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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15:04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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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543261.files/n954326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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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两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电视台应当免费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第六条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局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七条任何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
第九条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电视台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三)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印发《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印发《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性市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开办、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物价、技术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及设施

  第五条 市场开办应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均可开办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3、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市场由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双方或多方联合开办的,由联办各方共同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有设施的市场要有醒目的场牌。市场内各种设施要统一、规范、整齐划一。经营的商品必须做到货上架、肉上案(架)、鸡进笼、鱼入池(盆)。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晾晒衣物,有碍场容。
  第十条 市场内应设有服务室、较秤处、行情栏、广告宣传栏、公用电话、公厕、停车场等。农贸市场的家禽宰杀场(点)要统一设置,污水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建筑及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
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二条 大、中型集贸市场在入场口要有市场经营区域分布图;市场要有两条通道,有固定的宣传标语(牌)和醒目的划行归市标牌;市场内的水、电设施应当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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