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27:30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信部科〔2006〕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转型期,也是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既是信息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产业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指导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部组织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新形势下质量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产业部

                          二ΟΟ六年十月九日



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

一、 前言
产品质量问题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既是我国长期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政策。提高产品质量对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转型期。也是我国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电子信息产业质量工作必须面向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需求、面向把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需求、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需求,以支撑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主要方向,加强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研究,认真解决好影响产业发展的质量问题,为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指导“十一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质量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二、“十五”质量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增长,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以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信息产品“十五”质量振兴计划》为指导,依托自主创新和经济全球化互补优势提升产品开发和制造的技术起点和质量水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创新质量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环境治理、规范依法监管,以及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提升质量保证能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一) 质量现状
1、产品质量现状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平均合格质量水平基本保持稳定,技术质量水平、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用户满意度以及市场竞争力比“九五”期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产品合格质量水平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平均合格质量水平与“九五”基本持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统计,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共有58 类1200 多个型号,平均合格率为80 %。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中小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产业化充分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技术更新快、产业化周期短的产品;软件和软件集中度较高的产品抽查合格率相对偏低。
(2)产品技术质量水平
信息产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数据表明,“十五”期间,我国合作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高性能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如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新一代移动通信产品(如手机)和数字音视频产品(如高密度激光视盘机、数字电视)、新型显示器件等电子信息产品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可以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水平,部分指标和性能甚至优于国外知名品牌,已经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技术实力。
(3)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
“十五”期间,国家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信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以及有安全性要求的电子元器件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均能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可靠性水平也较“十五”期间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中,高性能计算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普遍高于20000小时;局用程控交换机系统不间断工作时间达到99999小时;通用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提高了0.5—1个数量级;软件产品一次交验通过率可达90%以上。
(4)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与“九五”相比,“十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结构调整也取得明显成效。在新技术、新功能、新业务的带动下,计算机与通信网络设备、新一代数字视听产品、新型显示器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其中计算机、手机、彩电等产品的产量已居世界首位。有关调查显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激光视盘机、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等6类主要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国内市场的用户满意度平均在70%-76%,其中知名度较高品牌的产品用户满意度可以达到或超过80%,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实施“走出去”战略带动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2005年全国信息产品出口额比“九五”末期增长2.82倍,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5.2%。海尔、联想、华为、中兴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已在国际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表明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2、质量管理状况
(1)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十五”期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信息产业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向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方向转变,在发挥市场拉动机制、促进企业成为质量工作主体的同时,着力加强了市场环境治理和质量法制建设,规范了依法行政。在市场准入环节,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对无线广播发射机、税控收款机等重要电子信息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和生产许可制度;对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立了企业资质认证和工程监理制度。在市场流通环节,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的“三包”责任规定,增强了企业的自律意识,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2)政策引导功能有所加强。“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大了信息技术产业化和重要信息化工程贯彻信息技术标准的力度,对工程设备选型实施了标准符合性验证或认定,保证了工程质量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与此同时,为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合格评定制度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会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建立了国家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制度和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制度,促进了政策引导作用和市场选择机制的发挥。
(3)质量观念不断更新。“十五”期间,随着我国在WTO框架下的经济运行管理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产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明显增强,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思想、技术、方法被国内企业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对供应商能力实施评价的国际标准已在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企业的科学管理意识明显增强。在21世纪“大质量”观的影响下,更到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实施质量战略对改善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追求卓越绩效已成为优势企业打造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3、基础条件和能力状况
(1)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国家重大产业化专项支持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检测实验室能力改造和数字电视检测实验室能力改造初步完成,部属质检机构的专业检测能力基本适应当前产业化需求,面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评价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信电子质检机构检测资源数据库的初步建立,对今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规范授权业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十五”期间,质量管理协会及各类行业服务型组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需求开展质量管理咨询、培训、认证和产品检测服务,逐步形成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团队,有效地推动了国家质量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宣传贯彻,促进了先进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的推广应用,加强了行业间、地区间、国际间的质量管理交流,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从发展要求上看,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行业技术创新基础薄弱,提升产品质量乏力,质量转换效益低下;二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业综合质量保证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市场变化要求,大量的信息技术标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新产品投放市场质量问题较多;三是产业政策导向作用发挥不够,市场准入门槛偏低,退出机制不完善,难以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四是质量管理和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条件建设跟不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

