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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1:07:07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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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05〕4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内容(45分)量化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8分。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得8分;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中有较大突破和创新的加2分,得10分;完成年度任务100%以下,60%以上的,得7分;完成年度任务不足60%的得5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但各项工作都完成的得基本分8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从交办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全部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满意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且代表委员都满意的加2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每出现一件,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在承办件中,每出现一件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且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办理建议和提案超过一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2分;超过两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5分,超过三个月以上,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2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7分。
(四)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主要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件和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全部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全部问题的加2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扣0.2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7分。
(五)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6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每一次加0.2分,最高得6分;虽已贯彻落实,但不按时报送落实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没贯彻落实,又不按时报告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6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6条以上的,每多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每1条加0.3分,被国办采用的,每1条加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4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8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1.5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的,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全年最高得分4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4分。明确要求具体人参加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每次都按时参会的,加1分,得5分;虽每次都参会,但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从基本分中扣0.3分;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正职无故缺席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副职每缺席1人,从基本分中每人扣0.2分,每次最多扣0.8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未被考勤单位得基本分4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内容的考核得分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聊政办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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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1991年7月11日,国家科委

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委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委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二)提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政策界限;
(三)协调指导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
(四)经委领导审批后,发出复议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重要案件报经复议委员会审议;
(四)拟订复议决议,制作复议决定书(样本另制);
(五)复议决定审批后,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法人、公民对国家科委、委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下列具体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成立、变更、撤销科研事业单位的审批决定;
(三)成立、变更、撤销科技社团的审查决定;
(四)创办、变更、撤销科技刊物的审批决定;
(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决定;
(六)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决定;
(七)科技新产品的审批决定;
(八)其它属于《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范围之内的行政决定。
第五条 法人、公民认为国家科委、委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权属结论、授予及撤销科技奖励的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第六条 法人、公民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科委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家科委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八条 对下列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照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决定;
(三)国家科委认为不宜受理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受案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复议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发还补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十四条 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报主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审批。
(二)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报主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和批准原行政决定或者主管该项行政业务的委领导传批。有关委领导有不同意见的,报委主任审批。
(三)上述第(一)、(二)项中,以国家科委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一律报委主任审批;
重大案件和涉及重要政策界限的案件,可提请委务会或者委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委主任审批。
(四)对以国家科委厅、司或者下属机构名义以及工作人员个人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授权复议委员会会商有关厅、司后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结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53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92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8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3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92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8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3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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