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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0:36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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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科、骨内科中的5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麻醉科和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电生理检查科(室)、药学部、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设骨肿瘤科的,必须设放疗科。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开展关节置换手术的,应当设有百级层流手术间。

(四)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发射单光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ECT)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骨密度监测仪、关节镜、上下肢功能恢复器、椎间盘镜、双极电凝、手术显微镜、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核磁共振(MRI)、血液回收机。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至少1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关节科、骨内科中的3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监护科(室)、急诊科、麻醉科、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药剂科、血库、营养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消毒供应、医学检验或病理检查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服务的,在满足急诊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可不配备消毒、检验或病理检查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手术显微镜、双极电凝、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上下肢功能恢复器。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二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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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oting Competition,
Protecting Consumers:
A Plain English Guide to Antitrust Laws
TABLE OF CONTENTS
Preface
An Antitrust Primer
Illegal Business Practices
Maintaining or Creating a Monopoly
Mergers
Price Discrimin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Keeping Markets Competitive
简明反托拉斯法英文指南

目录:
序 言
反托拉斯入门
非法商事行为
维持和引发垄断
合并
价格歧视
常见问题
保持市场竞争性
Preface
序言:
The Bureau of Competition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and the 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share responsibility for enforcing laws that promot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Competition benefits consumers by keeping prices low and the quality of goods and services high.
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署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共同负责实施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市场竞争则是通过保持商品的低价以及商品和服务的高质量使消费者受益。
The FTC is a consumer protection agency with two mandates under the FTC Act: to guard the marketplace from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nd to prevent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that harm consumers. These tasks often involve the analysis of complex business practices and economic issues. When the Commission succeeds in doing both its jobs, it protects consumer sovereignty -- the freedom to choose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open marketplace at a price and quality that fit the consumer’s needs -- and fosters opportunity for businesses by ensur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among competitors. In pursuing its work, the FTC can file cases in both federal court and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forum.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制下并拥有其两项授权的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一是引导市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二是杜绝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市场行为。它的这些任务通常包括了分析复杂的市场交易行为和有关的经济问题。当委员会成功地完成其任务时,消费者的主权就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他们自由地选择商品;以合适的价格和品质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接受服务;并通过整平市场竞争者之间的游戏场地来培育商机。为了实现其职能,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在联邦法院和一专门的行政法庭的立案权。
The FTC has prepared this booklet to help you understand the antitrust laws -- how they can benefit consumers, and how they can affect you if you operate a business. The booklet explains how antitrust laws can be violated, answer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potential violations, describes how you can help keep markets competitive, and tells where to find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antitrust laws.
联邦贸易委员会特别准备了这个小册子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反托拉斯法:如:它怎样使消费者受益;如果您正从事商业活动,它将怎样影响您的经营行为。同时,这本小册子还将介绍一些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回答一些常见的关于潜在违法性行为的问题;描述你可以如何帮助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并告诉您在哪可能找到更多有关反托拉斯法的信息和资料。
The FTC also has available other publications that explain its numerous consumer protection activities.
当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有一些介绍其经常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的出版物。
"Antitrust laws . . . are the Magna Carta of free enterprise. They are as important to the preservation of economic freedom and our free-enterprise system as the Bill of Rights is to the protection of our fundamental personal freedoms."
--The Supreme Court, 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
Inc. 1972
“《反托拉斯法》-------在自由的企业制度中是位受欢迎者。其之于维持经济自由和我们自由的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就像《人权法案》之于保护我们基本的人身自由的重要性那样.”
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 Inc. 1972
An Antitrust Primer
反托拉斯入门
The antitrust laws describe unlawful practices in general terms, leaving it to the courts to decide what specific practices are illegal based on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反托拉斯法只是在总体上描述了一些非法的实践,而让各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背景去确定其具体的违法行为。
 Section 1 of the Sherman Act outlaws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 . . ,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but long ago, the Supreme Court decided that the Sherman Act prohibits only those contracts or agreements that restrain trade unreasonably. What kinds of agreements are unreasonable is up to the courts.
 《谢尔曼法》第一条宣布 “关于限制贸易的任何契约、合并、串谋”均为非法。但许久以前最高法院认为《谢尔曼法》禁止的只是那些不合理限制贸易的契约或协定。但具体哪一种协定是不合理的则由法院来确认。
 Section 2 of the Sherman Act makes it unlawful for a company to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 trade or commerce. As that law has been interpreted, it is not necessarily illegal for a company to have a monopoly or to try to achieve a monopoly position. The law is violated only if the company tries to maintain or acquire a monopoly position through unreasonable methods. For the courts, a key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at is unreasonable is whether the practice has a legitimate business justification.
 《谢尔曼法》第二条宣布一公司 “独占或企图独占”市场交易为非法。该法同时还作出解释:一公司拥有垄断或企图谋取垄断地位并不是构成非法的必要条件,只是当该公司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试图维持或谋取垄断地位时,它才被认定是非法的。对于法院来说,确认其手段合理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该公司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正当的商事抗辩理由。
 Section 5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outlaws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but does not define unfair. The Supreme Court has ruled that violations of the Sherman Act also are violations of Section 5, but Section 5 covers some practices that are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Sherman Act. It is the FTC’s job to enforce Section 5.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宣布 “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为非法,但并未对所谓的 “不公平”下确切的定议。最高法院曾裁定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本条规定的。然而,第五条还涵盖了一些超出谢尔曼法规制范围的违法行为。第五条的实施权是归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
 Section 7 of the Clayton Act prohibit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where the effect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 or to tend to create a monopoly." Determining whether a merger will have that effect requires a thorough economic evaluation or market study.
 《克莱顿法》第七条禁止“可能有实质性弱化竞争或引有发垄断趋向”的效果的企业合并。确定一合并案是否有上述效果则需要彻底的经济效益评估和市场调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
;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融资广告,须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十七、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二、三条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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