三、新形势下质量管理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体系、国际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日趋完善,产品质量在贸易活动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导致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加强全球战略的质量管理研究,推动了质量观念、思想、理论、技术和方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质量的概念不断延伸,“大质量”观成为21世纪质量工作的基点
传统的质量概念是以产品固有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为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迅速兴起,质量概念涉及的主体、特征和要求正在发生历史性的重大变化。一是质量的主体实现了从产品、过程、组织到社会供应链的演变;二是质量的特性从产品的固有特性向服务保障、社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社会责任等外延特性扩展;三是质量的要求从强调“满足规定的要求”提升到了“为用户提供改进价值并在市场取得成功”。由此形成的21世纪“大质量”观已被世界广泛认同。其中,卓越绩效核心价值观及其经营管理模式已被我国转化为国家标准。
21世纪的“大质量”观不仅突出反映了提高质量对改善经营绩效的重要作用,而且体现了质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地位。“大质量”观必将对今后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二)质量管理标准化、质量规则国际化的趋势更加突显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促使各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日益增大。为了建立世界范围的供应体系,加强对供应商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各国都在探索新的质量管理方法、程序、规则,并努力寻求国际社会的认同。将质量管理纳入标准化的轨道,以国际标准规范引导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质量管理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并在全球范围快速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带来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更高的贸易效率,也对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产成了巨大推动作用。
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克服了因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差异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使质量管理超越国家和企业的范围而实现国际化。全球出现的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1(生产安全管理体系)、ISO1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趋势,以及国际互认的合格评定制度得到市场普遍认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质量管理的国际化。
(三)自主品牌已成为衡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跨国公司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市场的主体,而崇尚品牌是当今世界流行的消费趋势,实施品牌战略自然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全球战略的首选。知名名牌意味着可信的质量和服务,用户对品牌的认同度越高,品牌的市场地位也越高,产品的价值和企业的效益也随之提高。品质成就品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成就一个品牌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赢得用户才能赢得市场。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愿意从感情上支持自己的民族品牌,如果企业仅仅靠价格低廉去吸引消费者,则难以获得消费者的长久支持。质量和品牌代表了民族的精神和国家的形象,也是一个国家自主发展、一个产业做大做强的标志。

