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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49:02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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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对《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删除第十九条。

三、对《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市政府第6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的随机抽查制度。每年的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管理的养老、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四、对《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对《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公布、第7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 将第七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修改为“禁止有下列行为”。

2. 删除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 将第十条中的“优先取得权”修改为“优先购买权”。

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4号令公布、第75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十二条中的“50元的罚款”修改为“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九、对《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公布、第76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对《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公布、第8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日(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

十一、对《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作以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二、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三、对《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6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J41/062-2005)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DBJ41075-2006)执行。”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第88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将第八条中“《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要求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发给开工报告,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五、对《洛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布)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由市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经营管理,或者在条件成熟地段以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选择经营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有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应当载明委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管理要求、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停车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十六、对《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删除第十五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七、对《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上1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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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规定,广泛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现将税务系统节约资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为保障国家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节约能源资源、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能源资源浪费仍然比较严重,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变。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深刻认识节油节电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把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大力普及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知识,使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到国家关于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开展节能科普活动、节能进家庭活动,征集节能合理化建议等,广泛宣传能源供求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帮助税务干部及家属掌握节能方法、窍门,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增强全国税务干部能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动税务干部家庭和全社会做好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
  要在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倡导节约型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努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营造税务机关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民节能行动、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既要在履行税收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切实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节约资源,又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把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认真落实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的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税务机关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税务系统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将节约资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一)完善节能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实行能源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改进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三)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的管理。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的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节能改造分析、核算和审计。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在节能改造前应采用分项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改造后依据原评价指标进行效果考核。加强能耗支出的核算,通过经费预算手段控制机关能耗;加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能耗审计和监督,对实际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五)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07]4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8]556号)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年度用能情况,将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细化按年度分解,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既要保证节能目标完成,又要有效控制节能成本。
  三、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节约资源变成税务系统和全体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外,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车 ,具体办法可参照北京市的作法自行制定。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认真清查本单位的现用车辆,环保不达标的"黄标"车一律停驶。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当地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批准外,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全体税务干部家庭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春、秋两季尽可能多使用自然风调节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各级税务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全体税务干部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
  (七)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全体税务干部要严格遵守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规定,提倡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石油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级税务机关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全体税务干部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积极抵制过度包装。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各级税务机关单位及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约资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节约资源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节约资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节约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中,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其他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要加强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节能项目审查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健全各级节能管理负责人制度、能源管理基础制度,能耗定额管理、能耗统计、节能诊断、数据公示及共享、节能考核评价等节能运行管理各项制度和办法。要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节约资源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建立科学的能耗督查和行为节能考评机制,通过定期抽查、单位自查等形式,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约资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199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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