡口、前溪日客流量为30人次。
2、内海渡口1个,即马村渡口,三艘船摆渡,日客流量为150人次。
3、主要港口有老城镇的马村港和桥头的玉包港。特别是马村港的卸油专用码头,有发生原油泄漏造成海域污染等潜在危险。
二、预防措施
1、加强渡口管理。联合海事局、渡口所在地地方政府,给渡口配备专职管理员,对渡口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2、对摆渡船进行技术改造,使之更安全,并强制配备救生设备。
3、严禁汛期、台风期摆渡,严禁超载等。
4、加强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铁路交通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铁路交通隐患
1、铁路沿途设施不完善,铁路运输企业隐患较大,特别是我县境内有13个平交道口,其中黄竹等4个平交道口是非法修建,容易产生事故。
2、铁路线是新建,沿途路基及边坡可能出现塌方、滑坡等,造成铁路破坏。
3、人为活动破坏铁路,造成火车事故。
二、预防措施
1、继续完善铁路沿线设施,特别是平交道口的标志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平交改为立交,并实行铁路全线封闭管理。
2、加强对铁路线检查工作。特别是机车通过的前2个小时,要对沿线进行一次排查。
第六部分:应急响应
接警后,由指挥中心指挥进入应急状况,各相关人员马上归队,准备行动。一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指挥,并设立警界线,安全抢险,严防二次遇险,同时如实将现场情况汇报办公室,严格按办公室的指示行动;二队迅速召集运输车辆,指挥车辆进行抢险人员、物质运输,并做好登记,以便应急结束后给车主必要的补偿;三队立即召聚相关人员,并动员沿线群众参与公路抢修工作,必要时提请中心要求县政府命令当地政府配合;四队确实解决好应急人员生活保障工作,做好遇险人员临时安置工作。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2、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工作,县政府负责审议。在应急救援结束后,指挥中心要针对预案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并报送县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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