四、质量发展环境与需求
(一)发展环境
1、政策环境
从中国申请加入WTO以来,国家更加重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陆续修订和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规范产品质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同时赋予了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加大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依法监管的力度,通过大力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责任处罚、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以及今后陆续出台的缺陷产品管理以及产品质量责任担保等相关法规与措施,将使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但是法规与政策配套管理协调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技术环境
“十五”期间,在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相关措施的推动下,信息产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迅速提升。集成电路设计水平达到0.13微米,国产CPU、中文Linux、第三代移动通信、规模计算机系统、数字音视频等技术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五年来,共发布国家标准368项、行业标准647项,专利申请22.8万项。我国参加ISO/IEC技术委员会的数量已达48个。特别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标准、人才三大发展战略,启动支持重要标准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大专项,建设一批服务于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测试平台,为加快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技术环境的改善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将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同时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应用也给质量保证技术的提升带来严峻挑战。
3、市场环境
我国加入WTO后,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我国分阶段履行电子产品和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加快了国内与国际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相互融合,国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是竞争的焦点;二是国内大部分企业缺乏国际市场运作经验,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三是我国必须遵守WTO成员国制定的符合WTO相关协议的市场准入规则,其相关法令和标准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四是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中高端产品靠质量和服务取胜的市场特征日趋明显,而低端产品靠新、快、廉取胜的市场现象短时期内不会改变。
(二)需求
1、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并且把掌握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作为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的突破口,要求信息产业加快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信息产业率先实现增长方式向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并重的资源节约型转变,并为各行各业提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质量可靠的信息技术装备是国家经济发展对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需求。
2、建设信息产业强国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需求
推动信息产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一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全面提升先进信息技术产业化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保障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增强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是实现产业做大做强目标对做好质量工作的需求。
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解决不同时期社会和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证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五、指导思想与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信息产品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支撑技术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主要方向,立足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大环境,加强对新形势、新变化、新情况的研究,大力推动信息技术标准的贯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质量保证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的服务保障能力,解决好影响产业发展突出质量问题,带动电子信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为实现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思路
1、转变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手段管理行业,把重点转到治理环境、改善机制上来,实现政府管理“退后一步,站高一步”;
2、面向发展需求。关注未来技术创新产业化及其应用对质量工作的需求,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建设,打造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检测的核心团队;
3、更新质量观念。着眼国际化发展,以“大质量”观统领质量战略,重视产品质量功能的延伸和质量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企业质量管理向追求卓越绩效的方向发展;
4、创新业务模式。以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为主线整合传统业务,实现引导与规范相结合、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创新;
5、协调管理机制。保持部门合作的机制,增强综合治理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实现协调、互动发展;
6、注重管理效率。把握大局、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系统管理,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六、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发展目标
1、产品质量目标
产品质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其安全、电磁兼容、环境、能效等指标符合国家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其技术先进达到国际当代水平;其使用性能、可靠性与保障性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其中:
基础类产品质量以提高一致性、稳定性和满足装备、系统使用要求为基本目标。关键电子元器件可靠性在“十五”的基础上提高0.5—1个数量级;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软件类产品质量以减少缺陷,提高应用成熟度和管理水平,满足国家信息化建设要求为基本目标。基础类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其他类基础工具软件)产品应符合系统应用对软件兼容性、可靠性、安全性、维护性要求;应用类软件(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企业信息化、数字家庭网络等)产品应注重功能性、易用性、可移植性,并符合可靠性、维护性、安全性的要求;中文信息处理软件产品继续保持国际领先水平。
消费类产品质量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目标。高端产品全面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可靠性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装备类产品质量以能够替代进口,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求为基本目标。注重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成套性、可靠性。通信装备的性能、功能、可靠性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满足国家对于互连互通、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要求;计算机与信息处理设备达到发达国家本世纪头十年水平,满足互通、互联、互操作、保密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制造与测量装备质量与生产制造技术发展要求相适应,并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2、质量管理目标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水平与技术创新产业化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信息技术标准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质量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公正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形成;实现质量观念的转变,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带动产业发展的知名品牌。主要包括:
----引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适应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能力,使其能够对客户和市场导向作出快速反应,能够有效减少缺陷、避免失误和消除顾客不满意因素,通过不断提供新的、顾客认为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来提升企业的绩效,形成以顾客为导向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
----在国家质量检测平台的共享资源基础上,着力打造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检测的核心团队,建立推动信息技术标准有效贯彻的政策导向机制,包括研究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培养服务产业发展的质量专家队伍,实现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
----严格市场准入规则,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同时,逐步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质量责任监督,实现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发展环境的改善。
----以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技术为基础,在高性能计算机及通信网络设备、数字化音视频、核心电子元器件重大关键软件领域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品牌聚集效应,能形成产用结合、产业链互动的特色品牌,实现优势产业的群体性突破,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遵循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网络化、服务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完善并落实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有效的软件与信息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加快制定我国软件产品规模度量以及软件工程相关标准,构建软件质量基准体系,引导企业实施软件工程化管理,提高软件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使软件和信息服务质量达到国际水平。

(二)重点任务
1、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规范促进产业发展的质量环境
建立健全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规则体系,形成政策导向型的质量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准入(包括产品生产许可和设备进网许可)的监管和对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于接入公用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设备的质量监管,保证通信设备符合互连互通、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2、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建立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对通信电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批授权管理,全面提升支持信息技术标准贯彻,特别是面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扩大与国际权威实验室的技术合作,逐步建立有国际互认能力的技术检测与评价体系。
3、依托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化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
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依托,大力推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在信息产业的推广和应用,探索建立包括软件产品质量和系统综合保障能力在内的,符合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要求的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产业链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措施,促进信息产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4、建立用户评价机制和质量信用制度,完善质量的激励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引导、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运行机制,积极采用适合信息产品特点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方法,探索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信用管理制度和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的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导向的质量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5、加强国际交流,增强提升标准贯彻率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跟踪国际合格评定规则和相关标准的发展,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研究建立适合信息产业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积极开展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不断增强适应国际化发展的能力。积极寻求履行WTO相关协议,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为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七、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以质量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引导相结合、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行业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电子信息产业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技术规则体系,约束企业的自律行为,保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科学、规范、有效的进行。
适时研究提出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资源消耗大、性能落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产品。鼓励企业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的制造工艺水平和质量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产品“三包”及质量担保责任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开展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的质量调查、分析和专项整治,及时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突出质量问题。
实行质量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权威质量信息,扩大政策宣传、引导市场消费、指导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

(二)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规范信息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标准符合性检测评价活动。支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跟踪国外先进技术,加强质量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开发产业急需的检测技术与评价方法,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检测服务活动。
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领域的计量标准。支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面形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能力建设。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改造,逐步建立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及原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的公共测试平台。主要包括:
l 以数字电视为主的音视频测试平台;
l 国产基础软件测试平台;
l CPU、IP核测试平台;
l 信息安全测试平台;
l IC卡及RFID测试平台;
l NGN、宽带无线接入、家庭网络测试平台;
l 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测试平台;
l 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测试平台;
l 通信产品协议和软件测试平台;
l 通信和电子仪器计量校准平台;
l 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系统测试平台;
l 半导体照明测试平台。

(三)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推动质量战略实施
加强质量管理创新体系的研究,着力培养支撑行业发展的质量专家队伍,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软件质量评价、系统综合保障等若干质量管理发展的重大课题。
开发行业质量标杆数据库,以行业最佳质量和最佳实践为基础,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奖励制度。
支持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机构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创新研究,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思想、技术和方法,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培训,开发适合信息产业特点的咨询、评估、认证模式,形成自律、引导、监管、服务相结合的质量推进机制。
提倡企业以加快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为主线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支持和鼓励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名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为扩大名牌效应,实现资源整合、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创造条件。

(四)推行合格评定制度,构建国际互认平台
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合格评定技术标准体系,开发符合产业特点的合格评定规则、程序,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格评定制度。与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相结合,逐步构建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国际互认技术平台,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刍议

赵 峰
(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性,除了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之外,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该考虑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

[关键词] 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Issue on Puni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Zhao Feng
(Law School,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8)

Abstract:Responsibility of torts includes compensative and punitive responsibility,Besides apply the compensa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it is important to introduce the puni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hen apply the puni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it needs to think about the range,the condition,and the amount.

Key words:Responsibility of Torts、Punitive Damage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引言
纵观侵权法发展变化的整体趋势,损害填补功能在现代侵权法中无疑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然而在另一方面,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变化促使侵权法有必要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方式进行自身调整,以积极预防的理念替代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从而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有力、更全面的保护。在普通法系,尤其是在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一项颇为重要同时又不乏争议的制度。该制度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响。 [1]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述
就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来说,目前我国法院多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即以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所受实际损失为标准,损失额多少,赔偿额多少。补偿性赔偿责任源自传统的民法理论,之所以侵权人须进行损害赔偿,其目的在于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以保持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平衡。民法作为私法,不允许权利人因侵权赔偿而获利,这种相当于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行为,有违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完善的现代民法理论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局限,对侵权行为引入了社会评价观念,在不少领域中采用了惩罚性赔偿责任。[2] 总的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我国还未得到广泛承认,而立法上仅反映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同时《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传统理论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下列功能:[3]
(一)赔偿功能。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弥补和赔偿。
(二)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是通过对故意的、恶意的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
(三)预防功能。指处罚性赔偿能通过对加害人的制裁警示社会一般人不能仿效加害人行为,预防加害人不会再度实施类似行为。
(四)保全受害人指责不法行为的功能。从经济学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而其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证明的或者即使能证明也并不是太多,受害人可能不愿意为获得并不太高的赔偿金而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通过此项制度可以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积极揭露不法行为并对不法行为予以遏制。“王海打假”的行为便是例证。

二、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目前,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应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目前理论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主要有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种不同观点。持补偿性观点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因为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4]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就侵权角度看,知识产权侵权具有其特性所带来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难控制性,其产生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权利人自身难以对其权利像对待物权所采用的“人盯物”、对待债权所采用的“人盯人”的方法那样严密控制其不受他人侵犯;(2)客体公开性,像商标、专利都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已发表的著作在书店、图书馆和档案馆中供人购买、阅读,这都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给侵权人通过比较取舍,寻找最能给其带来非法利益的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了便利;(3)高获利性,知识产权的易复制性给侵权人带来了高额利润,这一点在法律界和“侵权界”中是皆知的。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有限垄断的保护,在保持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适当平衡的前提下,通过保护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有条件的,即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会破坏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前提的上述平衡。因为首先,知识产权人是知识产权利益的创造者,而创造利益者有权享有该利益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次,侵权人并不能代表社会公众,其非法利益当然不可能等同于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法律能容忍这种情形,则显然人们就恐怕不会有创造知识产权的热情和胆量,长此下去必然会大大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
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权的价值只有专利技术投放到市场上才能体现,一项专利技术在市场上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越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价值也越大。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就是为了弥补专利权人在市场上已经的或未来的因市场份额被不法挤占而遭受的损失。[5] 如果甲、乙、丙三个企业两两之间都是事先明知交易标的系侵权产品且就是贪图侵权产品较为低廉的价格而购入的话,则在对侵权人只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恐怕只能追究他们因非法挤占其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而须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因为显然甲、乙、丙之间的两两交易不符合公开和自由竞争的特点,不是市场交易,因此也就未影响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只有在最后的生产者将最终产品销往市场,其与普通消费者的交易才是市场交易,普通消费者可能购买侵权产品,也可能购买专利权产品,此交易才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审理时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原则,中间环节的交易额便不能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只能要求有合谋的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行为相比,明显失当,不符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目的。

三、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限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三个问题:首先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次是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第三是赔偿额如何确定。
(一)适用范围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广泛的适用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6] 虽然从立法上看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可以适用于合同领域(《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但仅凭一条规定不能判定惩罚性赔偿可以广泛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合同领域,从本质上讲,与违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的惩罚性体现得更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当事人一方的损失。因此,以抑制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更适用于侵权责任。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限制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合同领域的适用,将更多的行为空间留给当事人。而应当首先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综合考虑政策、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条件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论对惩罚性赔偿的成立还是对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都是非常关键的因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被侵权人的补偿,更在于对侵权人的惩戒,因此显然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定在那些故意且情节严重,有必要予以惩戒的侵权人上。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一切人均适用的话,则显然会因任意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而形成新的不公平。例如,如果侵权人确实不知有关技术为他人专利,即使其主观上因未在专利部件上表明生产厂商的名称、商标及其他识别标记而具有被视为制造行为的重大过失,也不足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须以原告提出申请为前提,法院不能主动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的大小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方面。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非法获利;(3)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有学者主张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倍数”。[7]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该类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因而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而可以考虑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如下因素: (1)侵权人过错行为的性质及其主观心理状态(如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2)该行为对权利人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3)补偿性赔偿的数额;(4)侵权人因为其行为已经或将要支付的任何罚款、罚金等;(4)该赔偿数额能否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5)侵权人的经济状况;(6)对照由该行为引起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数额等。

结语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但由于对侵权赔偿责任仍然采取实际损失原则,所以对于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仍然束手无策。在知识产权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更加有力地打击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商业街建设发展迅速,对于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商业街发展缺少规划行业标准和有效政策引导,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化建设和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扩大消费,挖掘消费新热点,推动各地商业街走特色化发展之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动商业街的建设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坚持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切实发挥商业街在引导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利用2—3年时间,在全国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的商业街网络体系。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商业街,使商业街成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弘扬商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按照“提升现有商业街、创建特色商业街”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明确商业街的布局定位、个性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做到理念创新、规划先行。商业街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挖掘内涵,强化特色。充分挖掘原有商业街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发挥商业街在商业特色、产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商业街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塑造。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商业街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协会配合、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布局、政策支持、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商业街协会组织要对商业街建设给予配合,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商业企业积极参与商业街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商业街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商业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立发展目标和计划进度,提出对商业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分步实施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商业街建设。商务部将积极推动有关商业街行业标准的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明确商业街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内容,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调整功能布局,着力突出特色。各地要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产业优势、历史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商业街。综合型商业街的培育,要注重把规模、经营、文化、特色、功能等要素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商业街集聚作用;专业型商业街的培育,应强调特色化、专营化、规模化;对于新建商业街,要注重市场定位清晰和个性化设计,强调业态结构合理和服务功能互补,实现错位发展,集聚特色品牌。
  (四)完善综合功能,健全配套设施。要以营造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环境为出发点,完善商业街的综合服务功能。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增强商业街的休闲和旅游功能,充分发挥商业街的集聚效应,完善各种人性化、无障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体现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增强商业街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便利功能,营造舒适便利的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业街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街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同规划、建设、财政、工商、税务、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发挥商业街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全社会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街建设工作,把加快商业街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商业街的年度统计工作,掌握建设进度,加强对城市商业街的调查研究;引导商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调整商品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合理布局经营业态,为名品、名店进名街创造条件。
  (三)创新模式,强化商业街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商业街管理的新模式。一是要制定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切实做到以诚信为本,以诚信待客。二是要协调处理好交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影响商业街建设的问题,为顾客创造一个集商旅互动、休闲娱乐、文化观光为一体的和谐环境。三是要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队伍,做到权责统一、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
  (四)政策扶持,多元化投入。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协调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商业街加大资金投入。要扩大商业街建设资金的筹措途径,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争取各方面的财力支持。
  (五)扩大宣传,塑造品牌形象。组织制定商业街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商业街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各地重点培育的商业街为载体,利用节假日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造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街建设发展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统一认识,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联系。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